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主题探讨正当防卫正当化根据的反思与再解读——结合权利理论与社会学理论/曾庆鹏一、防卫权的本体探究——结合权利理论二、正当化根据理论的对比检视三、正当化根据理论的定位与再解读——结合社会学理论四、结语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的判断/程龙一、问题意识二、不法侵害判断的事后纯粹客观论及其批评三、不法侵害判断的事中社会相当论及其理论展开四、事中社会相当论与假想防卫、假想防卫过当的罪责形式五、结语主观心态视角下防卫过当判断的思路与方法/张亚平一、防卫过当的判断思路二、防卫人的主观心态类型及其作为防卫过当判断视角的理论依据三、防卫行为过失造成重大损害的性质认定四、故意心态视角下防卫过当判断的类型化分析五、结语防卫过当的判断与侵害终了后的情况/〔日〕安田拓人 文 段宇衡 译一、序言二、防卫过当的刑罚减免根据论视角下的事后的防卫过当三、事后的防卫过当的界限划定四、分割被正当化的反击(正当防卫)与事后的过当的对错五、分割强度的过当与事后的过当(或复仇)的对错住宅内防卫限度判断的权利基础与解释标准/郑平心一、问题的提出二、住宅内防卫权之扩张三、住宅内防卫限度解释标准之确立四、结语刑罚理论美国法院适用联邦量刑指南的四十年回顾/〔美〕理查德·弗拉塞 文崔仕绣 译一、概述:何时用于何处的何种量刑指南二、1999年以来量刑指南改革所面临的重大挑战与所取得的显著发展三、量刑指南目标的实现情况四、结论神经伦理学视角下的罪犯文化改造/吴新民一、问题的提出二、道德活动的脑神经机理:神经伦理学的兴起三、神经伦理学对罪犯文化改造的启示实证研究未决羁押人员财产权保障问题研究——基于实证分析与比较法的考察/周健宇一、未决羁押人员财产权之证成二、实证考察:我国未决羁押人员财产权保护现状三、他山之石:借鉴域外主要法治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四、保障未决羁押人员财产权的若干建议理论前沿关于中国刑法的评论——德国人的视角/〔德〕米夏埃尔·博兰德 文 蒋娜、韩容、张安泽 译一、引言二、中国的争议三、运用评注的功能四、德国的独特经验五、结论:关于未来中国可能争议的一些潜在问题美国与德国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以比较法律史为视角/〔美〕马库斯·德克·达博 文 陈芹 译一、美国刑罚之非法定性二、罪刑法定原则的批判性分析——基于比较法律史三、结论刑法上等置判断的方法论基础/杨军一、刑法上的等置判断及其面临的质疑二、刑法上等置判断的必要性渊源三、等置判断过程的型塑四、刑法上等置判断的合理性根基五、刑法上等置判断的合法性依据六、结语论犯罪成立时期的包括性早期化/〔日〕盐见淳 文 姚培培 译一、序言二、预备罪与阴谋罪的关系三、预备罪的成立时期四、结语我国刑法为什么不适用阶层犯罪论体系——犯罪论体系形成的实定法演绎/冷必元一、阶层体系推行的实定法改造方案二、德国犯罪认定的逻辑缺陷及阶层补位三、苏俄犯罪实质判断的四要件展开四、中国犯罪构成的刑法移植五、阶层体系推行的中国刑法障碍六、结语迷失在机能与实质中的正犯形象——机能统一犯罪参与体系的再论证/王猛一、实践:破除区分制的思维禁锢二、评述:从单层模式到双层模式三、批判:实质与机能夹缝下的区分制四、新说:统一正犯体系与双层归责模式五、余论:走向融合的犯罪参与模式?商业代孕的刑法规制/张慧敏一、问题的提出二、商业代孕与现行刑法三、比较法视野中的代孕四、商业代孕的犯罪化五、结论信息数据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教义学重构/万均扬一、个人信息保护亟须传统理论范式转型二、主体权益与公共价值之间:个人信息的三重面向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重构四、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解释五、结语超越数据属性:盗窃比特币行为的刑法认定/李婕一、问题的提出二、理论争鸣:比特币法律属性之不同观点及评析三、正本清源:数据代码的刑法评价四、司法认定:盗窃比特币行为的刑法评价五、结语数据犯罪沟通信用法益观及其阐释/李昱一、问题的提出二、从属性法益观的检讨