译者说明(中译本二版)001译者说明(中译本一版)001原著五版序001原著四版序001原著三版序001原著二版序001原著一版序001缩语表001第一课法律中的概念第一章法律人为什么要争执概念?第二章法律概念的意义第三章概念形式第四章法律上的概念定义第五章把法律适用于个案第二课法律解释的古典方法第一章解释方法概述第二章根据文义的解释第三章体系解释第四章目的论解释第五章各种解释方法间的顺位问题第六章合宪解释第三课法律续造的论证形式第一章所谓类比推论与反面推论第二章当然推论,亦称大小推论第三章归谬论证第四课法律与逻辑第一章法学上对于逻辑的蔑视第二章语句逻辑第三章对于逻辑论证的审查,或是:逻辑在法律上的艰困工作第四章规范逻辑第五章逻辑错误第五课论证理论第一章论证理论第二章法学对话第六课体系方法第一章体系学与论点学第二章所谓的审查架构推荐读物
译者说明(中译本二版)一晃眼,距离中译本的初版竟已过了将近15个年头。其间,德文版原著已经历了4次改版,此次的译文是根据甫于2023年3月问世的德文版原著第五版所译。中译本初版是根据原著第一版的文本翻译,当时原著有191页,到第五版时,德文版则已增至332页,除增加许多新内容外,原本的既有内容也经历了相当程度的调整或改写。作者从第三版开始,便有意识地加入大量来自公法及民事法领域的讨论素材,让这本书更加符合跨领域方法论的教本属性。这些修订,除使本书的价值大幅提升外,也大幅提高了翻译的难度。中译本的改版计划原本是以德文版第四版的文本为对象,但就在2022年夏天翻译即将完成之际,Puppe教授又来信告知将会有第五版的问世。几经考量,决定延后时程改译第五版,让同样内容的中译本和德文版同步问世。其间又遇到德国出版社搬迁,进程再次延后,但也因此多了校对和顺稿的时间。在这段时间,我重新检视了全书文稿。由于前版中译本的工作进程较为仓促,忙中不免有错,部分段落也有词未达意的问题,本次改版均一并修正、改善。于此要特别说明的是,作者在德文版第4次改版时,加入了欧盟法方针规定对德国法解释的影响,这虽然是近年来德国法学界的一大研究重点,但对非欧盟法国家的法律人来说,或许不是那么重要,因此接受Puppe教授的建议,将此部分略去,这也是中译本与原本在内容上的主要不同处。由于作者几次改版时均大量加入其他法领域的素材,而本人的专业领域仅为刑法,因此刑法以外的部分就必须求教于各领域的专家,以确保翻译内容和译语的正确性。这部分要特别感谢台北大学法律学院郭玲惠教授、王怡苹教授、向明恩教授、王士帆副教授,东吴大学程明修教授与范文清教授,台湾大学林钰雄教授和周漾沂教授以及云林科技大学的恽纯良教授。他们分别对劳工法、民事法、刑事诉讼法、公法、欧盟法、法哲学和经济刑法领域的相关用语提供了诸多宝贵建议,让我能够选用这些领域中较正确或通行的译语,但文责当然仍由译者本人承担。此外,德国友人Christian Kau律师对于书中所使用的许多口语表达也不厌其烦地提供解说或翻译建议,同样功不可没。最后,也是最主要的,当然还是Puppe教授本人的释疑。这次改版,我向作者提出过数十则问题确认内容,她总是极为迅速地详尽回复,除了大幅提升译文的正确性,也让我在翻译过程中获益良多,借此机会对Puppe教授致上最诚挚的感谢。教授虽已年过八旬,但仍持续研究著述和参加学术研讨会,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也是译者一直以来效仿的对象。接下来要说明一些技术性问题。翻译时,若是遇到较为复杂的语句(这在法学德文中并非罕见),难以翻成顺畅的中文时,我就会把原文拆解或改写成较易翻译的句子或语词,跟作者确认后,便依改写后的语句翻译。至于我和作者关于实质内容的讨论,就援用前版的处理方式:作者回信中的补充说明若有助于读者理解,我就会将之加入译文中。可简短通过一句话解决,就用【译按】的方式直接加在内文;若补充的内容较长,置于文中会影响阅读的流畅,则会采用译注的方式(如“*”)。此外,当作者援引德国法条时,我也会使用译注的方式附上相关条文的中译,供读者对照参考。