译 序
译 序
一
在美国之外,“米兰达警告(规则)”或许是美国刑事诉讼程序规则中最广为人知的一例,不仅宪法学、刑事诉讼法学、侦查学等相关学科的理论研究者,而且在大众媒体的传播作用之下,即使是只看过一些犯罪与刑事司法相关题材的美剧的普通民众对米兰达警告的内容也都能张口就来,并在自觉或者不自觉中将之作为中国侦查讯问制度与实践的理想参照。在20世纪90年代末期和21世纪初期,面对中国侦查讯问实践中的种种问题,借鉴米兰达规则曾被一些理论研究者视为治愈或者遏制刑讯逼供现象的最佳选择之一。
然而,就如耶鲁·卡米萨教授所说的那样,确立这一规则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判决也许既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历史上最受褒扬,也是最受攻讦的一个。甚至在该案判决作出之前,一些法庭、警察院系、法律评论、大众杂志也许已经预测到了联邦最高法院的立场并开始了争论。 在这份以5∶4的多数意见艰难通过的判决中,首席大法官在亲自执笔的多数意见中认为:“我们的判决没有想要妨碍警察在侦查犯罪中的传统职能。当一个人因合理根据被羁押时,警察当然可以寻找在法庭上用作对其不利的证据。……为了协助执法,提供其所掌握的全部信息是公民的义务……在处理供述问题上,我们并不认为所有供述都是不可采的。……自由、自愿作出的供述当然是具有可采性的证据。……当一个人走进警察局表示他要供述犯罪时或者当他打电话给警察局主动供述犯罪或者作出其他陈述时,并不要求警察制止他。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不禁止任何自愿的陈述,这些陈述的可采性也不受我们今天判决的影响。”而哈伦大法官则在反对意见中警告说:“(这一判决)将使我们的国家蒙受巨大的危害,至于危害的程度如何,也许只有时间才能告诉我们。”怀特大法官则在反对意见中附议道:“这一判决所确立的规则将把众多的杀手、强奸犯和其他犯罪分子重新送回到大街上和培育他们的犯罪环境中去,然后他们在高兴的时候将再次犯罪。”判决一出,一些批评者立即预言,这一判决无异于“铐上了警察的手”。在1968年的总统竞选中,候选人之一的尼克松在竞选演讲中指责米兰达规则“严重妨碍了我们社会保持和平秩序的能力,增强了犯罪分子的力量”。
为了回应这些争议,1966年夏天,当时《耶鲁法律杂志》编辑部的几个学生在康涅狄格州的纽黑文警察局进行了为期11周的跟踪调查,通过在此期间对纽黑文警察局警察审讯的观察和记录,以及对警察、检察官、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的访谈,对米兰达规则实施之后警察审讯过程究竟是如何开展的、米兰达规则对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的合作意愿有何影响、审讯对犯罪案件的侦破究竟有多重要,以及审讯时律师在场有何影响等几个问题进行了初步的实证研究。这也是米兰达案判决之后美国研究者针对米兰达规则进行的最早的一项实证研究。 然而,此后多年尽管与此相关的争议仍然不断,但更多的是基于价值立场的判断,很少有基于经验根据的论证,以致与米兰达规则相关领域被称为是“实证研究的沙漠”。
二
本书收录的几篇实证研究长文的作者中,保罗·G.卡塞尔教授既是美国法学界最为著名、最为坚定的米兰达规则反对者,也是这片“实证研究的沙漠”中成果最丰硕者。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卡塞尔教授或者单独,或者与人合作,围绕着米兰达规则对警察执法效果的妨碍及由此对美国造成的社会成本问题进行了数项深入细致的研究。本书主要收录了卡塞尔教授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即米兰达案判决三十周年前后发表的三篇长文,即《90年代的警察审讯——米兰达规则影响的实证研究》(与布雷特·S.海曼合著,以下简称《90年代的警察审讯》)、《米兰达规则的社会成本:一个经验性重估》(以下简称《米兰达规则的社会成本》)、《铐上警察———米兰达规则对执法活动的消极影响之三十年回顾》(与理查德·福尔斯合著,以下简称《铐上警察》),以及米兰达案判决五十周年之际发表的《警察的手是不是还被铐着———米兰达规则妨碍警察执法效果的经验性证据之五十年回顾》(与理查德·福尔斯合著,以下简称《警察的手是不是还被铐着》)。