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章 “人民检察”概念的生成与演进
第一节 人民检察制度形成前的“检察”概念
第二节 “人民检察”概念的出现及内涵
第三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概念的出现
第四节 “人民检察”概念的新时代发展
第二章 中国“检察权”的概念内涵
第一节 中国立法中“检察权”的概念结构
第二节 近代中国“检察权”概念的建构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检察权”概念的社会主义内涵
第四节 改革开放后“检察权”概念的发展与定型
第五节 检察权在现代中国的功能
第三章 “法律监督”概念的中国流变
第一节 苏联“检察监督”概念的理论基础及内涵
第二节 从“检察监督”到“法律监督”的概念转变
第三节 “法律监督”概念的中国化
第四节 “法律监督”概念的中国自主发展
第四章 “法律监督机关”的概念内涵及演变
第一节 “法律监督机关”概念的生成
第二节 “法律监督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阐释
第三节 “法律监督机关”概念的初始立法内涵
第四节 “法律监督机关”法定化后其内涵的演进逻辑
第五节 “法律监督机关”法定化内涵演进的内在机理
第五章 跨语际的“一般监督”概念
第一节 苏联一般监督制度的运行
第二节 “一般监督”概念的中国演变
第三节 “一般监督”概念在现代中国的意涵
代结语 人民检察制度的自主性发展之路
参考文献
前 言
检察制度是一种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诉讼及维护法律实施,且具有监督意义的司法制度,是人类法律文明演进过程中的重要公共法治产品。与警察制度和审判制度相比,检察制度产生较晚,距今只有七百多年的历史。一般认为,现代检察制度起源于中世纪的英国与法国。从理论上讲,检察制度源于刑事诉讼法上的国家追诉主义。从制度构建上看,检察制度是以公诉制度的确立为前提,以检察官的设立为标志的。自检察制度产生以来,英法两国已经凭借其法律传播的力量优势,将各自的检察制度渗透到众多国家,并且形成了两大法系的检察制度。中国的检察制度在世界检察版图中被称为“人民检察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
一、 人民检察制度的历史沿革
对中国来讲,检察制度与历史上的御史制度有一定关联,但是从严格意义上说,检察制度并非直接继承于中华本土,而是一项舶来品。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清政府学习了外国的法律制度,检察制度也随之进入中国,后经国民政府时期的发展,形成了具有域外色彩的制度形态。
当今中国运行的检察制度是基于人民民主政权设置的,体现了人民性和法律性的统一,因此被称为“人民检察制度”,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占有重要地位,其制度演进和更新无不描绘着中国法治建设的轨迹。在人民检察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出现过诸多制度,如一般监督、检察权独立运行、检察委员会、公益诉讼、捕诉一体等,这些制度不仅体现了人民检察制度的重要内容,也包含着人民检察制度自主发展的历史经验和成就。
人民检察制度作为人民民主政权国家的重要设置,在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之前是没有的。从检察史角度出发,人民检察制度肇始于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经过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的发展,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的制度形态。这段历史时期,围绕人民检察制度颁布了多部检察立法。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召开的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以下简称“《宪法大纲》”),并基于此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工农检察部的组织条例》(以下简称“《工农检察部的组织条例》”),这是人民检察制度史上最早的检察立法,确定了当时人民检察制度的总体走向。此后,又有多部检察立法出台。1939年4月,《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公布。1941年4月23日,《山东各级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获得通过,该条例对检察委员会的组织、人员、职权等作了详细规定,检察委员会制度一直沿用至今,成为人民检察史上一项制度创举。1946年7月,首届检察业务研究会召开,同年10月边区政府公布了人民检察史上首部关于检察工作的单行法规——《陕甘宁边区暂行检察条例》。1947年6月,关东行政公署公布的《关东各级司法机关暂行组织条例草案》规定:“关东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由关东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之,任期至下届关东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后止,连选的连任。”上述立法所涉及的制度为确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以及形成“一府两院”的国家机构体制奠定了基础。可以说,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检察制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宝贵的历史经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检察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法制建设面临着繁重复杂的任务,人民检察制度在这种背景下,基于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的检察立法和检察实践经验开始构建。虽然在建设方向上明显受到苏联检察制度的影响,但并不是照抄照搬,其发展充分考虑了当时国内的实际情况,是逐步开始的自主性发展之路。在废除旧法统和司法改革运动中,董必武、彭真、李六如等人结合实践建立和发展了人民检察制度的各方面原则。相应地,有关人民检察制度的立法也逐步展开。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其中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制度。此后,《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和《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等重要检察立法被制定。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部宪法,该法确立了检察机关独立的宪法地位,明确了人民检察制度的宪法内涵;次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下简称“1954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将1954年《宪法》中关于人民检察制度的内容予以具体化,将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进一步落实。随着1957年反右派斗争的扩大、1958年“大跃进”等一系列政治运动的开展,检察机关的工作受到很大冲击。1960年,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实行合署办公。1961年,在刘少奇和彭真等领导人的努力下,检察机关工作在短期内得到恢复。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冲击。1968年,中央通过了《关于撤销高检院、内务部、内务办三个单位,公安部、高法院留下少数人的请示报告》,检察机关被撤销。1975年《宪法》第25条直接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可以说,人民检察制度在这一时期的运行受到了限制,其发展也处于停滞状态。