最后,作者于改版时删除的部分,倘若我认为仍有对照参考的价值,也同样会用译注的方式附上,读者对照后或许可更加理解作者的思路。翻译这本书,有点像帮一部精彩的电影翻译字幕,翻译的同时自己也在欣赏影片内容,乐在其中,虽然想要早点完成工作,但又舍不得太快结束。就是在这样的复杂心情下,完成了这次的中译文改版。“lost in translation”,是每个翻译者都会担心,却又无法避免的状况。有些语气通过翻译转换成外文,感觉就会有落差。像本书第79页处,作者用德国知名舞台剧《四川好人》的结尾作为比喻,德国人看了多半能会心一笑,但中文读者恐怕就是雾里看花。在这些部分,我都会把查找的相关信息附在译注中,希望让读者借由这些补充说明更能理解作者的原意。囿于个人能力,必然不免会有些意味逸失于翻译过程中,还请读者见谅并给予指正,也希望不至于让这本出色的著作失色太多。关于本书的修改校正,要感谢秦季芳老师提供的诸多宝贵专业意见和翻译建议,以及台北大学法研所博士班郭文杰同学、硕士班赵执中同学和台湾大学法研所硕士班刘劭容同学的细心校对,还有成功大学许泽天教授与陈奕廷律师对于个别译语选择的建议。他们的参与,让中译本能够以更好的面貌呈现。最后,还要感谢元照出版公司同仁在取得翻译授权和书籍排版、编辑与封面设计等出版庶务上的协助,以及北京大学出版社蒋浩副总编辑的关心及督促。诚挚感谢每位不可想象不存在的有形或无形帮助者。后面再附上初版的译者说明,还请读者阅读过作者的第一版序言和初版的译者说明后,再阅读内文。蔡圣伟2023年10月译者说明(中译本一版)2008年4月30日清晨,一开门便收到Puppe教授寄赠的小书一本。翻看了前言和目录就深深地被这本书所吸引。后来我也选择了其中的部分章节,当作东吴大学法律学研究所“德国法学名著选读”的课程读物之一。读得越多,就越觉得应该把这本书介绍给不谙德语的中文读者。基于这样的冲动,尽管自己能力、精力和时间都非常有限,还是向Puppe教授提出了将此书翻译成中文的建议。在此要特别感谢Puppe教授的信赖与协助,她不但慨然应允翻译计划,而且在版权的取得上出力甚多。关于授权的取得,当然也要感谢元照出版有限公司版权部同仁所付出的辛劳。希望接下这个翻译重任,不会成为“超越承担的过失”。Puppe教授虽然有视力障碍,但从她的著作中,完全感受不到作者在阅读上受到任何影响。教授在刑法学界享有盛名,经常因对通说提出犀利的批判而成为反对阵营的大将**通说,说穿了也不过就是“通通都这么说”,而大部分的人之所以都这么说,有时候不见得是因为说法很有道理,而是因为这种说法比较不麻烦,可以让法律适用者偷懒(例如:标准较模糊,在个案中留有极大的“法感调校空间”)。 (转下页),每次阅读她的文章都会有诸多启发。东吴法学院曾经两次邀请Puppe教授来台讲学,参与过这几场演讲的人,大概都可以或多或少感受到她的老顽童性格,而这种性格更可从写作创意上看出。Puppe教授曾经在少数的几篇文章中,跳脱一般学术论文的写作方式,用创新诙谐的笔法撰写。其中最令我印象深刻者,要数以科幻小说的形态讨论因果关系的一篇短文(接上页) 了解了这点就不难说明,为什么在很多争议中,明明就是少数说讲得比较清楚、比较合理,最后却还是没能成为通说。**该文篇名为:Kausalitt-Ein Versuch, kriminalistisch zu denken,刊载于SchwZStW 107 (1990)。该文已有西班牙文翻译本,分别于阿根廷(1992)以及智利(1993)发表。在1996年也被译为中文(《因果关系:一个从刑事政策面思考的新尝试》,郑铭仁译,载《军法专刊》第42卷12期,第27页以下),但似乎没有引起太大的注意,十分可惜。。在这篇文章中,Puppe教授从外星人的角度来检视德国刑法学界所奉行的条件公式,极富创意与启发性。这本书,就如同她所撰写的刑法文章一样,也是偏离于传统教科书的论述方式,比如方法论的案例实习教本,重在各种方法的实际操演。本书可说是Puppe教授集自己数十年来的教学与写作经验,为法律初学者所撰写的一本思维导引手册。