院法官的机会。2002年5月13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小布什总统的提名,5月15日卡塞尔教授被正式任命,直到2007年11月5日他辞职重新回到了犹他大学S.J.昆尼法学院,担任 罗纳德 ·N.博 伊 斯 刑 事 法 学 首 席 教 授(RonaldN.BoycePresidentialProfessor)和犹他大学法学杰出教授。五年的法官生涯并未改变卡塞尔教授对米兰达规则的立场,在为米兰达案判决五十周年而作的《警察的手是不是还被铐着》一文中,卡塞尔教授和福尔斯教授对哈伦大法官当年在米兰达案判决异议中的“也许只有时间才能告诉我们”之问予以回应,答案是“是的”。五十年来的经验性证据表明,联邦最高法院的这一标志性判决对警察史无前例的限制,使得警察的执法活动变得低效,当大量的犯罪分子受益于米兰达规则,可以随时中止审讯并因此得以逃脱法网时,那些犯罪被害者的痛苦又该如何计算。
卡塞尔教授的核心观点是,米兰达规则的限制已经超出了防止警察强制审讯的必要,因此严重制约了警察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能力,进而削弱了警察的破案能力,由此带来了巨大的社会成本。在《90年代的警察审讯》一文中,卡塞尔教授和海曼根据1994年夏天对盐湖城郡地方检察官办公室的重罪案件预审程序为期六周的观察、问卷所获得的数据对警察审讯的过程与结果进行了初步的实证研究,通过与米兰达案判决之前美国警察审讯所获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率,及其他对警察审讯没有类似米兰达规则约束的国家的警察审讯结果的比较,认为米兰达规则明显削弱了警察审讯的能力,不仅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率出现了明显的下降,通过犯罪嫌疑人供述获得其他侦查线索与证据的能力也出现了明显下降。而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减少,对案件的最后处理产生了明显的负面影响,审讯成功与否对犯罪嫌疑人定罪率的影响接近30%。
成本—收益的权衡也许是所有关于某项制度或规则的价值争议都无法回避的问题,成本巨大———这也是卡塞尔教授反对米兰达规则的重要出发点之一。在《米兰达规则的社会成本》一文中,卡塞尔教授首先对如何计算米兰达规则成本的方法论问题进行了阐述,认为简单地以违反米兰达规则导致的供述被排除,即以非法供述排除率来计算米兰达规则成本完全错误,因为这一计算方式只考虑到了警察已经获得了犯罪嫌疑人供述,但因违反米兰达规则而被排除的情形,而完全忽视了那些因为警察严格遵守米兰达规则而未获得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情形,因此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米兰达规则的社会成本状况。为此,卡塞尔教授提出,应当以“失去的供述数”,即因为遵守米兰达规则而失去的犯罪嫌疑人供述
情况作为衡量其社会成本的参考指标,虽然因为米兰达规则而未能获得犯罪嫌疑人供述并不必然就是一种社会成本,但米兰达规则所要求的程式性权利警告,至少阻止了一些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愿望这一事实不容否认。论证的方法同样是“(米兰达案判决)前后(美国)左右”对比,结论是米兰达规则导致了警察审讯所获供述率下降16%,而从对被告人定罪的角度而言,大约23.8%的案件中供述都是必要的证据,因此米兰达规则的实施导致了大约4%的犯罪分子逃脱了法律的制裁或者被降格处理。
非常有意思的是,卡塞尔教授突然话锋一转,“自1966年以来实质上并不存在(与米兰达规则相关)的讨论恰恰证明了米兰达规则最大的成本所在……米兰达案判决所带来的另一无法否认的悲剧是堵塞了我们对羁押性审讯监督方式——一条不仅可以更好地保护被逮捕(审讯)犯罪嫌疑人从而获得社会利益,也可以更好地防止强制审讯,从而更好地保护犯罪嫌疑人利益的替代性方案的探求之路……”同时,他引用了美国联邦法律政策办公室的话,“米兰达案判决已经固化了审前审讯的法律,排除了发展和实行一些在保护公众免受犯罪行为的侵害方面更为有效,也能够保证犯罪嫌疑人可以得到公平处理的替代性措施的可能……只要米兰达规则仍然有效,未来也不可能会发生什么改变,任何与米兰达规则相异的替代性体系因此都需要冒着被宣告无效的风险。”而其畅想与论证的用来替代米兰达规则的却是被美国警方强烈反对的审讯录音录像。