1978年3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时任委员长叶剑英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中指出了恢复检察机关的必要性,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宪法。1978年6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恢复办公,检察工作逐步展开。1978年12月18日—22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中国进入新的历史时期,检察工作也在这个背景下开始了大跨步的发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首次规定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为“法律监督机关”,并规定了检察机关的设置、任务、职权以及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这部法律明确了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是改革开放以来人民检察制度发展的法律基石。1982年12月4日,我国现行《宪法》得到通过。这部宪法具有重要意义,是改革开放后人民检察制度的宪法确认。人民检察制度由此进入稳定发展时期。
党的十七大以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逐渐被提上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日程。党的十七大、十八大报告都提出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目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对此有明确表述。在此背景下,检察机关也在多个方面贯彻落实并深化改革,进一步完善人民检察制度。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是对我国发展历史方位的新判断,因为我们面临的国际经济政治形势、社会发展主要矛盾、发展动力、发展目标、实现方式等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人民检察制度也在这个背景下持续发展。在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基础上,2017年10月2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决定自2017年11月5日起,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我国开始进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政治体制改革,对于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推动反腐败向纵深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监察体制改革对人民检察制度的重要影响就是将大部分职务犯罪侦查权转归监察委所有,但同时也给人民检察制度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历史机遇。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在增补监察制度的同时,重申了人民检察院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同年10月26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进行了修订,在配合政治体制改革的同时,继续秉持人民检察的精神,落实具体职权的运行。在人民检察制度自我发展和改革的过程中,形成了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的“四大检察”新格局,“这一检察权新运行机制,使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与实践迎来了新的发展时期”。这不仅推动了检察业务的全面拓展,同时也使得各项检察业务之间可以相互协调,呈现出人民检察制度在新时代的发展趋势。202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首次将“四大检察”的内容写入中共中央文件,在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的基础上更加深化了检察工作对国家法治建设的保障功能和法治意义,也指出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发展的重要方向。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指出,未来的检察工作,依然要围绕着“四大检察”格局和加强法律监督的重点工作展开。
二、 人民检察制度中的关键概念
通过回顾人民检察史,可以大致对人民检察制度有一个宏观了解,这对于研究人民检察制度有基础性意义。对人民检察制度的研究有诸多范式和方法,我们选择从基本概念入手,从概念史的视角观察制度发展的另一种面貌。
在人民检察制度发展进程中,有诸多制度被创造和发展,并以检察相关概念作为支撑和表达,如“检察”“人民检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检察权”“法律监督”“法律监督机关”“一般监督”等,这些概念作为检察“关键词”在人民检察制度发展过程中的内涵演变反映了制度的发展轨迹,凝聚着每一个关键时期丰富的历史信息,也反映和塑造出具有那个时代社会历史特征的重要政治和文化,它们与政治、社会和文化发展变迁之间存在着深刻且微妙的互动与关联。
一个概念的出现可能是“内生”或者“外来”的,这也决定了概念在中国的生长过程。对于“内生”的概念,应当了解其本土渊源,知晓它在传统文化和历史中的具体内容和指向以及演变过程。对于“外来”概念,则需要对其原始概念所代表的观念和思想进行了解,还需要知道术语翻译和借鉴的复杂过程,而最为重要的还是概念基于翻译进入汉语语言系统后,在中文语境下使用和发展的内涵跨语境演变。
因此,通过概念史方法对人民检察制度进行研究有一种特殊性,即将人民检察中的重要概念置于发生重大和整体性变革的社会政治转型时期去观察。这对于认识人民检察理论的演变,透视制度价值观念意义重大,同时还可以增强对人民检察制度中知识和概念的历史思考,帮助我们具体且深刻地洞悉与把握人民检察制度发展的内外动力。简单而言,概念史方法可以对人民检察制度涉及的重要概念的内涵演变进行剖析,并从中获取对人民检察制度另一种视角的解释。
本书是运用概念史方法对人民检察制度进行的研究,角度新颖,是对人民检察制度另一种视角的解释。对认识人民检察理论的演变,透视制度价值观念意义重大,可以帮助读者加深对人民检察制度中知识和概念的思考,深刻洞悉与把握人民检察制度发展的内外动力。
王海军
法学博士,复旦大学博士后,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法律史与法律文化研究中心主任。俄罗斯罗蒙诺索夫莫斯科国立大学访问学者。出版《罗斯法典研究》《近代俄国司法改革史》《苏维埃政权下的俄罗斯司法》等5部专著,在《Eurasia: statum et legem》《Очерки новейшей камералистики》《学术交流》等国内外刊物发表论文20余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俄罗斯联邦转型期司法权运行机制研究”。
检察制度是一种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诉讼和维护法律实施的司法制度,是人类法律文明演变过程中的重要公共法治产品。人民检察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是在借鉴苏联检察制度上自主组织、自主选择和自主规范的过程,自主性发展是人民检察制度建立、改革进程中的重要理论和实践命题,是人民检察制度发展的关建和根本,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演变的重要路径和方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成就和重要范畴。
在人民检察制度自主性发展过程中,“人民检察”“检察权”“法律监督”“法律监督机关”“一般监督”概念是其发展的缩影,也是制度层面内容在历史文化层面的展现。本书回顾了人民检察史的发展历程及其创造并发展出诸多制度,以检察相关概念作为支撑和表达,解析了这些概念在人民检察制度发展过程中的内涵演变;通过一种概念史的方式对人民检察制度进行研究,对其中涉及的重要概念内涵的演变进行剖析,从另一种视角对人民检察制度进行阐释,凸显了制度发展轨迹。
司法体制改革一直处在动态衍进之中,人民检察制度正是在“不变”与“变”的法治建设中逐渐铺设出自主性发展道路。关键检察概念内涵也是在“不变”与“变”之中演进的,“不变”的是概念内涵的核心要素,是基于概念表现出的制度功能和制度价值,无论制度如何发展,都是始终无法动摇的内容。本书在解析“不变”的同时,提出人民检察制度中的关键概念也要“变”,要用创新、竞争契合社会发展,以适应国家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变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