三、独立性法益观的审视四、数据沟通信用法益观之提倡五、数据沟通信用法益观之具体应用六、结语论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罪过/杨新绿一、问题的提出二、学说及争议焦点三、争议厘清四、故意犯之提倡五、过失犯之否定六、结语实务热点没收违禁品的实质解释及范围判定/冯文杰一、没收违禁品:保安处分二、违禁品标准的学说之反驳三、违禁品之实质解释四、违禁品没收之范围判定五、结语危险驾驶罪中“直接责任”的规范解析与教义展开/李凯一、两个并不妥当的裁判倾向二、危险驾驶罪中“直接责任”的主体范围划定三、危险驾驶罪中“直接责任”追责根据探析及其教义展开四、结语催收非法债务罪中“非法债务”的入罪限制机能/储志豪一、问题意识与研究进路二、“非法债务”在刑民交叉视野下的内涵限定三、债务“非法”的指涉对象与限缩效果四、财产法益对“非法债务”给付内容的限定五、结语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的定性依据与量刑逻辑/曾一珩一、电信网络诈骗解释中存在的问题二、电信网络诈骗范畴的实质理解三、从重量刑情节的适用逻辑刑事程序论未决羁押的实质性审查——从欧洲人权法院“布萨吉诉摩尔多瓦共和国案”切入/王志坚一、案件情况及欧洲人权法院的基本立场二、欧洲人权法院视野下未决羁押的实质性审查三、我国未决羁押的审查现状反思四、借鉴意义:构建未决羁押的实质性审查机制论审前非羁押监管模式的数字化转型/施珠妹一、审前非羁押监管模式二、审前非羁押监管模式数字化转型的意义三、审前非羁押监管模式数字化转型面临的挑战四、审前非羁押监管模式数字化转型前景展望五、结语日本“审判中心主义”改革成效及其启示/林偶之一、引言二、日本引入裁判员制度的成效与限度三、日本2016年刑事司法改革的局限与展望四、日本经验对我国的启示德国、英美和中国刑事诉讼中基于合意的案件处置/〔德〕托马斯·魏根德 文王芳凯 译一、定义二、关于检察官制裁的讨价还价三、书面程序四、审判阶段基于合意的案件处置五、基于合意的处置(制度)在国际上取得成功的原因六、缺点和风险七、控制风险的方式是否采纳未出庭对质证人证言的欧洲经验及其启示——以三步检验法的演变为线索/唐益亮一、两步法判断标准的运用及其评析二、三步检验法的确立及其解构三、三步检验法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发展四、三步检验法的总体性评析五、三步检验法对我国的启示认罪认罚案件上诉的现实困境及其破解——以3360份裁判文书为样本/王从光一、实证分析:认罪认罚案件上诉情况二、现实困境:诉讼效率抑或诉权保障三、理论因应: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契约属性四、困境破解:基于诉讼契约的机制建构五、结语
主编絮语
本卷的主题是“正当防卫”。“正义不应向不义退让。”最近几年,由于部分案件产生的轰动效应,在正当防卫问题上,我国刑法学界开始深刻反思既有陈说,各类文章铺天盖地。本刊一直想就此问题推出专栏,不过,由于出版周期的原因,如今才遂愿。
本期“主题探讨”栏目刊载的是一组讨论正当防卫问题的论文。曾庆鹏的《正当防卫正当化根据的反思与再解读——结合权利理论与社会学理论》一文,聚焦正当防卫的法理根据,研究的是防卫权和正当化根据的本体及其关系问题。曾文运用霍菲尔德权利理论分析防卫权,指出防卫权自身蕴含的概念关系足以解释正当防卫何以阻却违法。由“权利”和“正当”的关系出发,将刑法学语境中正当化根据的理论功能定位为解释立法者在实证法上针对防卫行为的赋权理由。结合社会学中的正当性理论,在正当化根据诸多立场中,权利说(德国古典哲学语境)、法益(利益)衡量说和法益悬置说存在诸多不足。二元论能妥帖地实现前述理论功能,因其个人保护原则可以解释正当防卫在价值理性层面的正当性,法确证原则足以揭示正当防卫在工具理性层面的正当性。在正当防卫教义学知识逐渐走向精细化的当下,深化正当化根据问题的思考,对正当防卫的宏观理念更新具有基础性意义。
程龙的《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的判断》一文,讨论的是正当防卫中如何判断不法侵害的有无与程度问题。近年来,正当防卫问题被重新激活,程文敏锐地注意到,正当防卫判断中不法侵害的有无,决定着正当防卫与假想防卫的界分;不法侵害的程度高低,又影响着正当防卫与假想防卫的判断。两相结合,还可能引出更加复杂的假想防卫过当问题。程文将我国目前的不法侵害判断方法提炼为“事后纯粹客观论”,并且指出其存在诸多误区。在此基础上,程文提出“事中社会相当论”的判断方法。这对于实务恰当处理正当防卫的相关判断疑难问题具有一定的启发性。
