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导论第一章合同概述第一节合同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合同与债第三节合同的分类第四节合同关系的内容第五节合同的相对性第二章合同法概述第一节合同法的概念、特征与功能第二节合同法的调整对象第三节合同法与债法的关系第四节合同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第五节合同法的体系第六节合同法的渊源第三章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合同法基本原则概述第二节合同自由原则第三节诚实信用原则第四节合同正义原则第五节鼓励交易原则第四章合同法的新发展第一节从形式正义走向实质正义第二节对合同自由的限制趋势第三节网络技术的发展对合同法的挑战第四节合同法与侵权法的相互交融第五节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地位凸显第六节合同法组织经济的功能日益凸显第七节经济全球化对合同法的重大影响第二编合同的订立、内容与效力第五章合同的订立第一节合同的成立和法律拘束力第二节要约第三节承诺第四节特殊形式的要约与承诺第五节悬赏广告第六节强制缔约第七节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第六章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第一节合同内容概述 第二节合同条款及其分类第三节免责条款第四节合同的形式第七章格式条款第一节格式条款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第三节格式条款的无效第四节格式条款的解释第八章合同的解释和漏洞填补第一节合同解释概述第二节合同解释的基本理论第三节合同解释的规则第四节合同漏洞填补第九章合同的效力第一节合同效力概述第二节无效合同第三节可撤销的合同第四节效力待定的合同第五节未生效合同第六节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后果第十章缔约过失责任第一节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第三节缔约过失的类型第四节缔约过失责任与相关责任第五节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第三编合同的履行、保全和变动第十一章合同的履行第一节合同履行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合同履行的原则第三节合同履行的基本规则第四节由第三人履行和第三人代为履行第五节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第六节以物抵债协议的履行第十二章合同之债的分类第一节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第二节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第三节选择之债和简单之债第四节金钱之债与非金钱之债第五节种类之债和特定之债第六节本金之债和利息之债第七节可分之债和不可分之债第八节方式性债务和结果性债务第十三章利益第三人合同第一节利益第三人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第二节利益第三人合同的两种类型第三节利益第三人合同的效力第十四章情势变更制度第一节情势变更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情势变更与相关概念的区别第三节情势变更的法律效果第十五章合同的保全第一节合同保全概述 第二节债权人代位权第三节债权人撤销权第十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一节合同的变更第二节合同债权的转让第三节合同债务的转移第四节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移第四编合同的终止第十七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第一节合同终止概述 第二节清偿第三节抵销第四节提存第五节免除第六节混同第十八章合同的解除第一节解除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合同解除的种类第三节合同解除的程序第四节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第五节合同的司法终止第五编违约责任第十九章违约责任概述第一节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第三节免责事由第二十章违约行为第一节违约行为概述第二节预期违约第三节拒绝履行第四节不适当履行第五节迟延履行第二十一章违约责任的形式第一节实际履行责任第二节损害赔偿责任第三节违约金责任第四节定金责任主要参考书目后记
《民法典》合同编的中国特色(代序)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在现代市场经济法治保障中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我国《民法典》合同编一共分为三个分编(通则、典型合同、准合同),共计526条,占《民法典》条文总数的40%以上,在《民法典》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合同编是在系统总结我国合同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产生的,它植根于中国大地,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经验的总结,彰显了中国特色,也回应了我国经济生活、交易实践的需要。从合同编的规范来源来看,其不仅借鉴了很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也积极吸收了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尤其是整体继受了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的立法经验。《合同法》是在立足中国国情、反映我国市场经济的需求,并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基础上制定的,二十多年的实践证明,该法在保护当事人合同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以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该法的大多数规则是符合我国市场经济的基本情况的,在交易实践和司法实践中也运行良好,因此其主要内容都被《民法典》所吸收。此外,合同编还积极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确立了相关规则,如预约合同、未生效合同、司法终止合同、代位权的直接受偿等规则,这些规则都来源于司法实践,并且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从《民法典》合同编规则的来源可见,合同编立足中国基本国情,从中国的实践出发,解决当代中国的实际问题,充分彰显了中国特色。合同编在体系结构上作出了重大创新。我国《民法典》的分则体系设计并未采纳德国、法国和瑞士的立法模式,没有设置债法总则,而是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保持了合同法总则体系的完整性和内容的丰富性,这是对大陆法系民法典体系的一种重要创新。同时,为避免债法总则功能的缺失,合同编通则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债法总则的功能,合同编新增了70个法条,其中将近三分之一涉及有关债的分类以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债的规则,具体而言:一是在合同的履行中规定了债的分类,补充了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选择之债、金钱之债等规则,为合同编通则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创造了条件。二是合同编中严格区分了债权债务与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的概念。例如,在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中,有些条文使用了“债权转让与债务转移”的表述,而对于合同的概括转让,《民法典》则采取“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表述(第556条),这就区分了可以适用于合同外的债权债务转让的规则和仅适用于合同概括转让的规则。三是借鉴法国法和英美法的经验,规定了准合同。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三分编对准合同作出了规定,其中规定了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制度。设立准合同分编,不再在债法中割裂各种债的发生原因,使得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制度与合同制度有效联系,并充分考虑法律适用中的不同情形,从而实现了对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的整合。