在米兰达案判决三十周年之际,卡塞尔教授和福尔斯教授在《铐上警察》一文中以警方破案率为主要参考指标,运用统计学方法,建立了警方破案率回归分析模型,对1955年至1995年间美国的暴力犯罪和财产犯罪破案率变化趋势进行了回归分析与解释。回归分析结果显示,在对刑事司法体制、社会经济因素等可能影响警方破案率的相关变量进行控制之后,全美的抢劫、扒窃、机动车盗窃、夜盗犯罪的破案率显著下降。而导致这些犯罪案件破案率下降的因素,除了米兰达规则之外别无其他。此文发表之后,卡塞尔教授将更多的注意力转向了对犯罪被害人权益的关注,直至2017年,即米兰达案判决五十周年之际应《波士顿法律评论》之约,才与福尔斯教授合作完成了《警察的手是不是还被铐着》一文,一方面回应了《铐上警察》一文发表之后学术界对其观点与方法的一些质疑,另一方面延续《铐上警察》一文的研究思路,以更多的数据、更先进的统计工具、更新的回归分析模型,对米兰达规则妨碍警察执法效果的观点进行了论证。二十余年来,卡塞尔教授反对米兰达规则的立场不变,其所提出的以审讯录音录像来替代米兰达规则的改革建议也基本未能实现。
三
卡塞尔教授不仅被认为是最为坚定的米兰达规则反对者,甚至被认为是美国法学界唯一的反对者。?????? 因此,在1996年前后卡塞尔教授的前述研究成果一经问世,便受到了一些支持米兰达规则(或者说在米兰达规则问题上意见与卡塞尔教授相左)的研究者的强烈质疑。为此本书收录了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约翰J.多诺霍三世(JohnJ.DonohueⅢ)教授对卡塞尔教授相关研究的一篇商榷性文章:《米兰达规则削弱了警察的执法效果吗?》。在卡塞尔教授的论证中,破案率是衡量警方执法效果的重要参考数据,而这一数据主要来源于美国联邦调查局的年度报告。于是多诺霍教授首先对联邦调查局破案率数据的准确性提出了质疑,“我们知道,犯罪数据曾经被政治性操控”,“也许是出于对米兰达案判决的愤怒,警察突然更愿意披露一种较低的破案率,既然现在可以为他们相对拙劣的表现寻找到一个替罪羊。”如果进一步细究联邦调查局对“破案”的定义的话,“在绝大多数案件中,米兰达规则其实对破案率并无影响,因为米兰达规则只适用于———逮捕之后的羁押性审讯之中。而在警方的定义中,只要逮捕了犯罪嫌疑人,案件即被视为已经侦破。”??????如果说米兰达规则对警方的破案会有所影响的话,那就是对通过审讯来“深挖犯罪”的影响了。
在对联邦调查局披露的各类案件年度破案率数据的准确性进行质疑之后,多诺霍教授对卡塞尔教授的研究方法也提出了质疑。多诺霍教授认为,以统计学方法来确定某部法律的实施效果时,理想的状态是存在一个“自然实验区”,即该法律在某一司法管辖区实施,而在另一司法管辖区却不适用,从而形成有效的对照。但是,米兰达规则是一项联邦性的强制命令,适用于全美,因此不可能有理想的“自然实验区”。卡塞尔教授只能进行米兰达案判决前后警察执法效果(破案率)的对比,但这一模式在分析法律干预效果的准确性方面值得怀疑,因为类似的糟糕例子已经不在少数。
更为重要的是,多诺霍教授对卡塞尔教授研究所用的回归分析模型提出了质疑,一方面是卡塞尔教授的回归分析模型中的主要因变量“破案率”本身即是个模糊的概念,从来没有人准确地界定过何为“破案”,以及如何计算“破案率”,因此势必导致其回归分析模型不够有力,进而导致时间序列分析的脆弱性。如果其回归分析模型不能解释被检验变量——破案率的变化,那么也就无法确定米兰达规则是否对美国警察的执法产生了影响,以及产生了什么影响。另一方面是,20世纪60年代后期,美国社会发生了剧烈的变化———毒品、酒精泛滥,叛逆、反战,以及因为政治/种族暴力而对警察充满敌意,这些变化很有可能同样影响了美国警察的破案率,但却很难将这些变化作为解释性变量纳入回归分析模型当中,无论是卡塞尔教授还是其他研究者的回归分析模型中都未能发现控制这些变量影响的方法。而在没有对这些可能严重影响分析结果的人口、政治、文化和社会变迁诸因素加以充分控制的情况下,就错误地将变量的变化情况归咎于法律(米兰达规则)干预,最终只会导致研究的失败。
