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第一章导论001一、研究背景001二、一般证据的可采性与证据能力005三、司法鉴定意见可采性与一般证据可采性的关系007四、司法鉴定意见可采性的普适性规定008五、司法鉴定意见可采性的特殊性规定010第二章科学证据质证程序研究011一、引言011二、美国科学证据质证程序考究013三、美国科学证据质证程序对我国的启示022四、我国科学证据质证程序的现状026五、借鉴域外经验完善我国科学证据质证程序030六、结语035第三章鉴定人出庭作证之实证研究037一、鉴定人出庭作证与鉴定意见可采性的关系037二、研究的样本、方法039三、鉴定人出庭作证程序的实证分析041四、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把握052第四章专家参与庭审的角色定位与意见属性058一、问题的提出058二、专家参与庭审规范的文义解析059三、专家参与庭审的职能转变062四、专家参与庭审的角色定位067五、专家参与庭审的意见属性071六、结语077第五章鉴定意见审查认证规则及配套机制的优化078一、引言078二、鉴定意见审查认证规则的疏漏079三、优化鉴定意见审查认证规则应遵循的理念084四、鉴定意见审查认证规则的系统性优化087五、鉴定意见审查认证规则综合配套机制的优化095六、结语100第六章医疗损害鉴定不信任问题研究:以上海一元化模式为例101一、问题的提出101二、医疗损害鉴定的相关术语及研究方法103三、医疗损害鉴定的历史沿革105四、医疗损害鉴定不信任的表现及危害109五、医疗损害鉴定不信任问题的根源剖析116六、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改造127七、结语138第七章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问题研究139一、引言139二、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的实践困境141三、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困境的成因分析146四、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问题的完善155第八章美国科学证据可采性规则的嬗变与启示163一、问题的提出163二、美国科学证据可采性规则的嬗变和现状164三、美国科学证据可采性规则的启示176四、我国鉴定意见可采性标准的现状180五、域外经验对我国鉴定意见可采性规则的启示186第九章鉴真规则及其借鉴价值194一、引言194二、鉴真在英美证据法中的概念196三、鉴真规则的内容、方法、功能及其局限性197四、英美鉴真规则的制度成因202五、鉴真规则的证明标准和法律后果205六、鉴真规则的步骤207七、鉴真规则的几点借鉴价值209八、结语215第十章法庭聘请专家证人制度研究216一、引言216二、法庭聘请专家证人制度成功运用的实证聚焦:硅胶丰胸案217三、美国法庭聘请专家证人制度的理论阐释220四、美国法庭聘请专家证人制度在适用中的困惑224五、法庭聘请专家证人制度的利弊分析228六、法庭聘请专家证人制度对我国的启示232第十一章美国和加拿大法庭科学标准化实践概览234一、美国法庭科学标准化实践234二、加拿大法庭科学标准化实践251第十二章人工智能应用于刑事证明的证据法逻辑260一、问题的提出260二、人工智能在刑事证明中的有限应用场景261三、对人工智能在刑事证明应用中的证据法理追问265四、如何消除人工智能在刑事证明应用中的困惑270五、结语285参考文献287主题词307
出版前言本书根据近年来我对司法鉴定、科学证据等主题研究所撰写之论文编纂而成。我自2008年硕士毕业后于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司鉴所)从事《中国司法鉴定》杂志的编辑工作,出于工作需要,便开始关注司法鉴定的专业理论和实务问题,并有机会结识诸多司法鉴定人和法学专家。时任杂志副主编的胡锡庆教授曾传授我很多为学做人之道,司鉴所的鉴定人以睿智挑战科学,以科学捍卫公正,亦对我随后读博深造、从事教学科研产生深远影响,他们也为我后来研究司法鉴定法律问题提供了许多无私的帮助。而立之年,我告别上海这座繁华都市,来到素有“天府之国”美誉的成都,在四川大学法学院攻读博士,师从左卫民教授。