张亚平的《主观心态视角下防卫过当判断的思路与方法》一文,对于防卫过当的判断进行了新的思考。长期以来,刑法学理论不断完善防卫过当的判断规则,但是局限于纯客观要素的比较,据此得出的结论屡遭质疑;同时,传统观点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主要是过失,也可能是间接故意,但是司法实践中因防卫过当而构成的犯罪绝大多数是故意犯罪,极少有过失犯罪的判决。基于对这两个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的问题的反思,张文提出从防卫人对其防卫行为造成重大损害结果的主观心态视角构建防卫过当的判断思路与方法。通过对实践案例的类型化梳理,进而得出结论,防卫行为过失造成重大损害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过当,只有当防卫人利用防卫机会,故意造成重大损害的,才可能是防卫过当。我国司法实践中涉及防卫过当的判决屡屡出现偏差,确实值得刑法学者深思,张文提出的判断思路和方法,给人以启发。
段宇衡翻译的日本京都大学法学研究科教授安田拓人的《防卫过当的判断与侵害终了后的情况》一文,旨在探讨在侵害终了后仍然实施追击行为的情况是否成立防卫过当的问题。文章首先批判基于违法减少说而将侵害终了前后的行为一体性把握的评价方法,因为这一方法导致本应被正当化的反击行为被事后地评价为违法,所以不妥。为此,安田教授指出,若在事后的过当部分中,作为发端于应对最初不法侵害的意思仍得以维持,那么考虑到其具有“防卫现象”这一性质,应立足责任减少说,肯定事后的防卫过当。采用这一方法进行评价时,需注意两点:一是应分开处理正当防卫与事后的过当;二是需慎重考虑应否分开处理强度的过当与事后的过当或复仇。安田教授倡导,考察基于构成防卫过当的刑罚减免根据的“防卫现象”性质之有无,进而划定可以评价为事后的防卫过当的范围。我认为,这种方法摆脱了传统“一连串的行为”论的桎梏,为我国相关研究提供了新思路。
郑平心的《住宅内防卫限度判断的权利基础与解释标准》一文,聚焦于住宅内防卫规则解释标准的确立,主张将住宅内防卫作为一个独立的正当防卫类型。从住宅内防卫的权利基础看,将住宅权和防卫限度联系起来,能够在现行规范体系框架内为问题的解决提供新路径。当侵害人侵入他人住宅并对防卫人的人身安全进行威胁时,就同时侵犯了防卫人的住宅权和人身权,此时理应允许防卫人行使特殊防卫权。作者提倡,将侵害人是否持械作为防卫人能否进行特殊防卫的分类标准之一,并且将住宅内防卫类型划分为“针对侵害人持械的防卫”和“针对侵害人未持械的防卫”。在侵害人未持械情况下,作者进一步将住宅内防卫划分为“针对陌生人的防卫”和“针对熟人的防卫”,进而针对不同防卫类型提供具体的解释规则。
“刑罚理论”栏目收录两篇文章。崔仕绣翻译的美国明尼苏达大学教授理查德·弗拉塞的《美国法院适用联邦量刑指南的四十年回顾》一文,归纳了全美州际与联邦层面近半个世纪以来量刑改革的演进动态。鉴于州际与联邦、各法管辖区之间在量刑指南适用上存在的固有差异,美国《模范刑法典》在修订过程中进行了诸多颇具创新性的尝试,如鼓励在量刑阶段采用经验证可行的风险评估工具,以适度限制对具有较高前科等级的累犯的加重处罚等。尽管饱受合宪性争议,联邦量刑指南的参考属性仍在减少量刑歧异、提高罪刑相称性、提升量刑政策合理性、充分发挥惩教资源以及保护公共安全等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就如何改良既有量刑指南体系以推动美国整体量刑改革发展的问题,弗拉塞教授认为,应当进一步扩张指南覆盖面,使其涵盖包括轻罪在内的全部罪名,同时依据罪行严重程度对非监禁刑罚制裁措施设置推定上限,加强对少年犯罪记录、轻罪指控和加重量刑因素等方面的审核,并减少种族因素对量刑裁决的影响。