在对卡塞尔教授研究所使用的数据及回归分析模型进行质疑之后,多诺霍教授建立了自己的回归分析模型,对全美的暴力犯罪、谋杀犯罪破案率与米兰达规则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统计分析。多诺霍教授认为,有证据证明破案率出现了下降与有证据证明破案率下降与米兰达规则之间存在统计学意义上的显著相关性之间尚有很长一段距离,即便我们发现警方的破案率出现了偏离于先前趋势的下降,但基于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来犯罪与刑事司法体制领域发生的大量系统性变化,也很难将之归因于米兰达规则。犯罪性质的重大变化、毒品、人们对待权力机关的态度等方面的改变,以及沃伦法院在刑事司法领域所作出的一系列判决都对破案率产生了影响,而不仅仅是米兰达案判决所带来的体制性变迁等导致了破案率的实际下降,将前述这些因素对警方破案率的影响排除之后,卡塞尔教授的回归分析所观测到的破案率偏离趋势究竟还剩多少。
尽管对卡塞尔教授的研究提出了前述疑问,多诺霍教授还是对卡塞尔教授试图超越价值判断和单纯的定性论证,运用统计学知识,以实证研究的方式来验证联邦最高法院这一重要判决对美国刑事司法体制的影响之举表示了称赞,认为卡塞尔教授的这些研究确实是一个标准的实证研究范本,他们愿意与大家分享数据的行为表明他们的研究值得信赖。针对多诺霍教授的质疑,卡塞尔教授与福尔斯教授随后撰文予以了回应,在《米兰达案判决之后的破案率下降:巧合还是必然》一文中认为多诺霍教授的回归分析结果不仅未能证明其研究的错误,恰恰相反的是,多诺霍教授的一些分析结论从另外一个角度印证了他们的观点,即米兰达规则导致了警方破案率的下降,妨碍了警察执法效果。
四
卡米萨教授认为,米兰达案判决也许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历史上最被误读的判决,但对于何谓正解,何谓误读,他并没有非常明确地表达,而是说如果不回顾米兰达案判决之前美国联邦刑事诉讼中供述的可采性标准的话,就很难对米兰达案判决之于美国刑事诉讼的影响作出确切的评价。于是卡米萨教授在《“米兰达案”四十年:为何需要、如何达致———以及围绕着米兰达规则发生的一切》(以下简称《“米兰达案”四十年》)一文中首先回顾了米兰达案判决之前美国联邦刑事诉讼中供述的可采性标准———正当程序之下的“自愿性”标准,对美国联邦刑事诉讼实践中在“自愿性”标准上的分歧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并感叹道———什么时候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自愿的”和“自由的”,什么时候又不是? 什么时候是“自由选择”或“自由意志”的结果,什么时候又是被“压制”或者“压迫”的产物? ……但是法官却不能等到学者们走出这漫无边际的争论,他们必须对摆在面前的案件作出判决,以简洁的判决对被告的供述是否可采作出结论。
针对正当程序下的“自愿性”标准的含糊、复杂、主观、耗时、低效等不足,卡米萨教授援引了雨果·布莱克大法官的评论:“如果每次你在考虑被告的供述是否具有可采性时都必须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形,那么,这世界上恐怕没有一个法庭能够知道其所面对的被告的供述是否可采,直到案件提交到我们面前的时候,可能我们会发现,(要确定被告供述是否可采)已经超出了我们的能力范围。”??????在此,卡米萨教授似乎理解了美国联邦或地方法院的法官们在面对供述可采性问题时的艰难与痛苦,“基于联邦最高法院不能为‘自愿性’标准提出一个明确可期的定义,那些一直使用这一含义模糊的概念来判断在合宪性上存有疑问的供述是否可采的各州法庭由此背上了沉重的工作负担。”为各法院寻求一条更好的、更易于把握的获得供述的路径已然不可避免———而这一路径便是米兰达案判决所确立的规则。而米兰达规则的确立,使得美国联邦刑事诉讼中供述证据的可采性规则逐渐从“自愿性”标准向“合法性”标准转变,法官们不需要再为被告人供述是否“自愿”而全面考虑“被告人的智力情况、身体健康情况,特定犯罪嫌疑人的情感特征、年龄、受教育程度和此前有无犯罪记录、饮食情况,是否被剥夺了睡眠,警察审讯持续的时间,审讯时亲友是否在场,其聘请律师的要求是否被拒绝等”一切看似相关,但又无关的因素;只需要考虑警察在审讯过程中是否遵循了米兰达规则的要求,被告人是否在米兰达卡片上签字放弃了他的权利,从而大大减轻了法官的工作负担。
