第一编 总则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宗旨】第二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第三条【职权原则】【程序法定原则】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职权】第五条【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第六条【依靠群众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第七条【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第八条【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责】第九条【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刑事诉讼原则】第十条【两审终审制】第十一条【审判公开原则】【辩护原则】第十二条【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第十三条【人民陪审制度】第十四条【诉讼权利的保障与救济】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原则】第十六条【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第十七条【外国人犯罪适用本法原则】第十八条【刑事司法协助】第二章 管辖第十九条【职能管辖分工】第二十条【基层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中级法院管辖】第二十二条【高级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最高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级别管辖的变通】第二十五条【地域管辖】第二十六条【优先管辖】【移送管辖】第二十七条【指定管辖】第二十八条【专门管辖】第三章 回避第二十九条【回避的法定情形】第三十条【办案人员违反禁止行为的回避】第三十一条【决定回避的程序】第三十二条【回避制度的准用规定】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第三十三条【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辩护人的范围】第三十四条【委托辩护的时间】【辩护告知】第三十五条【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辩护】第三十六条【值班律师】第三十七条【辩护人的责任】第三十八条【侦查期间的辩护】第三十九条【辩护人会见、通信】第四十条【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第四十一条【辩护人向办案机关申请调取证据】第四十二条【辩护人向办案机关告知证据】第四十三条【辩护律师收集材料】【辩护律师申请取证及证人出庭】第四十四条【辩护人行为禁止】【追究辩护人刑事责任的特别规定】第四十五条【被告人拒绝辩护】第四十六条【诉讼代理人】第四十七条【委托诉讼代理人】第四十八条【辩护律师执业保密及例外】第四十九条【妨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救济】第五章 证据第五十条【证据的含义及法定种类】第五十一条【举证责任】第五十二条【依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第五十三条【办案机关法律文书的证据要求】第五十四条【向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行政执法办案证据的使用】【证据保密】【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责任】第五十五条【重证据、不轻信口供】【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条件】第五十六条【非法证据排除】第五十七条【检察院对非法收集证据的法律监督】第五十八条【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法庭调查】【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第五十九条【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第六十条【庭审排除非法证据】第六十一条【证人证言的质证与查实】【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的责任】第六十二条【证人的范围和作证义务】第六十三条【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保障】第六十四条【作证保护】第六十五条【证人作证补助与保障】第六章 强制措施第六十六条【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六十七条【取保候审的法定情形和执行机关】第六十八条【取保候审的方式】第六十九条【保证人的法定条件】第七十条【保证人的法定义务】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人应遵守的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对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的处理】第七十二条【保证金数额的确定与执行】第七十三条【保证金的退还】第七十四条【监视居住的法定情形与执行机关】第七十五条【监视居住的执行处所与被监视居住人的权利保障】第七十六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限的刑期折抵】第七十七条【被监视居住人应遵守的规定】【对被监视居住人违反规定的处理】第七十八条【