吴新民的《神经伦理学视角下的罪犯文化改造》一文,根据现代神经生物学和神经伦理学研究所揭示出的道德判断和道德行为背后脑神经科学机理,认为罪犯文化改造就是用好的文化刺激作用于罪犯,使罪犯的大脑建立新的良好神经回路联结的过程。 作者根据神经伦理学的研究成果特别指出情感对于罪犯道德信念的建立具有重要的意义,认为情感的人格化应该成为罪犯文化改造的重要目标。基于审美教育能更好地锻炼大脑前额叶、激活并逐渐强化脑中镜像神经元系统、培养道德移情能力,吴文进一步就如何实现罪犯情感的人格化提出文化改造路径,即开展“以美养善”为内核的审美教育。该文研究大量结合神经科学、伦理学、美学的最新研究成果,突破对罪犯改造问题上经验总结和价值分析的研究范式,是对刑事法学问题进行跨学科研究的一次探索,对于提升罪犯改造的科学化水平和实践效果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实证研究”栏目收录了周健宇的《未决羁押人员财产权保障问题研究——基于实证分析与比较法的考察》一文,该文以实证研究为基础,审视我国未决羁押人员财产权保障中存在的规范性较弱、搜查缺乏明确指向、保管不当等若干问题,并且借鉴法治发达国家的立法例,从立法、制度设计和实施等各方面采取措施,建立和完善未决羁押人员财产权保障体系,防止其受到不公正待遇。未决羁押人员权利保障问题,是一个国家人权保障、司法文明程度的缩影。我国要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注重保障未决羁押人员的权利。我期待作者继续关注未决羁押人员其他方面权利的保障问题,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正、“看守所法”的出台提供有益的参考。
“理论前沿”栏目收录七篇文章。蒋娜、韩容、张安泽翻译的英国杜伦大学教授米夏埃尔·博兰德的《关于中国刑法的评论——德国人的视角》一文,探讨中国关于借鉴德国法典评注制度的争论、经验借鉴、可行性以及将会产生的影响。一直以来,中国的刑法学研究与司法实践存在一定脱节,引用刑法评注工具不仅可以激发刑法学术研究活力,还有助于刑法适用的统一性以及法治理念的传播。本文首先从中国的法治土壤和环境入手,分析刑法评注在中国发展的兼容性,并且深入、系统地介绍德国刑法典评注的发展历程及其深远影响,以让读者更加辩证客观地了解该制度。随后,本文提出中国在运用刑法评注时可以采取的视角和角色,这为今后的探讨和研究提供了方向。
陈芹翻译的加拿大多伦多大学教授马库斯·德克·达博的《美国与德国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以比较法律史为视角》一文,从比较法律史的角度,对美国与德国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展开批判性分析。首先,达博教授回顾了美国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缺位的历史,他指出,美国刑罚历史中占主导地位的是警察制度,而非法律,刑罚权是国家警察权的一种形式。他进而指出,罪刑法定原则在德国虽然是现代法治国的重要标志,但德国学者并未真正解释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刑法理论一般认为三权分立学说及一般预防理论是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但达博教授对此提出质疑,并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不在于法典编纂,而在于不断审视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在我国,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上述观点对我们全面把握该原则有着相当的启发性。达博教授一直致力于两大法系之间刑法的比较研究,其论著在国内不断被翻译发表,为中国学者的刑法学研究打开新的面向。
杨军的《刑法上等置判断的方法论基础》一文,讨论的是刑法方法论中的等置判断问题。等置判断问题在晚近刑法教义学研究中占据重要地位,诸如不纯正不作为犯、共犯参与者不法的认定都难以脱离等置判断。然而,由于与类推存在密切关联,等置判断的既有研究屡遭方法论层面的质疑。通过梳理既有质疑观点,杨文在型塑等置判断过程的基础上,澄清了刑法上等置判断的方法论基础。该文指出,等置判断是解决刑法判断中事实与规范不对称所引发的等置问题的必然选择,渊源于哲学诠释学的等置理论与类型思维并不冲突,等置判断不会构成刑法所禁止的类推、危害法安定性抑或导致刑法上的恶性循环。总体而言,对等置判断方法论基础的澄清,有助于打消教义学研究在方法选择上的诸多顾虑,这对于当下具体刑法教义学问题的展开具有基础性的意义。
