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001亲历社科法学的发生史001建构社科法学的知识体系006从法社会学到法社会科学011第一编法社会科学的格局流变第一章社科法学在中国:是不是正在发生019一、 不同的学科制度环境019二、 社科法学的研究进展022三、 多边跨界的对话格局023四、 实证不足的研究现状025五、 建设中国的社科法学派027第二章社科法学的传统与挑战034一、 为什么简称“社科法学”035二、 从法社会学到社科法学036三、 有没有统一的社科法学039四、 社科法学的功用043第三章社科法学的研究进路与整体论解释052一、 研究进路及其知识递进的关系053二、 观察视角:宏观社会、微观社会与微观个体056三、 具体方法:从孤立运用走向有机运用060第四章法社会科学在中国:一个学术史考察068一、 什么是法的社会科学研究068二、 从法社会学到法社会科学071三、 法社科研究的分化与交锋076四、 反思性小结083第二编法社会科学的研究范式第五章法律的实证研究:是不是“包装”法学097一、 “实证”的语词边界098二、 法社科研究是实证研究吗?100三、 个案能做实证研究吗?102四、 有数据就是实证研究吗?103五、 实证研究如何理论化105六、 建立法律的实证研究传统107第六章法律的经验研究:以规范研究为参照117一、 经验研究的类型化117二、 解释问题与解决问题120三、 规范面向的经验研究124第七章立法的社会科学:规范性的追问131一、 立法研究的现状132二、 立法的经验研究:从规范出发136三、 立法的社会科学:规范性的追问140四、 制度—组织视角的引入145第八章司法的社会科学:从《送法下乡》说起155一、 《送法下乡》的学术贡献155二、 《送法下乡》对我的学术影响158三、 司法的经验研究的未来162第三编法律中的社会科学运用第九章司法中的社会科学判断173一、 以事实为中心174二、 社会科学与裁判事实178三、 社会科学与法官心证182四、 社会科学与立法事实187五、 社会科学与后果判断189六、 社会科学与形式法治195第十章司法中的人类学思维203一、 法律纠纷背后的文化冲突203二、 法律思维与人类学思维205三、 事实认定的人类学思维207四、 后果考量的人类学思维211五、 法律人如何理解文化冲突214第十一章司法中的经济分析219一、 问题与方法219二、 法官如何运用经济分析说理222三、 法官运用经济分析说理的激励约束235四、 法官运用经济分析说理的未来238第十二章司法中的科学运用246一、 传统科学在司法中的运用247二、 新兴技术对司法的巨大影响252三、 法学学者的“科学”认知偏差256四、 共同应对科学挑战260第四编法学的社会科学反思第十三章法学理论学科的知识变迁273一、 法学者在概念使用上的混乱274二、 教科书中的知识更替275三、 课程的存废问题277四、 法学研究中的知识竞争280五、 法学者如何建设学科284第十四章法学核心期刊:谁更有知识影响力291一、 期刊之间相互影响力的宏观评价292二、 期刊之间相互影响力的微观分析300三、 期刊的个案考察:以《法学研究》为例304四、期刊如何影响知识生产307第十五章法学实力格局:以学者引证为样本314一、 问题与方法314二、 从引证看“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317三、 从引证看法学各学科的实力分布321四、 进一步地分析329第十六章精英法学院向何处去340一、 因何知名341二、 传统的利弊343三、 挑战与转型345第十七章法理学:局内人的知识社会学观察352一、 学习的体会353二、 教学的感受355三、 研究的心得358四、知识的反思361代结语塑造法社会科学的研究传统365一、 法社会科学的课程设计365二、 法社会科学的专业训练369三、 一代人的学术使命373附录法社会科学的记忆碎片法学圈到底有多“卷”379建立“无形的学院”383从费孝通到摩尔:在魁阁遇见《法律与人类学手册》385云南是法律人类学的最佳研究地388这就是法律人类学!390建立学术对话的传统393共同面对新科技396读书也是一群人的事402用文字打败时间405