书名之所以采用“法学思维”一词,据作者的说明,是源于德国刑法暨法理论大师Engisch****Karl Engisch(卡尔·恩吉施,1899—1990),德国刑法学、法哲学暨方法论大师,曾任教于慕尼黑、海德堡等大学。在刑法学的研究上,Engisch教授对于故意与过失之分界、过失犯的构造、因果关系的认定(提出“合法则之条件理论”)、意志自由、医疗行为与安乐死等重大议题均有杰出的研究成果。而在法理论的研究上,尤其是关于法律适用方法论的研究成果(像著名的“目光于事实与规范间来回游移”、法律适用逻辑学等),均对后人造成了深远的影响。于1956年所撰写的《法学思维导论》(Einführung in das juristische Denken)。该书是法学方法论教科书的先驱,影响德国法学界非常深远。自此之后,“法学思维”一词便带有法学方法论的意涵。学习方法论的理由,可用一句话来说明:与其一直要鱼吃,不如自己学钓鱼。学会思维说理方式,才能独立地得出自己的法学推论;在面对从未思考过的法律问题时,才不至于完全没有头绪。要特别说明的是,Puppe教授这次提供了两个全新撰写的章节,分别是第四课(法律与逻辑)当中的第二章(基础的语句逻辑)与第七章(概念混淆)。因此,中文读者所阅读的译本,内容要比目前市面上的德文版更新鲜,是刚出炉的第一手资料。讲到翻译,就会想到德国一则古老的谚语:“翻译后的文本就像人,美的不好、好的不美。”尽管这则谚语对于世人外在与内在间的关联性有偏颇的认知,但不能否认它贴切地点出了翻译工作的难。囿于文法结构与用词习惯的差异,致使法学翻译很难满足信达雅的要求。过分忠于原文的句法结构,就会影响到译文的美;过于追求译文语词表达的美,则往往又会让译文失真。所幸,本书作者给了我最大的支持。在翻译期间,每当遇到中文表达有困难时,我都会将原句改写发给作者确认,作者同意后再依照改写后的句子或语词来翻译。算算其间也有好几十个问题,通过电子邮件往返于台北与波恩两地的电脑屏幕上。于此要再次诚挚地感谢本书作者——Puppe教授,感谢她每次都在百忙中极为迅速地回信,让我能够尽可能地兼顾内容与表达方式,让这个翻译文本不至于太不美或太不好。与Puppe教授的书信问答中,除了译语或句型的讨论,也经常涉及实质内容的确认。因为部分的讨论内容应有助于读者更精确地理解内文,所以我也将之用译者补充说明的方式加入本书。如果补充说明可简短用一句话解决,我就会使用“译按”的方式直接加注于内文里;若是补充说明过长,置于文中将会影响阅读的流畅,则会采用译注(“*”)的方式。除此之外,针对部分台湾地区尚无译语共识且难以望文生义的专有名词,我也会在译注中说明自己的译词选择,并且将其他的中文译词列出。除了因为这是学术工作的基本要求,也希望通过各种译语的并陈,能够帮助读者从不同的角度理解这些概念,甚至可以让有兴趣的读者借此找到中文的相关文献读物。此外,当书中引用了德国法的条文时,我也都会在译注中将这些条文翻译成中文(如果条文内容与台湾地区相关规定内容相同,则会交代相当于台湾地区有关规定的具体条目)。最后,书中偶尔会提及其他德国学者的姓名,虽然作者所引用到人名多半是出于偶然,但我还是在译注中简短地介绍这些人的背景,让这些人名在读者的眼中不再只是冷冰冰的字母,希望借此也能提高大家阅读时的兴味。关于本书的完成,要特别感谢成功大学王鹏翔助理教授与台湾大学吴从周助理教授在译语选择上所提供的诸多宝贵建议,以及德国友人Marc Lindener先生与Christian Kau律师对于书中所使用的许多口语表达不厌其烦地提供解说,还有东吴法研所陈奕廷同学的校阅。由于他们的协助,让这本书的缺点能够减少许多。尽管如此,译文的内容一定还是会有疏失错漏之处,这当然是要由译者本人单独承担。除要请读者包涵外,也希望大家能不吝指正。思维训练课即将开始,你,准备好了吗?蔡圣伟2009年9月9日原著五版序新版有两个重要的增补。