姚培培翻译的日本京都大学法学研究科教授盐见淳的《论犯罪成立时期的包括性早期化》一文,研究日本刑法中的阴谋罪、共谋罪与预备罪的关系,指出阴谋罪与共谋罪并非处罚早于预备阶段或者不同于预备阶段的行为,而是处罚预备罪的共同正犯形态,因此其成立以其中一人开始实施预备行为为条件。作者进一步指出,为了限定预备罪的处罚范围,应当将可罚的预备限定于“接近于实行阶段的准备、在条件成就后能够快速付诸实行的准备”,并且列举大量日本判例佐证其观点。原文作于2007年,当时日本学界正在热烈讨论增设共谋罪的合理性,对此,作者提出,为了在实质上保障内心自由与思想自由,在制定共谋罪之际,应当通过要求“接近于犯罪实行阶段的行为”这一要件对该罪的成立范围加以限定。2017年,日本国会审议通过《部分改正〈有关处罚有组织犯罪以及规制犯罪收益等法律〉的法律》,在实质增设共谋罪的第6条之二中,对于该罪的成立设置“计划者中的任意者基于该计划实行了资金或物品的准备、相关场所的踩点以及其他为了实行所计划的犯罪的准备行为”,已经体现作者的想法。
冷必元的《我国刑法为什么不适用阶层犯罪论体系——犯罪论体系形成的实定法演绎》一文,重拾三阶层与四要件的犯罪论体系争议,认为一国所采用的犯罪论体系应当尊重本国的法治轨迹与立法条文,旗帜鲜明地主张我国不应推行阶层犯罪论体系。作者阐释了阶层理论与要件理论各自的起源与发展。通过勾连《德国刑法典》第1条、第11条的规定,作者认为由于二者仅对犯罪行为进行了形式上的勾勒,导致该当构成要件的行为并不等于达到刑法可罚程度的犯罪行为,所以理论上必然要进行阶层论的需要。而要件理论则源自《苏俄刑法典》中犯罪的实质概念。只有坚持要件理论,才能贯彻唯物哲学,并切合我国《刑法》第13条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我国学界围绕犯罪论体系已经展开了旷日持久的讨论,虽然这一话题在当下热度稍退,但仍然是影响我国刑法理论构建的关键性问题。相信本文能进一步推动围绕犯罪论体系的讨论走向理性、深入。
王猛的《迷失在机能与实质中的正犯形象——机能统一犯罪参与体系的再论证》一文,反思了犯罪参与体系的机能化与实质化思潮,及其与我国刑法文本的契合度。作者指出在利用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场合,传统区分制理论难以解释《刑法》第29条第1款第2句的规定,可能导致教唆犯遭受重于间接正犯的处罚。在对学界的若干改良方案进行梳理的基础上,作者认为区分制中正犯形象的实质化发展,已然背离了限制正犯的理论出发点,主张重回形式客观立场的间接正犯消解论也存在内部论理的矛盾。作者进而重申了机能统一制的理论主张:定罪层面区分正犯与共犯是为了回应构成要件的罪刑法定机能,量刑层面区分主犯与从犯是为了回应刑事政策机能。最后,虽然区分制与统一制有走向融合的迹象,但双层区分制遮蔽了正犯与共犯所具有的量刑功能,导致双层区分缺乏理论根基与实益。作者结合《刑法》第29条对该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相信能够启发学界对该问题的进一步思考。
张慧敏的《商业代孕的刑法规制》一文,探讨的是刑法对于商业代孕这一现象应持的态度和立场问题。随着不孕不育现象的逐渐引人关注和新兴人工生殖技术的不断发展,作为其衍生现象的商业代孕应运而生,其带来的一系列伦理道德和法律等社会性问题亟待反思和解决。虽然我国大陆禁止任何形式的代孕,但是,其仅采用部门规章的形式,法律效力较低;措施为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规制力度不足;通过对现有刑法可能相关的部分罪名的教义学分析,亦难以运用现行刑法对商业代孕这一灰色地带进行有效的规制。现代政治经济哲学一般认为,支持自由市场的思想基础主要包括自由主义和功利主义。但是,张文认为,从自由主义而言,允许商业代孕,是将人物化、承认剥削的合理性,是生育权和身体自决权的不当行使;从功利主义而言,商业代孕不利于保护儿童利益、维护妇女的人格尊严。因此,张文主张,将商业代孕行为单独入刑,以刑法这一“最后法”保障生命的尊严和伦理的稳定,形成敬畏生命的社会氛围,体现国家对生命纯洁性的尊重。