序言 法学与社会科学关系的体系化由学生为老师的书作序,可能是相当少见的做法。他序往往是对作者学术成果的评价,代表着学术共同体对作者本人及其学术思想的认可和接受。那么,学生作序,就必然是与此迥异的另一种意涵,即代表着作者想将其所承继的研究传统再传给下一代的愿望。对作为学生的我来说,只能诚惶诚恐地写下这段文字。但好处可能在于,我见证了侯猛老师在该书中的问题意识与答案的形成过程,因此或许可以提供稍微不同于他本人对该书的理解的理解。该书的核心是“法社会科学”。在法学讨论中,“社会科学”的概念始终稍显怪异。一方面,在现有学科体制中,法学毫无疑问属于社会科学,以结合法学与社会科学为目的的研究,似乎是一种概念上的冗余。另一方面,在学科方法上,“社会科学”的概念又显得不够——社会科学的经验主义方法无法满足法学对客观性、普遍性的追求。因而,法社会科学总是受到来自法学内部对其学科身份的质疑,学科问题始终是法社会科学与法理论、法教义学论辩的关键理论点位。虽然解决身份焦虑、谋得身份认同,无论如何也不是法社会科学的中心工作,但却是法社会科学研究必须加以解决和回应的问题。该书正是回答这一问题的成果之一。该书的工作是将法社会学迭代到法社会科学,并建构起法社会科学的知识体系。该书的篇章结构呈现了四部分内容:第一编呈现了为何迭代、如何迭代;第二编到第四编则具体呈现了法社会科学的知识体系——法社会科学的研究范式、法律中的社会科学运用、法学的社会科学反思,它们即该书搭建的法社会科学的知识体系的三个部分。第二编“法社会科学的研究范式”,将目光聚焦单纯的学术活动或者说认识活动,分析、研究某一特定法律现象。具体而言,该编分别讨论了如何将定性和定量方法用于讨论立法、司法领域中的规范性问题。不过,相比于以往,该编的一个主线是“规范性”。在这个领域,社会科学与法学的方法存在重大差异。在通常观念中,社会科学的方法,是描述性的、经验性的、实证性的方法。法学的方法,则是所谓“规范性”的方法。法社会科学的方法更多来自社会科学,而非法学。也因此,产生了各种各样的“规范性问题”。例如,法律本身是一种规范性事物而非自然事物,那么描述性的方法能够用于研究规范性事物吗?作者试图在法社会科学的立场上,吸收社会科学解决事实问题的优势和法学在规范性问题上的长处,实现描述性与规范性的融合。法律中的社会科学运用,是指法社会科学在具体规范性议题上的意见。例如,就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早期交锋集中的司法领域而言,朱苏力老师对热点个案的分析经常能够引起广泛的争议。但如我们所看到的,这类研究既需要天赋,也需要机遇。在法教义学发达的今天,从学者视角出发,直接对法律个案进行社会科学的分析,甚至所谓“基于社会科学”对法律案件和立法作出规范性评价和规范性判断,都显得相当困难。今天的情况更多是法教义学与法社会科学的合作。因此,第三编并不直接分析个案,而是分析法官对社会科学的使用。该编考察了社会科学、人类学、经济学、广义上的科学技术等非法学知识,在司法裁判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后果考量等环节的作用与功能。其结论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是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二元关系,而是社科法学、法教义学与法官知识的三元关系。因此,虽然在某一类型的案件中,社科法学学者、法教义学学者不可避免存在知识竞争问题,但就司法领域的整体而言,并不存在社会科学取代法学或法学取代社会科学的问题,社科法学学者、法教义学学者与法官终究是一种合作关系。以上每一部分的具体内容都较以往观念有突破。例如,强调各法社会科学研究范式中的规范性观照,与近来政策研究领域对规范性的关注、社会学领域对公共社会学的关注有契合之处。