合同编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这种体系上的创新既避免了设置债法总则所可能导致的叠床架屋,同时也便利了司法适用,避免了法官找法的困难;另外,此种立法设计也可以在规定债法总则共通性规则的基础上,保持合同法总则体系的完整性,这也有利于更好地解释适用合同编的规则。合同编兼顾了合同严守、合同自由和合同正义的原则。我国合同编将合同严守作为最为基础的价值,《民法典》第465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编强调合同对当事人的约束力,并通过合同的履行、保全、解除、违约责任等制度,督促当事人遵守合同。合同法是自治法或任意法,合同的成立和内容基本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强化私法自治,充分鼓励交易,维护交易安全。合同编从合同的订立到履行都强调了促进合同自由和私法自治这一宗旨,有力调动了市场主体从事交易的积极性。合同编在保障合同自由、合同严守的基础上,也注重维护合同正义,如规定了情势变更及不可抗力情形下的解除和免责、合同司法终止以及违约金调整等规则,这些规则不仅填补了《合同法》的漏洞,而且为解决因疫情等原因而产生的合同纠纷提供了基本依据,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合同编强化了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古典的合同法理论认为,“契约即公正”,也就是说,合同自由可以自然导向合同正义,人们按照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进行交换,这种关系对于双方都是公正的,也有利于创造财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然而,合同自由并没有也不可能完全实现社会正义。由于信息不对称、竞争不充分、集体合作规模大等原因,市场不能够完全自发、有效地配置资源,有时无法通过自发的合同交易实现社会财富的最有效流通,尤其是不能体现对弱势群体的关爱。因此,我国《民法典》合同编强化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与关爱,彰显了这一实质正义和实质平等的要求。例如,合同编考虑到了相关主体缔约能力的不足,确认了强制缔约、对格式条款进行规制等一系列规则,旨在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实现合同的实质正义。需要指出的是,合同编强化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是为了体现实质正义和实质平等,但也并未放弃形式正义和形式平等,合同编既要维护实质公平,也要实现形式公平,对弱势群体之外的主体,仍要以形式平等为原则。合同编突出了对民生的保护。合同编在保留《合同法》所规定的十五类典型合同的前提下,新增了四种典型合同,其中专门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这主要是考虑到物业服务对老百姓安居乐业的重要性,与广大业主的权益密切相关。在该章中,合同编明确规定了业主单方解除权、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人的安全保障义务、物业服务人的相互交接等问题。为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的目标,合同编在租赁合同一章中进一步完善了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民法典》第725条)、优先购买权规则(《民法典》第726条)、承租人优先承租权规则(《民法典》第734条)、承租人死亡后共同居住人的继续承租权规则(《民法典》第732条)等,这都有助于加强对承租人的保护,有利于实现租售并举的住房制度改革。合同编注重改善营商环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合同编为改善营商环境,推进了担保制度的现代化,在保证制度的相关条款中,减轻了保证人的责任,降低了保证人的风险,减少了因连环保证而形成的风险蔓延。合同编进一步补充完善了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具有担保性质的规则,并协调了合同性担保权利与担保物权之间的关系。例如,合同编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民法典》第641条第2款),这就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各类担保的受偿顺位问题。合同编删除了《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第134条第3款以及《合同法》第59条关于收缴非法财产、追缴双方合同所得、罚款和拘留等具有公法性质的责任规定,进一步尊重了当事人的私法自治。合同编彰显了绿色原则。21世纪是一个面临严重生态危机的时代,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人类生存与发展的环境不断受到严峻挑战。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民美好幸福生活的重要内容,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合同编直面这一问题,充分贯彻了绿色原则。例如,《民法典》第509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再如,《民法典》第558条规定:“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此外,合同编还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民法典》第619条),出卖人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标的物予以回收的义务(《民法典》第625条)。合同编适应了互联网时代的电子商务发展需要。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我国电子商务无论是交易数量还是总规模都已居于全球首位。为此,合同编中增加了有关电子商务的规则,如针对电子合同本身所具有的无纸化、数据化等特点,《民法典》第469条第3款规定:“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合同编在合同订立部分还增加了通过互联网方式订约的特别规则,《民法典》第491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就对合同的成立时间进行了特别的规定。《民法典》第512条还就通过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时间作出了特别规定。这些规定都回应了互联网时代交易的需求。“合同法创造财富,侵权法保护财富”(Contract law is productive,tort law is protective)。Marc Stauch,The Law of Medical Negligence in England and Germany:A Comparative Analysis,Hart Publishing,2008,p.7.《民法典》合同编不仅创造财富,而且守护动态的财产,保障交易的有序进行。合同编的中国特色使得合同编更加符合国情,更能回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需求、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更有利于鼓励交易、创造财富,维护交易安全和秩序,为中国的市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王利明2024年6月
本书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对第一版作了修订和完善
王利明 ---------------------------- 王利明,男,一九六〇年生,湖北省仙桃市人,新中国第一位民法学博士。曾任中国人民大学党委 副书记、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为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
《合同法通则》(第二版)一书密切结合我国《民法典》合同编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并在借鉴合同法最新理论成果的基础上,对合同法的相关理论和实务问题进行了全面阐释。本书具体探讨了合同编通则的基本制度、规则,包括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与债法的关系,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保全,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等基本问题。本书对于准确理解和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则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