“信息数据犯罪”栏目收录四篇文章。万均扬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教义学重构》一文,尝试将刑法学的研究起点前移,在开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教义学研究之前,先对个人信息的属性及其保护模式进行探讨。该文指出,个人信息保护亟须传统理论的范式转型,从单一思维、控制思维转向多元思维、适应思维。具体而言,个人信息同时蕴含着信息主体的权利面向、其他主体的利益面向以及信息流通的公共面向。各个面向的权重随着个人信息的类型和场景不同而发生动态变化,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框架也会适应个人信息的多面属性而提供动态的多元保护。在此基础上,该文认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应当界定为受到信息流通的公共价值限制的信息主体的信息权利,并进一步提出构成要件解释的新方案。在信息社会和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任务面前,传统法律框架和传统理论思维显得捉襟见肘,万文的研究思路新颖,值得一读。
李婕的《超越数据属性:盗窃比特币行为的刑法认定》一文,梳理了欧美及我国理论和司法实践关于比特币属性的观点,并且对不同观点进行评析,阐释比特币何以应该被定性为财产性利益中的债权标的——《民法典》第125条的“投资性权利”。这为我们全面了解比特币的法律属性打开窗口。在此基础上,李文指出,盗窃比特币行为的本质不是非法入侵他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是破坏原权利人对比特币的占有,将比特币转移到他处建立起新的支配利用关系。将盗窃比特币行为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没有全面评价犯罪行为,也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这篇论文提出的盗窃比特币行为应按照实施盗窃行为时比特币的交换价值认定犯罪数额具有实践参考意义。
李昱的《数据犯罪沟通信用法益观及其阐释》一文,批判既有的从属性法益观和数据安全法益观的缺陷,在数据犯罪中引入“沟通信用”的实质概念,进而从数据在网络系统中的“沟通”属性与使沟通成为可能的“信用”属性入手,对我国《刑法》第285条、第286条中数据犯罪规定的保护法益作出合理界定。在此基础上,作者以“沟通信用”为主轴,对数据犯罪的对象、实行行为、危害结果进行重新解释和限定。作者论证充分,思路清晰,观点鲜明,文献翔实,并结合大量实践案例,具有较强的理论与实务价值。作者提出的观点,有助于厘清数据犯罪的不法本质、限缩数据犯罪的处罚范围。
杨新绿的《论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罪过》一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收录的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判决文书进行全样本分析,指出本罪学理“热”而司法“冷”以及罪过争议学说众多而判决文书避而不谈的现象,追问本罪增设的意义、司法适用畸少的原因、本罪罪过认定标准特别是本罪罪过为何。通过介评关于本罪罪过的直接故意说、故意说、过失说、复合罪过说、模糊罪过说五种学说,作者概括出争议焦点既体现于罪过内部区分标准又体现于外界参照系统,即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之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特殊性、平台责任之于普通责任的特殊性、法定犯之于自然犯的特殊性,遂从内外两个维度厘清本罪罪过争议。随后从立法、司法、学理角度论证本罪罪过为故意,并从本罪缺乏过失犯法律规定以及结果回避义务、不符合监督过失和平台过失否定本罪罪过为过失,通过正反两个维度得出本罪罪过为故意的结论。该文系统梳理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司法适用状况及罪过学理争议,提出本罪罪过判断标准并加以验证,我认为,这篇论文的结论可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实务热点”栏目收录四篇文章。