法律中的社会科学运用,将以往作为知识接受者的法官纳入考虑,也突破了仅基于知识生产者视角而得到的社科法学—法教义学的二元框架。不过,在我看来,将法学的社会科学明确为法社科体系的一部分,是最为意义重大的。法学的社会科学反思,是将法学学术本身当作对象加以研究,即所谓“法学学”,它是法学针对自身的学术反思。具体而言,该书讨论的学术史、学术引证等问题,似乎仅是经验的,乃至“俗气”的描述。这在其他法学流派尤其是法理论看来,显然称不上“反思”,因为学术反思应该采取概念反思、理论反思等思辨形式。下文就将阐释该书这种经验的、社会学的反思形式的理论基础。如前所述,该书的篇章架构实际上从两个角度解决了法社会科学的身份焦虑。一是就法社会科学自身而言,它的内部体系有哪些部分,应当如何加以改造;二是就法社会科学外部而言,它在法学体系中的位置是什么,对于法学的其他研究范式有何作用。毫无疑问,将法学的社会科学纳入体系对这两个部分都有重要意义。主流法学向来称道自身知识的体系性和融贯性,而法社会科学却一直面临体系化的困境。不同研究进路所追求的体系化并不一样。部门法学对体系化的追求主要来自它们的对象——体系化的规范体系。正如凯尔森所揭示的那样,在制定法传统中,法律规范的体系化无可置疑。而对法学理论学者来说,如德沃金所言,“法理学是司法裁判的总则,是任何法律判决的无声序言”。体系化是指法律理论与法律实践的一体性和关联性。该书所追求的体系性和法学中的其他体系有什么区别?区别正在于法学的社会科学,将研究者本身纳入了讨论范围,即我们不仅要关注各种实质的法律问题,也要关心研究者本身如何进行研究的问题。在我看来,建构法社会科学的知识体系,凸显了该书试图将法社会科学研究从“无形学院”提升到“有形学科”的雄心壮志。这种雄心壮志,既来自作者自身作为社科法学重要学者的职责,也是由于法社会科学在学科化上的不足——例如该书所说的知识体系、课程体系、人才培养体系上的不足。换句话说,法社会科学追求体系化,并不是因为法社会科学的对象——法律经验——本身是体系化的,也不是为了能够直接提出服务于法律实践的理论命题和价值判断,而是通过对学术研究本身乃至学术人的分析,探讨这样一个问题——我们应当做什么样的法社会科学研究?在这个意义上,对于法社会科学的发展而言,该书最为重要的贡献就是对体系化的追求及其提出的具体框架。明确法社会科学内部的诸组成部分的同时,该书没有丢掉法学的学科本位。因此,法社会科学的三个部分,在不同场景下呈现为与其他法学研究范式的不同关系:社会科学与法学的对话、社会科学与法学的合作、社会科学对法学的反思。在这个意义上,我反而更愿意将法社会科学的三个部分称为法律的社会科学、法律中的社会科学和法学的社会科学,这更明确地体现了法学运用社会科学的方式,及其在法学研究中的不同对手。这么说可能仍然令人困惑。实际上,法律的社会科学是指对法律这一现象的研究,其对位概念为法理论、法哲学。不同于法理论、法哲学主要以概念分析的方式研究法律这一现象,法律的社会科学坚持以自然主义、经验研究的方式分析法律这一现象,阐明真实世界中的法律实践。法律中的社会科学是法社会科学的实践组件,它负责提出能够在法律实践中运用的法律对策。它的对位概念则是法教义学的解释论和立法论。法学的社会科学是对包括法社会科学在内的法学研究进行反身性思考,考察为何法学研究呈现出今天这种样态。这种经验性的反身性思考必然导向方法论反思。例如,一个显而易见的结论是:法学研究的问题意识、研究方法并非天然的、无来由的、客观的,而是受到各类因素的影响才形成的。那么,如何能够确保法学研究是无偏见且大致可靠的呢?这种工作,对法教义学、法理论而言,是由后设理论提供的。对法社会科学而言,部分是由社会科学哲学提供,但更多是由该书涉及的知识社会学提供。稍作总结,如果说任何法学研究都无外乎是对法律现象的观察并提出实践方案,那么任何一个法律研究都需要具备方法论(观察事物的方法)、事实研究(观察事物)、规范研究(实践方案)这三个层次。