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人的监督与监控】第七十九条【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第八十条【逮捕的批准、决定与执行】第八十一条【逮捕的法定条件】第八十二条【刑事拘留的对象和条件】第八十三条【异地拘留、逮捕】第八十四条【扭送的法定情形】第八十五条【拘留的相关程序】第八十六条【拘留后的讯问与处置】第八十七条【提请批准逮捕的程序】第八十八条【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第八十九条【审查批准逮捕的决定权限】第九十条【审查批准逮捕的决定和执行】第九十一条【批准逮捕的期限和对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执行】第九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的复议、复核】第九十三条【逮捕的执行程序】第九十四条【对被逮捕的人应当及时讯问】第九十五条【羁押必要性审查】第九十六条【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第九十七条【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及对其处理程序】第九十八条【羁押期满未能结案的处理】第九十九条【强制措施期满的处理】第一百条【侦查监督】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第一百零一条【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第一百零二条【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三条【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和裁判】第一百零四条【附带民事诉讼一并审判及例外】第八章 期间、送达第一百零五条【期间及其计算】第一百零六条【期间的耽误及补救】第一百零七条【送达】第九章其他规定第一百零八条【本法用语解释】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序言一、撰写本书的动因随着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完成,法律评注这一大陆法系较为传统的研究方式在我国日渐风行。从域外看,以德国为代表的法律评注“以规范解释为中心,以法律适用为服务对象,信息集成性与时效性强构成了法律评注作为文献类型的独特性”。在不少国家,法律评注已成为法律人案头必备的专业“字典”,有“真正的法律”之誉。我国的法律评注虽处于起步阶段,但随着众多研究者的关注和投入,相关研究逐渐兴起,前景可期,本书即是对我国《刑事诉讼法》(总则)进行评注的一次尝试。二、本书结构与内容本书不是对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指导案例的系统梳理和有序罗列,更不是便利法条检索的法律法规汇编,而是将目光聚焦于条文背后的法理依据和立法精神,在对条文进行理论评注的基础上为条文的实践运用提出方向和铺设道路,同时从立法论的视角品评法律条文的得失。基于这一研究思路,本书对《刑事诉讼法》(总则)中的每一条文从“律”“修”“源”“释”“评”五个方面逐一作出评注。“律”,即现行《刑事诉讼法》的条文,这是评注的对象和“靶子”。“修”,是将《刑事诉讼法》三次修法中的新旧条文进行对照比较,以表格形式呈现历次修法的改动情况和“删、改、增”面貌。“源”,即【立法沿革】,将每一条文的立法动因,历次修法时的改动内容和修订缘由以及背后的争论焦点进行谱系化梳理,展现当时立法的“目的初衷”、修法的“时代背景”和“实践需求”以及各方就某一问题争论时的“生动场景”。雨果曾言,“历史是什么?是过去传到将来的回声,是将来对过去的反映”。通过对立法沿革的梳理总结,能够以史为鉴,鉴古知今,为未来的修法道路提供方向指引。“释”,是指法律评注中的“注”,即本书的【法条注解】部分。该部分不是对法律条文作简单注释,而是通过对立法、学术与司法文献的全景式概览,将目光往返流盼于理论和实务之间,运用法教义学或法解释学的研究方法,通过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等对每个条文进行深度解析和原理阐释。当文中出现“需要注意的是”的表述时,往往是在“敲黑板”,或是强调一些容易被忽视的重要细节,或是澄清对有关条文适用的误解,或是提出一些有独到见解的新论。而一些以楷体字标注的内容,往往是本书在理论分析后得出的一些重要结论或观点。另外,为了增加评注的可读性,本书在条文评注过程中使用了较多案例,并配以图表,方便读者理解。“评”,是法律评注中的“评”,即本书的【法条评点】部分。如果说“释”是从司法层面对法条作解释,那么“评”便是从立法层面对法条提出修改完善方案。法教义学认为,通过对一国已有法律规范进行系统化,能够发现其中究竟存在哪些矛盾,可以了解如果通过立法改进,应该从何处入手。这种对制定法的系统化和提供立法的备选也是法教义学的应有之义。有鉴于此,【法条评点】部分对每个条文及其所关联的司法解释规定中既存的问题进行发掘、回应和阐释,进而提出修改和完善方案。三、本书目的条文评注是学习、研究和运用刑事诉讼法不可缺少的工具,也是刑事诉讼法解释学或教义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撰写本评注,是希望理论界和实务部门能够加大对法教义学或法解释学研究的投入,其直接目的则是强调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应更多关注“法条”本身。日本学者奥田义人曾言:“人心思想,托诸符号,必不能与所表示者,无尺寸毫末之歧义,而况言语之意义,与该当之事物,皆与时为变迁,虽有精法理积经验之士,当制定法律之任;有富理想重权利之民,为产出法律之源,亦不能无疑义,是亦势之所不能已,而法律解释之所以必需也。”法律有疑义,当然要解释。德国法学大师萨维尼直言:“解释法律,系法律学之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的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国内刑事诉讼法解释学虽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却止步于90年代。