第一个增补涉及概念在法律中的意义,以及所谓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见下文第一课第二章之三。由于规范性(normativ)这个时髦概念的多义和不明确,我将之改称为制度性要素(institutionelle Merkmale)。借由这个称谓所指涉者,特别像是权利与法律关系。这次我给了这些概念一个独立的章节,而不是像先前那样放在描述性概念的标题下处理,理由在于,这种概念的意义在刑法上的错误理论中存有极大的混乱,而这混乱也延伸到对于评价性概念的理解。因此,在法学概念理论上,绝对有必要澄清这些描述权利与法律关系的概念意义。第二个增补的文本,则是涉及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赋予宪法位阶的磨除禁止(Verschleifungsverbot),以及该禁令与一般性(不具有宪法位阶)的不赘言要求(Nichtredundanzpostulat)之间的区别。因为这两个规则都是属于构成要件的体系解释,这个新章节就放在第二课第三章之四。这次改版,我要感谢我的助理Matthias Welzel先生、Taina Schneider小姐、Julia Cremer小姐,以及秘书Claudia Rendschmidt女士的热心协助。Ingeborg Puppe2022年10月原著四版序本次改版顾及了方法论中的重点转移,新加入一个关于欧盟法合宪解释(europarechtskonforme Auslegung)的章节。我从体系解释的章节中,将合宪解释拉出,使之成为一个独立的章节,因为合宪解释不仅在内容上远超越体系解释,并且在方法上亦复如是。此外,我也考虑到,主观解释在时下的方法论中,扮演着较以往更加重要的角色。对于这次的改版,我同事们的能力和热心都是不可或缺的。对此我要感谢Lucas Tomiak先生和Claudia Rendschmidt小姐。Ingeborg Puppe2019年4月原著三版序原则上,法律的适用与法学的方法在所有法领域中都是相同的,所涉及者始终都是:理解某个法条和当中出现的概念,若有必要,还要将之精确化,以求将待决事实涵摄到这些概念下。不同的概念形式会同样地出现在所有的法领域。这也同样适用于文义、体系、法律目的之解释规则,以及法律续造的角色,如类推、反面推论、当然推论、归谬论证。逻辑规则,一如其适用于所有理性言论那般,也同样适用于所有的法领域。因此,即便每个法学方法论学者都会优先从自己擅长的法领域找出展示教材,对于法律发现方法的学习来说也不会是个问题。这其实也无可避免,因为要学习和教授某种方法,不可能只靠阅读及说明理论性的相关论文,还必须在所涉学科的问题中检验这些方法,并且观察其他学者如何运用,以检测出这些方法的价值、产能功效及其极限。这就是为什么这本书的例子多半来自刑法的理由。同时,刑法也是对于初学者来说最为清楚易懂的法领域。为了展示方法的相同性以及不同法领域在方法论上的特殊性,我在第三版中也使用了民法与公法的解说素材。举例来说,在每个法领域中都必须连结不同的法规范,这种必要性在民法中特别常见,并且制造了许多重大难题。类型概念(Typusbegriff)在民法上显得特别有用,但它在刑法上的变质却酿成了巨大的灾害。刑法上经常见到概念的论断式运用(zuschreibende Verwendung),民法上则有法律推定(gesetzliche Vermutung)可供使用。刑法上,特别是在刑法教学上,仍旧充斥着可完整定义法律概念的信仰,与此相对,在其他法领域,现今对于概念定义产能功效的信赖,则已较往昔减少许多。在行政法上,对于不确定法律概念在个案中的运用,发展出一套行政机关判断余地(Beurteilungsspielraum)的理论,但是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和德国联邦行政法院对此划出了一条紧缩的界限。现在,这个理论在没有这层限制的情形下,漫溢到刑法基本概念的适用。