其实,工作负担减轻了的绝不只是法官。要知道的是,在刑事诉讼中承担指控举证责任的是检察官。虽然卡米萨教授在文中没有这样说,但其在以单独一小节的篇幅论述沃伦大法官在米兰达案判决形成中的作用时,首先回顾了沃伦在成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之前的职业生涯———沃伦在成为加利福尼亚州州长之前,其全部法律职业生涯都是执法人员的角色:做了五年的执行地方检察官,十三年的阿拉梅达郡(Alameda)地方检察官办公室主任,四年的州总检察长。因此,沃伦作为执法人员的背景比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历史上的任何其他大法官都更为全面。尽管沃伦大法官的传记作者在叙述其漫长的执法人员工作经历与米兰达案判决之间的关系时倾向于认为正是这些经历,使其深切地理解警察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力量的严重失衡,从而更敏锐地意识到羁押审讯的强制性,从而为米兰达案判决埋下了种子。也许沃伦大法官确实是基于对犯罪嫌疑人权利在羁押审讯的强制之下饱受侵犯的现实之认知,全力促成了米兰达案判决的形成。但是不是存在另一种可能——长期的检察官职业(执法人员)生涯使其深切地体会到供述证据的“自愿性”标准对控方带来的巨大困扰和沉重负担,促使其生出了为从前的同行们寻找一条从证明被告人供述“自愿性”的重负中解脱出来的路径的想法? 卡米萨教授援引了《超级 领 袖:沃 伦 及 其 最 高 法 院》一 书 作 者 伯 纳 德 · 施 瓦 茨 (BernardSchwartz)的叙述:“在做检察官时,沃伦一直试图让警察也和检察官一样实现‘职业化’;在做首席大法官时,他认为职业化的警察才能达到联邦最高法院的要求。尽管他的批评者认为沃伦及其同事们放纵了太多的犯罪,威胁了公共安全,但是沃伦还是认为在他领导下的联邦最高法院才完成了对执法人员职业化的启蒙,从而鼓励警察们更加努力地工作,更为细致全面地准备他们的案件。”值得注意的是,对警察的职业化不等同于削弱警察的执法能力、效果———只不过是使之变得更为高贵,更不等同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障,而是使警察(侦查)人员与检察官、法官都在职业化标准的规范之下行动,将供述证据的可采性标准从“自愿性”的事实判断转向了“合法性”的规范判断,并将警察、法官与检察官从证明与确认被告人供述“自愿性”这一模糊而艰难的任务中解脱出来。这或许就是卡米萨教授所说的,人们对米兰达案判决的误读之一吧。
五
卡塞尔教授这一系列的实证研究确实为我们提供了翔实的数据,统计学研究方法的运用也非常值得我们借鉴,但对于数据的解释仍然有一些值得商榷之处,甚至在实证研究中应提高警惕。因为数据有时候可以揭示事物的真相,有时候则可能因为对数据的解释不当,而以其客观的表象掩盖事物的真相。
卡塞尔教授在盐湖城的观察中发现,83.7%的犯罪嫌疑人在警察进行米兰达警告之后放弃了相关权利,其中79.8%的犯罪嫌疑人完全弃权,3.9%则是先弃权,后来在警察审讯过程中又重新主张了米兰达规则上的权利(包括保持沉默的权利、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从头至尾主张米兰达规则上的权利的犯罪嫌疑人只占样本总数的16.3%。从逻辑上而言,在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都放弃了米兰达规则上的权利的情况下,米兰达规则对警察审讯效果的影响将大幅度削弱,甚至相当于无。但是,卡塞尔教授并未深究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弃权背后的原因,而是执着地认为12.1%的犯罪嫌疑人在成功审讯之前主张米兰达规则上的权利对公共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具有潜在意义———每年大约有300000名犯罪嫌疑人在警察成功审讯之前主张了米兰达规则上的权利,其潜在的意思是,对这些犯罪嫌疑人无法审讯,失去了这些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进而造成了对这些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的障碍