受恩师学术风格的影响,当时撰写的博士论文《刑事司法鉴定程序的正当性》主要是运用实证研究、比较法研究等方法对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问题进行多维思考。博士毕业之后,我如愿回到母校华东政法大学从事师资博士后工作,当时我的合作导师为华东政法大学原党委书记、我国司法鉴定制度专家杜志淳教授,出站报告撰写的是《司法鉴定基本问题研究》,并获得博士后特别资助。留校任教以来,我先后给本科生、研究生讲授刑事诉讼法学和证据法学这两门主干课程。一方面,教学工作乃高校教师安身立命的本职,要站稳讲台,须腹有诗书、胸有成竹,不断地加强理论学习,进一步扩大知识储备,深化并扩展专业领域;另一方面,科研工作是高校教师职业发展的增值点,要提升科研,须淡泊明志、宁静致远,始终保持一颗好奇心,并通过科研写作训练,实现成果的转化,进而实现科研反哺教学的良性互动。在课堂外,我主要围绕司法鉴定、科学证据这两个关键词展开研究,并主持完成了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中青年项目、司法部项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霍英东教育基金项目、上海市人才发展资助等项目。本书所收集的相关论文,部分是上述科研项目的阶段性成果,这些论文先后刊发在《比较法研究》《法律科学》《现代法学》《法学》《交大法学》《山东大学学报》《证据科学》《中国司法鉴定》等刊物上。其中,有部分文章被《新华文摘》网络版、《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全文转载。不惑之年,回首走过的人生道路,很感谢为我人生转折点提供指引的老师们,是他们传授给我教学科研的基本功,让我找到了一份自己喜爱的职业。很感谢科研项目的匿名评审专家对课题申报材料的肯定,让我更加坚定教学科研的梦想;很感谢期刊的匿名审稿人、责任编辑对我文章提出的宝贵修改意见,让我的论文得以刊发。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并提出“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目标。推动司法鉴定的研究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系统工程的一个重要方面。司法鉴定意见是由司法鉴定主体针对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提供的意见性证据,属于专家证言。科学证据则是诉讼中通过科学技术分析方法得到的证据。司法鉴定意见和科学证据之间存在一定的交叉关系。本书围绕司法鉴定、科学证据这两大主题,探究了二者的法律问题。第一章导论。主要介绍研究背景,依次分析了一般证据的可采性与证据能力、司法鉴定意见可采性与一般证据可采性的关系、司法鉴定意见可采性的普适性规定,以及司法鉴定意见可采性的特殊性规定。第二章科学证据质证程序研究。这部分主要通过比较法的研究方法,将美国科学证据质证程序和我国的质证程序进行对比。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必须强化对证据的调查,重视证据的质证,我国刑事诉讼法本身规定了一些与证据开示制度功能相似的制度,例如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辩护人的查阅制度、庭前会议制度等,但由于种种原因,科学证据质证的效果不理想,因此这一章主要从比较法的角度对我国科学证据质证程序进行思考。第三章鉴定人出庭作证之实证研究。为强化鉴定意见质证,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鉴定人出庭的情形,加大了对鉴定人人身安全的保护,明确了拒不出庭的后果,并通过专家辅助人出庭来加强鉴定意见质证。这些规定的实施效果值得研究。鉴定人出庭案例的实证分析表明,“有必要出庭”情形的模糊表述使得实践中做法不一。鉴定人出庭时控辩双方质证水平有所提高,但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无法通过对话影响质证效果。鉴定人出庭的成本较高,出庭费用无法保障,也会影响其积极性。应削弱专家证人制度移植的张力,重视鉴定人出庭的实质效果,完善鉴定人出庭保障机制以保护当事人的对质权,以诉讼制度改革为契机,推动鉴定制度的完善,降低鉴定人的出庭负担,提高其出庭积极性。