该书的三个分编(第二、第三、第四编)就对应着这样的体系:法社会科学的自反视角是法社会科学的方法论部分,负责衡量法社会科学研究所处的场域对我们研究方法、研究态度的影响;外部视角的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旨在描述、揭示真实世界中的法律;内部视角的法律中的社会科学研究,旨在基于对法律的实然理解,就具体法律问题提出立法论和解释论上的规范性主张。由此,通过该书的体系化工作,无论是就法社会科学自身发展而言,还是就法社会科学与其他法学研究范式的对话而言,该书就建构起反身性思考——法律经验研究——法律实践方案的完整体系,完成了法社会科学知识的体系化工作。这三个层次构成了递进关系,法社会科学的规范性主张,必须要基于经过反思的可靠方法论和完整丰富的事实研究才能做出。这也是法教义学错误地理解了法社会科学的地方——法社会科学并非忽略规范性,而是对法教义学而言这一能够轻而易举触摸到的目标,法社会科学必须经历更为漫长的思索和盘桓才能艰难抵达。在这里,我还想进一步阐述反身性思考对法学研究的意义。反思一直是法社会科学对法学研究的独特贡献,但其形象多过于负面。它往往被扭曲为法社会科学对法律人思维、法学教育、法治理念的反对。毫无疑问,法学研究需要反思,这并非说今天的法学研究出现了错误,而是说任何学术研究都内在地要求反思。一般认为,反思就是纠正研究过程中的偏见和谬误,完善自身的研究方法,使学术能够更加地接近真理。在这个意义上,似乎反思是一件相当常见的事情。在任何学术研究中,学者都会仔细地斟酌、琢磨论证过程是否合理、是否可信。那么,对法学的反思似乎也是一件相当寻常的事情。例如,法学界中的诸多论战似乎就可以被认为是法学反思的一种形式。但这里的反思并非通常意义上的反思。事实上,“反思”之所以在当代社会科学中变得异常重要,源于真理观上的改变。在更早的认识论和知识论中,所谓真理和知识,就是符合客观事物的陈述。但是,建构主义、规范主义的一系列发展表明,真理和知识并不能通过符合客观事物而得到保证,真理和知识的作用和功能也并非符合客观事物。例如,根据戴维森的融贯论或库恩的范式理论,真理和知识的性质在于与其他知识命题整体的融贯性。换言之,知识的性质不依赖外在,而是求诸内在。也因此,反思性是晚近以来社会科学中的重要概念。无论是布迪厄的反思社会学,还是卢曼的自我指涉都指向“反思”这一概念。具体而言,这里的反思首先表现为对学术研究的诸前提进行思考。一个突出的例子,就是法理论所进行的概念分析工作。例如,权利这一概念有它不言自明的自然含义,似乎也没有值得深思之处,但只有通过霍菲尔德的工作,才能发现权利的具体要素如此丰富。那么,法学研究中还有多少这样的自然观念没有得到反思和厘清呢?只有从事这样的反思工作,才能够确保学术研究建立在牢固的概念基础之上,完善知识内在体系的融贯性。但知识内在体系的融贯性,也无法为知识找到确定的根基。内在主义始终面临曼海姆悖论:如何将自身提出的理论用于解释自身。这种向内求索导致了知识本身不再具有之前那种绝对确定性,反而陷入了不确定性、相对性或者“偶联性”的境地。正是在这里,“反思社会学”这一概念登场了。所谓内在,并非天然就在那儿的事物,它是被建构起来的,它是一种自我预言的实现。例如,在法社会科学与法教义学这一对立场中,它们都不会认为对方在自身内部,相反,它们是自身的外部。通过明确意识到对方属于外部,反过来加强了对自身内部的确认。可以认为,这是法学领域中最早进行的反思,通过这种反思,法社会科学和法教义学各自的“内在统一”被生产出来了。从而,双方各自获得了自身的内在。在今天,评价法教义学的主要标准在于解释学工作的好坏。而该书的工作,就在于通过体系化确证法社会科学的内在标准,完成法社会科学自身的反思工作。因此也可以说,该书是法社会科学研究的自我意识。“内在”本身可以被生产出来。这意味着,法社会科学不认为自身外在于法学研究。法社会科学的反思可以更进一步,作为法学研究的反思性功能而存在。这种反思,既可以表现为理论分析,例如法哲学的元理论分析,或者类似卢曼针对法律理论所进行的,在现象学意义上对认识、理论的前提条件的反思。这种反思,本身属于认识论、社会科学哲学的部分。但反思也可以表现为布迪厄意义上的反思社会学,即在该书中,作者对现实的学术活动的经验描述和分析。