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时在运用这类原则性概念时,赋予下级审法院判断余地。在宪法上,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对于法律的合宪解释则发展出一套特殊方法,这个方法超脱了其他排除法律矛盾所运用的手段,并且已被承认为一种获得法律的独立方法。关于法律在个案中的运用,我提供了一个专门的章节,将先前有关定义及涵摄的章节并入其中,并且补充了民法和公法上的一些特殊适用问题。对于第三版的改版工作,我要感谢Hosea Wenschkewitz先生、Benno Pützer先生与Lucas Tomiak先生。Ingeborg Puppe2013年8月原著二版序因为一版业已售罄,所以有出新版的必要,也借此机会在部分章节做了些微的补充,像关于论断式概念、类型概念、定义以及关于体系学和论点学的章节。关于逻辑的章节有彻底的修改,并且补充了一个自然语言中逻辑连结之多义性(Mehrdeutigkeit der logischen Verknüpfungen)的次章节:“好,如果条件成真的话(Ja,wenn das W?rtchen wenn nicht w?r)。”在逻辑上的错误这部分,我通过一则来自最新文献的清楚例子来说明概念错换(Begriffsvertauschung)这种错误。在论证理论中,我则添加了一个简短的章节来说明公平与不公平的论证,读者借此不但可以学习自行公平的论证,也能够学会辨识不公平的论证。关于改版工作,我要感谢:Thorsten Hemme先生、Benno Pützer先生、Hosea Wenschkewitz先生、Franz Wenzel先生,以及Claudia Rendschmidt小姐。Ingeborg Puppe波恩,2011年2月原著一版序法律人的技艺,就是论证。越是能够驾驭得好这项技艺,就越能成为一名成功的律师,越能成为一位受尊敬的法官、有影响力的政府官员,以及一个受到大家认同、肯定的法学写作者。然而,“现代”的法学教育并没有提供法律初学者多少学习、练习这项技能的机会。从那些所谓的精简版教科书或是大部头的教科书中,法律初学者获取了法学知识。尽管这些教科书大多不是那么精简,但在里面还是欠缺了彻底处理法律问题的空间。教科书的作者通常都自限于用简短的话语介绍出不同意见,也就是所谓的争议立场,再接着用一个标准的论点来赞同所谓的通说。在那些教导案例解析的书籍中也是如此。这些标准论据,通过一种总是相同的描述,从教科书到教科书、一代代传承下去,并且大多都已经有了令人敬畏的年纪。对于其中的部分论据,我们将会有较为详细的分析。即使是那么重要的最高法院裁判,也很少对于法律初学者提供彻底论证的榜样。判决的审判庭多半都能够找到一个持续的实务见解来援用,并且指出:“本庭并无理由”去处理文献上对该实务见解的批评。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很少会改变他们的意见。我们会在他们必须要对新的法律以及新的法律问题表态时,最先发现他们的论证。但就算可能,德国联邦最高法院也是以官方草拟的立法理由中所表达的解释及目的设定作为依归;这些立法理由中的解释及目的设定,对于实务界有着绝对的权威,因为这被看作是“立法者的意志”。对此,我们也将会有更进一步的处理。法学方法论的教科书是在一个较高的瞭望台上观察法律适用的种种问题,并且非常抽象地进行讨论。在这些教科书当中,方法论上的各种不同取径,像概念法学、利益法学、评价法学、诠释学以及论点学,都是按照其历史上的发展顺序一个接一个地被介绍出场,并且批判性地加以阐释。这显示了,关于法学方法的讨论,有超过百年的时间都在承受这种苦难:每个新构想都主张其自身的独裁专制,并且因此把它各自的前手说得一无是处。然而,这些被如此“残杀”的前手方法,在法学实务中还是继续愉悦地活着。您将会看到,尽管在课堂上听到种种对于概念法学的宣战与抨击,但我们在每个涵摄过程中,仍旧还是用概念法学的方式工作并且论证。