在实证研究中,对数据的解释可能远比数据本身重要,如果研究者不能本着价值无涉的立场,而是带着某种预断来展开他的研究,那么,不仅可能导致其在数据选择过程中的偏见,有意无意地忽略与其预设不相一致的数据,或者倾向于选择能够对其预设形成支持的数据,而且可能导致其对数据解释的片面与狭隘。卡塞尔教授针对那些放弃了米兰达规则上的权利的犯罪嫌疑人的审讯情况进行了细致的分析,结果显示,在接受审讯的152名犯罪嫌疑人中,警察审讯成功的有73人,审讯不成功的有79人,在犯罪嫌疑人弃权的情况下,警察审讯成功与不成功的数量、比例大致接近。问题的关键是,既然犯罪嫌疑人已经放弃了米兰达规则上的权利,那么,警察审讯不成功的结果与米兰达规则之间又有什么关系? 换句话说,在犯罪嫌疑人放弃了米兰达规则上的权利的情况下,米兰达规则又如何影响警察的审讯效果? 但是,卡塞尔教授似乎并未意识到这一逻辑(或者说直觉),而是耐心细致地梳理了米兰达案判决之前的相关研究文献、美国之外的其他国家(英国、加拿大)警察审讯的供述率、破案率等数据,对米兰达案判决前后美国警察审讯的供述率、破案率进行前后左右的直观对比,接着运用统计学方法,竭力论证了米兰达规则妨碍了警察执法效果的判断。
哈伦大法官在米兰达案判决异议中说过的“只有时间才能告诉我们”被卡米萨教授在《“米兰达案”四十年》一文中再次提起,“正如时间所证明的那样,除了一人(卡塞尔教授)之外,大多数人都认为米兰达案判决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率影响不大”,“那些接受调查的检察官、法官和警察大都认为米兰达规则并没有给执法带来什么大的麻烦”,“那些认为如果米兰达规则被撤销或者推翻警察执法效果将得到显著提升的观点应当受到强烈的批判”。在卡米萨教授看来,四十年后(2006年)看到的米兰达规则与米兰达案判决之时的“原米兰达规则”已经不完全一样了,经历了伯格法院、伦奎斯特法院时期之后,“原米兰达规则”已经被大大弱化,卡塞尔教授谈论的是沃伦法院时期的米兰达规则,而其他一些研究者谈论的可能是经历伯格法院、伦奎斯特法院连续挤压之后幸存下来的米兰达规则。与此同时,警察也逐渐适应了米兰达规则的要求,丰富、进化了他们的审讯技巧——以漫不经心的态度向犯罪嫌疑人宣读原本神圣的宪法性权利,有意无意地贬低了米兰达警告所具有的意义。?????? 而这种 “适应”或者“调适”性的审讯策略或者技巧,从某种程度上而言,就是对米兰达规则的嘲笑。这或许就是卡塞尔教授看到了,却未能解释的,83.7%左右的犯罪嫌疑人都放弃了其在米兰达规则上的权利的重要原因之一。
六
作为米兰达规则最为坚定的反对者的卡塞尔教授与最为著名的支持者的卡米萨教授都提出了对警察审讯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的建议。卡塞尔教授之所以建议对审讯录音录像是因为他认为米兰达规则走了极端,只重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无视警察执法利益的需要,而对审讯录音录像则可二者兼顾;卡米萨教授等建议对审讯录音录像是因为他们发现在供述证据的可采性标准从“自愿性”转向“合法性”之后,犯罪嫌疑人在米兰达卡片上的签名被视为其供述合法性的重要证据——然而在封闭的审讯环境之下,犯罪嫌疑人为什么会放弃他的权利,或者说警察是如何让犯罪嫌疑人放弃其在米兰达规则上的权利的,除了警察与犯罪嫌疑人之外,无人知道。
从事实的层面而言,审讯之所以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充满威胁,主要原因在于审讯过程的封闭性、秘密性,在这样的环境下,赋予犯罪嫌疑人多少权利可能并不重要,因为一个封闭、秘密的环境无法为犯罪嫌疑人权利的行使提供必要的空间,侵害其权利的控告却因为举证不能而得不到救济,对于审讯室内究竟发生了什么,法官面对的只能是警察与被告之间的“宣誓竞赛”。其实在米兰达案判决之前,美国公民自由协会(ACLU)的律师伯纳德·韦斯伯格即提出了对警察审讯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建议。 20世纪70年代一些美国民权组织即已模糊地意识到了米兰达规则不仅不足以保护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的权利,反而因为供述可采性标准的转换,犯罪嫌疑人在米兰达卡片上的一个签名就使控方完成了对供述合法性的举证,因此呼吁对警察审讯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但直至2008年,全美国也只有8个州的20个城市要求在谋杀犯罪案件的审讯中进行录音录像。