第四章专家参与庭审的角色定位与意见属性。近年来颁布的司法解释赋予有专门知识的人(专家)参与庭审的权利,其发展超越了预设的初衷,专家的角色定位与意见归属亟待重新审视和界定。为保护质证权,立法不应对被告人申请专家出庭设置障碍。现行立法不苛求参与庭审的专家须具备鉴定人资质,但不意味着专家无需具备体现专业优势的条件,唯此才能适用意见规则。专家参与庭审的基本职能为辅助一方质证,作证是司法解释赋予专家的扩张职能。现有规定使得专家的角色定位模糊,专家辅助人向专家证人转型存在诉讼构造、证据法定主义等制约性因素。专家参与庭审发表的意见具有多层性质归属,对鉴定意见提出的意见可理解为对证据的反驳,因而此类意见不具有证据能力;对专门性问题提出的意见在性质上类同于反证,具有证据属性,可归入专门性证据范畴接受质证。第五章鉴定意见审查认证规则及配套机制的优化。我国立法确立的司法鉴定意见审查认证规则存在一定的疏漏,具体表现为鉴定管理权割据使得审查认证标准不统一,鉴定启动权垄断使得鉴定审查认证缺乏平衡性,“四类外”鉴定管理缺位加剧审查认证难度,司法鉴定意见可采性规则薄弱使得认证流于形式。专家咨询制度、鉴定人与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制度、司法鉴定标准化建设等改革成效不彰,增加了审查认证的难度。完善司法鉴定意见审查认证规则,应转变盲目崇信司法鉴定的理念,树立法官是鉴定意见“守门人”的理念,打破专门性证据限于司法鉴定意见的认知局限。要从关联性、可靠性、合法性的角度优化审查认证规则,确立司法鉴定意见关联性规则,鉴定原理和方法的可靠性规则,以及检材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规则,鉴定主体资质适格性规则和鉴定意见排除规则。完善专家咨询制度,适度改变公权力垄断鉴定局面,加强司法鉴定标准化建设。第六章医疗损害鉴定不信任问题研究:以上海一元化模式为例。医疗损害鉴定在公信力、中立性与权威性等方面的不足导致公众对其缺乏信任,影响医疗纠纷解决的效果。调研发现,经过医疗损害鉴定的案件重新鉴定比率高,针对鉴定意见的上诉率高于一般案件,鉴定的投诉信访量大,患方对鉴定工作的配合度低。问题的成因除医疗损害鉴定自身的局限性以外,还包括医疗损害鉴定信息的不对称性,形成了医学会垄断医疗损害鉴定的局面,导致鉴定主体专业性与中立性失衡,患者对鉴定机构及专家的选任程序存有异议。可能的进路在于改进医疗损害鉴定的主体机制,规范鉴定机构及专家的选任程序,适度实现异地鉴定,将专家辅助人制度打造为患者与鉴定人沟通的桥梁,探索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新方式,加强医疗损害鉴定信息的对称性,合理把握启动重新鉴定的条件。第七章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问题研究。实证调研发现,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存在下列困境:基层检察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主体资源流失,技术性证据审查的范围与框架不明,技术性证据审查的启动及审查意见的证据效力有争议。困境成因在于,相关立法、司法解释制定背景变迁,使得不同规范相互抵触。检察技术人员流失,与员额制改革、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后的待遇等因素有关。受证据法定主义影响,此类证据审查意见的证据资格存在争议。优化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应完善对检察人员的分类管理,健全技术人员及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指派、聘请机制;应将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视为辅助性证据;界定审查范围与情形,转变审查逻辑并健全相关机制,赋予审查意见证据资格,健全司法责任制以提升证据审查质量。第八章美国科学证据可采性规则的嬗变与启示。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了法庭科学的勃兴,也推动了科学证据可采性规则的研究。科学证据采信的难题长期挑战着传统的证明方式。