本书的目的,就是要把方法论中所有方向(诸如古典方法论、现代方法论)的知识,在一定程度上从较高的层次拉下来,将这些知识运用到实例上,借此来展示这些知识。这样不仅只是要批判性地反映出这些方法,而且也要训练法律初学者将这些方法运用到个案中的能力。他们应该学习怎样才能论证得更好,无论他们是支持哪种理论、运用了哪种方法,均然。这本书所根据的经验,是得自我在波恩大学法律系为新生所开设的数门关于法律适用方法的课程。事实证明,对于学生而言,抽象地说明一个理论、程式或是概念,要比将之正确且完整地(在必要时甚至还要有原创的想象力)运用到一个具体个案或具体问题中,来得容易许多。为了传播这些具体应用的能力,每个概念及论证方式都是通过一个例子来说明、演练。这些在其他文献中出现、于本书中用来当作例子展示的论证,都会标明出处。相反的,我只有在极少的地方引用了方法论的教科书,只有在那些方法论的教科书特别清楚地表达了某个重要想法之处。如果要处理方法论的文献,那么我就必须在这些方法论的路线战争当中选边表态,但这并非本书的意图。因而,本书也不列出参考文献,所参考到的文献都只有偶然的性质。被简化引用的标准文献,则可在缩语表中找到。在本书的最后,我也提供了法学方法论文献的指引,是我推荐用以进阶的读物。其中部分的书籍在书店中已经买不到,尽管如此,我还是推荐了图书馆中能够取得的书籍。这些书籍是源自20世纪70年代末期到80年代初期,在那段期间,法学方法论受到形式逻辑、语言哲学、诠释学以及修辞学的启发,并且予以加工处理。这段时间过后,大家对于基本方法问题的兴趣似乎转弱,以至于当时的那些新作品,只有少数几本仍有继续改版上市。但是在法学方法论这个领域中,和其他特殊的法领域不同,比较不会受到文献新鲜度的影响。只有在法律逻辑的章节中,我使用了语句逻辑的部分公式。其中对于法律适用最为重要的公式,就是质位换。为了让读者不用为此还要去学习逻辑符号(更何况这些逻辑符号在相关文献中的意义有时也不尽相同),我将每个使用到的公式都随即转换成一般语言。这些逻辑公式,督促写作者要精确,也防止写作者用逻辑来“蒙骗”。此外,这些逻辑公式也迎合了现代教育所强调的视觉化趋势。但是,法律人必须使用到的推论形式其实很简单,简单到可以立即用一般语言来表达。也就是说,法律人可以没有逻辑公式,但不能没有逻辑。那些我用来说明法学方法论中不同概念、不同思维修辞以及不同论证模式的法律问题,全都是出自刑法的领域。理由很简单,因为这是我基于自身的实际论证经验以及观察其他法律人论证方式的领域。不运用自己的实际经验,就不可能会有实际的课程。但这不必然是个坏处。依照经验,刑法对于年轻的法律人来说,是最容易理解的科目。刑法上的问题,多半都是明白易懂并且能够各自独立。我们可以在几分钟内,对一个细心且聪明的小孩说明刑法上的问题。相反的,在民法及公法的领域中,要理解为什么会产生争议以及这个争议是绕着什么在转,往往就需要先具有相当可观的知识。为了便于理解,我也在相关处加入了提示,说明我是以哪些法律问题为例,读者借此也能够独立于本书的文本去了解这些法律问题,但读者只需要稍微翻阅精简教科书中的相关章节即为已足。因为这本书的目的并不是要让读者对刑法有更深层的认识(当然在一定程度上会附带产生此种效果),所以我一再地运用相同的争议作为例子。为了在这些争议问题中实际操演法学论证的技能,我们最后也必须对于这些问题表态。对此,我当然只能作出我个人认为正确的评断。但是,本书所追求的学习目的,不应该随着读者在事理上是否赞同我而有所影响。甚至,当读者尝试去反驳我的看法或是尝试去证明我有论证上的瑕疵时,反而是达成了更好的学习效果。最后,关于本书的完成,我要感谢Thorsten Hemme先生、Stefan J?nsson 先生以及Claudia Rendschmidt女士的尽心协助。Ingeborg Puppe2007年8月于波恩
?普珀教授集数十年教学与写作经验?为法律初学者撰写的法学思维导引手册?德文原著首版后四次改版,进行大幅度调整和改写?增加公法和民事法领域经典素材,凸显跨领域方法论?训练法律初学者将法学方法论知识运用到个案的能力