冯文杰的《没收违禁品的实质解释及范围判定》一文,立足利益平衡原理与比例原则研究刑法中违禁品没收问题。由于法规范下的违禁品存在标准模糊、具体种类规定过少等问题,因此,冯文重点从解释学角度界定《刑法》第64条规定中的违禁品,并且对其展开类型化探讨。冯文指出,预防违禁品规范化的危险性是没收违禁品的正当依据,其是一种对物保安处分。由于刑法解释不应违反一般人日常观念,因此,冯文根据规范目的作出解释以合理平衡社会防卫与权利保障,进而指出,具有值得刑法没收的社会危险性的财物,才属于刑法上的违禁品,学理上应从实质危险性说定义刑法违禁品,亦即刑法违禁品是不需要借助违法所得财物没收规则或供罪财物没收规则就值得刑法没收的规范禁止的财物。为合理判定违禁品没收的范围,冯文认为,应否没收违禁品不以行为人是否具有罪责为前提;某种财物是否为违禁品的判断时间应以裁判时为准;没收违禁品在适用违法所得财物没收规则或供罪财物没收规则的同时,应存在一些例外。我国刑法学界对于违禁品没收缺乏深入研究,冯文的探讨富有意义。
李凯的《危险驾驶罪中“直接责任”的规范解析与教义展开》一文,从危险驾驶案件中“直接责任”司法认定的认识偏差入手,一方面致力于从刑法解释学的维度阐释危险驾驶罪中“直接责任”各规范要素的应有之义,另一方面敏锐地从刑法教义学的维度塑造出我国刑法中“直接责任”的分型——“身份推定型”和“因果关系型”,两类“直接责任”有不同的追责根据及认定流程。该文不仅有利于推动对危险驾驶罪中“直接责任”的精细化阐释,为该罪的司法认定提供更为妥当的裁判标准,其对“直接责任”类型化研究的展开更是刑法解释学与刑法教义学良性互动的开创性成果。
储志豪的《催收非法债务罪中“非法债务”的入罪限制机能》一文,围绕催收非法债务罪的司法适用展开深入思考。基于解释论立场,储文认为,应当通过该罪罪状表述中的“非法债务”合理限制本罪处罚范围,进而认为,丧失请求权规范基础是认定“非法债务”的首要条件,“非法债务”中的“非法”实则是以催收行为之前的起因行为为指向,表明涉案之债系非法产生,因此,以自然债为代表的未获“非法”评价之债应被剔除在外。储文尝试结合民法“债”的特征来构建“非法债务”的甄别规则,为我们理解催收非法债务罪打开新窗口。储文认为,财产权是催收非法债务罪的附属法益,本罪通过否定非法债权的财产属性再度宣示法律经济财产说的基本立场,没有危及合法财产的催收行为不成立本罪。这可以帮助司法实务厘清催收非法债务罪的处罚范围。
曾一珩的《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的定性依据与量刑逻辑》一文,结合司法解释的规定,通过对电信网络诈骗司法实务的反思,深入阐述电信网络诈骗从重处罚的实质依据,同时给出司法限缩适用的方案和刑罚裁量的改善建议。通过对既有案例的实证分析,曾文指出,电信网络诈骗实务中存在范畴认定过宽和量刑情节论证缺位的问题,其症结在于对从重处罚的实质依据认识不足。针对这两个问题,作者在分析定性依据后提出如下观点:其一,对电信网络犯罪作实质性限定理解,将电信网络诈骗理解为使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面向不特定多数人的诈骗,而非一切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参与下实施的诈骗;其二,从重处罚必须以责任或预防为依据,考虑量刑情节的层次差别,以具体、准确适用电信网络诈骗量刑情节。本文具有良好的问题意识,对电信网络诈骗的司法适用具有启发意义。
“刑事程序”栏目收录六篇文章。王志坚的《论未决羁押的实质性审查——从欧洲人权法院“布萨吉诉摩尔多瓦共和国案”切入》一文,从一则欧洲人权法院判例切入,详细阐释欧洲人权法院对未决羁押的审查标准及程序,并且对照我国实践提出完善建议。王文指出,欧洲人权法院通过判例逐步确定的未决羁押审查标准是“合理怀疑+其他相关且充分的理由”,并且明确该标准的适用起点为首次羁押审查。另外,欧洲人权法院强调羁押理由应具有一定的事实基础,审查官员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羁押正当性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在羁押决定书中说明理由。欧洲人权法院的经验在两方面可供我国借鉴:其一,构建独立的未决羁押审查制度,明确审查标准;其二,从羁押理由具体化、明示化等方面规范未决羁押审查程序。本文所提观点,对当下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贯彻落实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和理论价值。当然,在我国构建独立的未决羁押审查制度,会面临一定的制度障碍和改革阻力,有待后续研究。