相比于理论反思,这种经验分析的优点在于,提醒我们法学的学术活动是由具体的研究者所承担的。法学研究工作并非只是一种理论思辨,也是一种社会实践活动。因此,尤其需要强调的是研究者本身的能动性和姿态。研究者当然可以认为,自己仅仅是在阐述一个客观事物,那保证了自身讨论的客观性。但如卢曼所揭示的绝望境地那样,在这种观念下,任何法律理论的言说者并非研究者,而是法律系统,法律理论是法律系统的自我反思和再生产工具。这样的话,研究者本人难道不就沦为某种号称客观中立的符号再生产的道具了吗?研究者的存在有何意义?在这个意义上,不能以实证主义、客观主义的立场来遮蔽法学学者的伦理立场与道德责任。显然,这需要法哲学所提供的元理论、法社会科学所提供的反思社会学工作来加以揭示,将学术、学者本身当作一个问题加以考虑。也只有在尊重并接纳法社会科学作为法学一分子的情况下,法学研究才是具有反思性的学术活动,而不仅仅是操弄法律的技术。也因此,于我而言,该书最令人动容的,正在于学者对学术活动本身的观照。代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2024年4月1日
?本书要回答的中心问题就是什么是社科法学(法社会科学),作者通过对法社会科学领域的深刻反思与前瞻,将读者带入一个全新的法社会科学世界,共同见证法学与社会科学的交融与碰撞。?本书将法学的社会科学纳入体系,分别从法社会科学内部和法社会科学外部两个角度解决了法社会科学的身份焦虑问题,助力法社会科学的进一步研究。?本书成功将法社会学迭代到法社会科学,构建了法社会科学的知识体系,并试图将法社会科学研究从“无形学院”提升到“有形学科”,力求为法社会科学的发展做出贡献。?本书通过对现实的学术活动的经验描述和分析,提醒读者法学研究工作并非只是一种理论思辨,也是一种社会实践,为未来的学术探索提供新的方向和思路。
侯猛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律与社会跨学科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法律和社会科学》主编、教育部青年长江学者、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首席专家。法学博士、社会学系博士后,曾在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和北京大学工作,曾在纽约大学访学和最高人民法院研修、挂职各一年。主要研究领域为社科法学、司法研究、政法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律与社会理论。出版专著《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司法的运作过程》,主编《法律与人类学:中国读本》《法学研究的格局流变》《法学的11种可能:中国法学名家对话录》等,合译《域外法院组织和法官管理法律译编》《碰撞:法律如何影响人的行为》《法律与人类学手册》。
本书集中回答了什么是社科法学,展示了在过去20年的时间里,作者对社科法学从追随到反思再到自觉的过程,由此形成了对社科法学的系统性思考。本书着力对法律的社会科学、法律中的社会科学、法学的知识社会学三种知识类型进行研究,采取总分模式,共分为四编。第一编“法社会科学的格局流变”是总论,其他三编是分论,构成了本书的核心。其中,第二编“法社会科学的研究范式”和第三编“法律中的社会科学运用”分别关注法律研究与运用的社会科学讨论,第四编“法学的社会科学反思”则聚焦法学知识的社会科学讨论。本书力求将法社会学迭代到法社会科学,构建法社会科学的知识体系。对法社科的发展而言,本书最为重要的贡献,是对体系化的追求及其提出的具体框架。这凸显了作者试图将法社科研究从“无形学院”提升到“有形学科”的雄心壮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