作者简介英格博格·普珀(Ingeborg Puppe),1941年出生,1961年进入海德堡大学法律系就读,1965年通过德国法律国家考试第一试,于1966至1970年实习,同时间进行博士学位的攻读。1970年,通过法律国家考试第二试,并以《机械纪录之伪造》(Die F?lschung technischer Aufzeichnungen)论文取得博士学位。1977年于海德堡大学提出教授资格论文《想象竞合与个别犯罪》(Idealkonkurrenz und Einzelverbrechen),获颁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法理论的讲师资格,同年即取得波恩大学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教席。Puppe教授发表论文百余篇,研究重心为刑法释义学,特别是因果理论、归责理论、故意理论、错误理论、犯罪参与理论以及竞合理论等基础法理议题,为德国知名刑法注释Nomos-Kommentar Strafgesetzbuch的共同作者,另单独著有《刑法总论》教科书(Straf rechtAllgemeiner Teil im spiegel der Rechtsprechung,中译本为《德国刑法总论——以判例为鉴》,徐凌波、喻浩东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2006年退休后,续于波恩大学法学院开设法学方法论课程,直至2022年始停止授课,但研究工作仍持续进行。译者简介蔡圣伟,1969年出生,2005年取得德国弗莱堡(Freiburg)大学法学博士学位后,曾任教于东吴大学法律学系,2010年获德国洪堡基金会(Humboldt-Stiftung)奖助赴德进修研究一年,现为台北大学法律学系专任教授。迄今已出版的学术性单独著作有Zur Problematik der Tatbestandsalternativen im Strafrecht- Zugleichein Beitrag zur Lehre vom strafrechtlichen Tatbestands-merkmal(2006年)、《刑法问题研究(一)》(2008年)、《刑法问题研究(二)》(2013年)、《刑法判解评析》(2019年)、《刑法案例解析方法论》(第4版,2023年)等书籍,并已发表百余篇法学论文,以及多场影音讲座(https://www. angle.com.tw/media/):《为何要学案例解析方法?》《刑法总则》《诈骗集团及车手所涉犯罪之竞合》《德国犯罪理论与案例解析的连动——兼论容许构成要件错误案型的处理》《2019年杀人及伤害罪章修法评释》《环境污染的刑事制裁》《台湾罚金刑改革之基本问题》《食安事件的刑法问题》等。
本书为英格博格·普珀教授集自己数十年的教学与写作经验,为法律初学者所撰写的一本思维导引手册。本书译自德文原著第五版。自中文译本第一版问世后,德文原著已经历4次改版,原著内容也进行了相当程度的调整或改写。普珀教授一直认为,法律人的技艺就是论证。越是能够驾驭得好这项技艺,就越能成为一名成功的律师、一位受尊敬的法官、有影响力的政府官员以及一个受到大家认同、肯定的法学写作者。然而,“现代”法学的教育并没有提供法学初学者多少学习、练习这项技能的机会。法学方法论的教科书是在一个较高的瞭望台上观察法律适用的种种问题,并且非常抽象地进行讨论。本书的目的,就是要把方法论中的所有方向(诸如古典方法论、现代方法论)的知识,在一定程度上从较高的层次上拉下来,将这些知识运用到实际的例子当中,借此展示这些知识。这样不仅只是批判性地反映这些方法,也是训练法律初学者将这些方法运用到个案中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