在刑事诉讼法刚刚颁布生效的年代,多数法律学人还是认真对待刑事诉讼法的,他们在进行理论探讨、著书立说时无不以法律文本为依据。但曾几何时,对刑事诉讼法条文进行解释被视为“有术无道”,缺乏理论深度,无法产出创新性研究成果。然而,作为一国执法、司法之依据,制定法如果不被重视和研究,理论将无法为实践提供方向指引和有效供给,当实践中的困惑无法从理论中获得应对方案与破解之道时,实践必将陷入混乱。长此以往,理论与实践逐渐疏离,“两看相厌”的情况难以避免。其实,成文法是理论与实践之间沟通的桥梁,理论和实务都应重视和关注对成文法的研究和应用,只有“双向奔赴”,才能同向互动、融合共进。抛开法条只谈理论,可能对立法有所助益,但对司法实践特别是具体办案用益无多。可能会有研究者指出,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频度过快、修改幅度过大,因此评注的意义不大。德国法学家基尔希曼就曾言:“立法者的三个更正词就可以使所有的文献成为废纸。”反观目前国内较为成熟的刑法,从1997年新《刑法》制定到现在,已有12个修正案,对整个刑法的修改幅度已达三分之一。这样的修改频度和幅度早已超越了对《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力度。但刑法教义学在国内的发展可谓突飞猛进、蔚为大观。张明楷教授在很多年前就曾言,“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法律的制定者是人不是神,法律不可能没有缺陷。因此,发现法律的缺陷不是什么成就,将有缺陷的法条解释得没有缺陷才是智慧”。刑事诉讼法条文也不是嘲笑的对象,只有理论界和实务部门认真对待刑事诉讼法,忠实于法律文本,共同探求文本的意义,刑事诉讼法才可能得到充分的解释,由此构建的理论、提出的立法建言也才有针对性、科学性和实用性。“法教义学的长处在于能够以已有的法律规范为中心形成一个构架坚固的理论与知识体系。理论不断在司法实践中接受考验,对于司法实践的批判与总结又不断将新的知识与理论添加到这一体系之中,这样法律的发展是渐进地但也是稳固地。”关注法条并投入对法条的研究,不仅是法教义学的起点和重要内容,也是推动刑事诉讼法理论不断发展的一条重要道路。诚如前文所言,本书不是简单或系统地“堆砌”刑事诉讼法法律规范和司法解释,也摆脱了传统“条文操作说明书”或“条文理解注释书”的写作方法,强调更多地从法理、解释和实践三个维度对每个条文进行深入理解和精确把握。对法条进行“蹂躏式”解读,“于微末处推敲,于精细处雕琢,感受法条的充盈之美”,是本书的一大亮点。这种看似“细枝末节”式的研究并非在做无关痛痒的“文字游戏”,而是对司法实践中的现实问题进行积极关切与回应。笔者历时两年完成书稿,虽过程艰辛,但成稿之时自觉收获满满。一人撰稿的益处在于确保全书前后内容的协同、文风用语的统一以及布局结构上的合理,缺点是由于个人能力水平、知识储备、阅历经验等的不足,书稿中的错漏在所难免,故还望读者多多指正。最后,要感谢在本书出版过程中给予支持和帮助的北京大学出版社蒋浩副总编、杨玉洁主任以及任翔宇、方尔埼编辑,他们的鼓励和鞭策是我坚持完成本书的动力源泉。希望本书能成为立法机关开展修法工作的建言书、司法工作者实践办案的案头书、法学研究者教学科研的参考书、法科学子入门进阶的指引书。这是笔者最大的心愿,也是为之努力的方向目标。董坤2024年1月11日于海南
深度解读刑诉条文,深入揭示法理精髓 清晰对照历次修法过程,完整呈现规范流变历程 理论实践相结合,问题透析助提升 精细阐释条文内涵,刑诉研究必备良书 实务工作者的案头手册, 研究者的文献参考,学子的进阶教材法律新知,解惑释疑,学理阐释,细节锤炼律、修、源、释、评五大方面展开评注
董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诉讼法研究室副主任、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第八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入选中组部国家重大人才计划青年学者。曾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学术部主任,挂职中共海南省委政法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2023.3-2024.3),现为第十三届全国青联委员,第一届中央和国家机关青联常委,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出版专著《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图景》《监察与司法的衔接:理论、制度与机制》《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问题研究》,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期刊独立发表论文50余篇。
本书围绕刑事诉讼法总则共108个条文从“律、修、源、释、评”五个方面进行评注。“律”,即现行法律条文;“修”,以表格方式将历次修法的新旧条文进行对照,呈现历次修法的“删、减、增、改”内容;“源”,运用历史解释方法,将每一条文的立法初衷(目的),修订动因和争论焦点进行细致梳理、归纳和总结,呈现修法的“生动场景”和历史沿革;“释”,运用法解释学的研究方法,通过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等对每个条文进行深度解读和法理辨析,对法律条文和法律用语的解释强调“于精致处雕琢”“于细节处锤炼”,对部分条文的解释多达万字以上;“评”,对每个条文存在的问题,包括理论上和实践中的问题进行挖掘和阐释,同时提出修订和完善方案。本书不是对刑事诉讼法法律规范和司法解释的堆砌,也摆脱了传统“条文操作说明书”或“条文理解注释书”的写作方法,更多的强调从法理、解释和实践三个维度对每个条文进行理解和把握,阅读群体包括法学理论研究者、司法实务工作者以及法科学生。本书可能是国内第一部针对现行刑诉法条文的评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