通过考察美国科学证据可采性规则发现:诸如弗赖伊诉合众国案、多伯特诉梅里·道医药公司案等判例展现了联邦法院对科学证据可采性标准的认识转变。其制度的嬗变启示人们:重视对科学证据的“科学”的实质性把关,通过判例不断调整可采性标准,以证据规则弥合法官采信科学证据的知识鸿沟,强化对抗以助力法官对科学证据进行判断。通过考察我国科学证据采信的现状发现,其可采性标准尚不完备,法官对科学证据的采信存有难点且说理少,忽视对“科学”的实质性审查,科学证据审查对抗性不足。科学证据采信的完善必须从强化审查鉴定主体、检样提取程序、鉴定原理等环节多管齐下。第九章鉴真规则及其借鉴价值。鉴真是举证方证明某一证据确属其声称之证据的证明活动,必须首先证明有关证据即提出证据者所主张的证据,在此基础上才有该证据的可采性可言。《联邦证据规则》确立的鉴真方法包括有特殊表征之物采知情者证言方法,无特殊表征之物采保管链条等方法。鉴真是确定某项证据是否真实的必要手段,是确定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的基本保证。这项规则与英美陪审团制度、可采性包含关联性理论、对抗制下平等举证等诉讼传统密不可分。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确立了类似于鉴真的规则,提出证据的真实性鉴别要求。完善我国鉴真制度,须注意以下问题:我国鉴真制度的性质和功能有别于美国,我国鉴真的主体、步骤、范围有特殊性,我国宜借鉴具有可操作性的鉴真方法,不宜设置违反鉴真规则的刚性后果。第十章法庭聘请专家证人制度研究。科学证据的审查判断向来是审判的难题,美国通过法庭聘请专家证人弥补法官的知识短板,多伯特诉梅里·道医药公司案后,法官肩负着科学证据“守门人”的职责。这项制度在硅胶丰胸案中得以成功运用。广义上的法庭聘请专家包括“技术顾问”和《联邦证据规则》第706条规定的“法庭聘请专家”,二者分别具有不同的法理依据、职能与适用程序。该制度能避免专家证人的党派性,帮助法官采纳科学证据,促进诉讼和解。但由于与当事人主义理念不符增加了诉讼资源的投入,法庭聘请的专家也未必中立。该制度对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有一定借鉴意义:在职权主义基础上,引入专家证人对抗模式要避免专家辅助人的弊端。即使法庭聘请专家辅助人,也难以保证专家辅助人的中立。因此从根本上弥补法官的知识短板,促进法学与司法鉴定教育的融入,培养复合型法官是必由之路。第十一章美国和加拿大法庭科学标准化实践概览。美国已建立全国性的法庭科学标准化委员会来作为法庭科学实践制度的一部分。美国法庭科学标准存在一些问题,《国家总统在推进刑事司法改革中的角色》及《美国法庭科学的加强之路》等文献中均有记载。这些问题包括法庭科学面临不确定性和被误读的风险,以及美国法庭科学领域的危机四伏。具体包括缺乏合适验证的法庭科学方法、缺乏中立的鉴定、存有偏见的分析、法庭科学缺乏足够的培训、法庭科学标准稀缺、经常误导和错误的鉴定结果、缺乏独立的监督等问题,部分法庭科学缺乏整个行业的匹配标准。美国法庭科学标准化改革随着刑事司法改革涉及的证据问题而逐步推进,主要分布在指纹鉴定、文书鉴定、车辆鉴定、电子数据鉴定、法医DNA鉴定、管制物品鉴定、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等方面。第十二章人工智能应用于刑事证明的证据法逻辑。人工智能是科学技术的前沿成果,其生成的证据应当视为科学证据的亚类型。人工智能在刑事证明中的应用集中于算法决策辅助事实认定、定性判断网罗海量证据、自动程式辅助证据校验等场域。人工智能的司法应用须阐释以下问题: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生成的证据是主观性证据还是客观性证据,人工智能在刑事证明中居于辅助性抑或替代性的地位,人工智能如何辅助法官进行证据推理,人工智能如何辅助审查证据的可采性,人工智能可否借助概率算法为证据的证明力赋值,人工智能应用存在哪些隐忧及如何规避风险等。人工智能是人类运用科技手段的延伸,其算法难以达到绝对客观,它只发挥辅助作用,须遵循证据推理的规律。人工智能辅助证据审查应结合可采性、证据力理论。概率不能直接作为衡量证明力的指数。数据黑箱、隐私泄露、算法歧视等隐忧亟待制度防范。本书的出版要感谢诸位前辈、师友的关心鼓励。感谢杜志淳教授、左卫民教授对我的指导并为本书作序!同时,向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张保生教授对我的指导谨致谢忱!向华东政法大学校长叶青教授、党委书记郭为禄教授,刑事法学院孙万怀院长、王永全书记、张栋教授、王戬教授、孙剑明教授对我科研教学的帮助致以敬意!向北京大学出版社蒋浩学科副总编辑、王建君编辑、张文桢编辑对本书出版给予的帮助致以谢意!向诸多我无法在此列举的师友致以特别鸣谢!陈邦达于华政园2024年12月24日