不知道卡塞尔教授对美国警察审讯实践的了解程度如何,也不知道他是否真正地认为,并始终相信米兰达规则削弱了警察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能力,从而妨碍了警察的执法效果。但我们有理由认为,他应该了解美国警方对待审讯录音录像的反对态度,也应该理解美国警方为什么反对审讯录音录像。但他只是简单地以英国的实践作为论据,认为对审讯录音录像并未降低英国警察审讯的供述率,而没有对美国警方为何反对审讯录音录像进行探究———事实上,审讯录音录像对警察审讯效果的消极影响更甚。
七
比较研究对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乃至中国刑事诉讼立法曾经发挥过重要的作用,但很多时候我们的比较研究一方面更多地停留在某个国家或地区的某种制度的法律文本,而不是制度的实践,对米兰达规则的引介即是如此;另一方面对于某种制度之所以能够在某个国家或者地区生成、运行,对制度背后支撑其存在与运行的历史、政治、经济、文化等深层背景,以及制度的流变缺乏必要的理解与把握,对米兰达规则的移植建议同样如此。从这一角度而言,本书收录的这几篇长文在一定程度上向我们展示了米兰达规则在美国警察审讯中的实践面向(当然并不全面,因为卡塞尔教授的研究更多的是利用一些二手资料与数据,即便是在盐湖城的观察式研究,也只是一个点而已,其所观察到的情况也很难说就一定具有普遍性、代表性),以及米兰达规则在美国实践与理论界的争议,因而具有不一样的参考意义。
从学术研究角度而言,近二十年来实证研究方法在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界日益为研究者们青睐,但不得不承认的是,一方面实证研究缺乏必要的权威、全面、客观的官方数据(近年来这一情形稍有改善。例如,各级人民检察院从2020年开始发布季度、半年、年度主要办案数据;裁判文书网、12309检察信息网发布了大量法院裁判文书和检察业务文书,从而为刑事诉讼法学实证研究提供了必要的数据来源)。更多的实证研究依赖的是研究者个体的调查,数据的全面性、代表性、权威性不一定能够得到保证。另一方面由于大部分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者。学术训练与成长背景相对单一(简单地说,就是大部分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者都是文科出身,缺乏实证研究必需的数学知识与数据分析技能),对实证研究方法的把握与运用显然与卡塞尔教授等存在较大的差距,更多的“实证研究”还只是停留在直观的数据与图表展示(译者即是如此)。因此,对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学实证研究而言,本书也许还具有一定的方法论意义。相对于某部法律或者某个规则甫一出台即遭遇的批判性研究而言(从某种程度上说这也是一种学术焦虑的反映),对一项规则与实践效果的回顾性研究,无论是批判还是赞扬,至少从学术严谨性的角度而言更值得我们学习。本书收录的这几篇文章都是米兰达案判决三十年、五十年之后的研究,既回应了哈伦大法官在米兰达案判决异议中的“只有时间才能告诉我们”的担忧,也让我们看到了米兰达规则在过去五十年间的实践流变———它不只是大众耳熟能详的“米兰达警告”台词,而且是五十年间不断演进的现实存在。虽说在米兰达规则问题上,卡塞尔教授的观点与立场被认为是美国法学界的极少数派,其正确与否暂且不论,卡塞尔教授对一个问题持续二十余年的关注与坚持仍是值得赞赏的。
译者
刘方权 陈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