本书根据作者今年对司法鉴定、科学证据等主体研所撰写的论文编纂而成,部分文章属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中青年项目、司法部项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霍英东教育基金项目、上海市人才发展资助项目等。本书涵盖科学证据质证程序研究、鉴定人出庭作证之实证研究、专家参与庭审的角色定位与意见属性、鉴定意见审查认证规则及配套机制优化、医疗损害鉴定等内容。本书学术质量历经了一定的同行建言,契合当前我国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对该领域研究人员具有较好的借鉴价值。
陈邦达,男,四川大学诉讼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校聘教授、刑事法学院刑事法律系主任、刑事诉讼法学教研室主任,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2017-2018),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处挂职副处长(2019-2020),兼任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成员、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案件管理专业委员会理事、上海市司法鉴定理论研究会成员、上海青年法学法律人才库成员、上海市法学会特约撰稿人。获第十六届霍英东教育基金青年教师基金项目资助、上海市人才发展基金资助、第十二届和第十三届中国法学青年法学论坛二等奖、第五届全国高校混合式教学设计创新大赛二等奖、第四届上海市高校教师教学创新大赛二等奖。主要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司法制度,为本科生、研究生讲授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等课程。出版专著有《刑事司法鉴定程序的正当性》《司法鉴定基本问题研究:以刑诉法司法鉴定条款实施情况为侧重点》。已在《法学》《法律科学》《现代法学》《比较法研究》《中国刑事法杂志》及Journal of Forensic Science and Medicine等刊物发表论文40余篇。多篇文章被《新华文摘》网络版、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全文转载。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一等资助及特别资助等项目。曾赴美国、英国、德国、新加坡等国交流访问。
本书围绕与司法鉴定和科学证据相关的证据法问题进行层层分析。首先,阐释司法鉴定和科学证据的基础理论,探讨一般证据的可采性与证据能力的关系、鉴定意见可采性与一般证据可采性的关系、鉴定意见可采性的普适性与特殊性规定的关系等铺垫问题。其次,基于实证调研,重点关注科学证据质证程序、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专家参与庭审的角色定位与意见归属、司法鉴定意见审查认证规则及其配套制度的优化、医疗损害鉴定不信任的治理、检察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等问题。再次,从比较法研究的视角,对美国科学证据可采性规则的制度嬗变与启示、鉴真规则及其借鉴价值、法庭聘请专家制度、美国和加拿大法庭科学标准化实践展开研究。最后,本书还探讨了人工智能刑事证明应用的证据法逻辑。本书通过分析揭示司法鉴定和科学证据的相关实证状况、存在的缺陷及证据学原理,对我国与司法鉴定和科学证据相关的专家制度、质证、审查认证、可采性标准体系的完善提出建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