施珠妹的《论审前非羁押监管模式的数字化转型》一文,研究审前非羁押监管模式问题,总结提炼出人盯人监管、社会机构支持监管、电子监控与数字监控四种监管模式,并且指出监管机制呈现出从“以人为主”向“以科技为主”、从依靠电子定位装置向依靠数字监控转变的发展趋势,研究具有前瞻性。该文还指出,监管模式数字化转型后公安司法机关可能面临的信息安全保障、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能力提升、现代科技与监管工作深度融合等难题,并建议构建以保障信息安全为核心、以提升相关能力为重点、以前沿技术应用为突破、以操作简便易行为导向、以完善监管规则为保证的数字监控新格局,对完善非羁押监管模式,从执行保障方面消除公安司法机关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顾虑,降低审前羁押率具有较强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林偶之的《日本“审判中心主义”改革成效及其启示》一文,系统、全面地介绍了日本“审判中心主义”改革的背景、目的与措施、成效与局限,以及其对中国的启示意义。作者指出,日本裁判员参审下的审判实践已经体现出审判中心主义的要求,但也被质疑其根底是准备程序中心主义、侦查中心主义,或是可能走上一条披着“审判中心主义”外衣的简易、速审的道路。2016年修法以后,日本学界和实务界着重于改进纠问式侦查构造和完善证据规则,这有助于日本司法实践真正落实审判中心主义。相较之下,我国目前关于审判中心主义的研究在概念界定上尚存在重大分歧,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涉及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进步的方向,不容半途而废。今后继续深化关于审判中心主义这一范畴的理论研究时,需要注意这一术语在理论、制度与实践层面的差异性。
王芳凯翻译的托马斯·魏根德的《德国、英美和中国刑事诉讼中基于合意的案件处置》一文,从比较法的视野探讨了基于合意的案件处置制度。本文所探讨的“基于合意的案件处置”是指“基于被告人的明示或默示同意而施加刑事制裁”,在审前阶段包括德国的有条件不起诉、美国的暂缓起诉协议等允许检察官撤回指控的制度,也包括通过书面程序作出简易处分等制度。在审判阶段,不同法系的国家鉴于自身诉讼构造选择了不同的制度安排,其中英美构建了辩诉交易制度,而中德的制度安排则至少在形式上仍然要求法官负担探求真相的义务。虽然上述制度安排为诉讼各方都带来了好处,但鉴于控辩双方力量悬殊,被告人可能被蒙蔽而作出同意,其所享有的程序性保障亦可能被消除。在此基础上,该文从减少认罪折扣等七个方面归纳了控制风险的举措。本文不仅对基于合意处置案件的制度进行了深入分析,而且不失为一篇比较法研究的范例。虽然文中涉及的我国制度主要围绕简易程序与速裁程序展开,而未涵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我们了解并分析世界范围内刑事司法的模式变革提供了一定启发。
唐益亮的《是否采纳未出庭对质证人证言的欧洲经验及其启示——以三步检验法的演变为线索》一文,讨论的是不出庭的证人证言的采纳问题。唐文主要借助一系列欧洲人权法院的典型案例,对两步法的适用、三步检验法的确立以及三步检验法的发展进行比较系统的分析。唐文认为,三步检验法作为欧洲人权法院是否采纳未出庭对质证人证言的判断标准,通过考察其不同阶段的变动内容,不仅揭示出欧洲人权法院对是否采纳未出庭证人证言应坚持的立场或价值考量,也对我国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立足我国实践状况,由于我国对书面证言的审查标准比较宽松,导致证人出庭率较低、被告人难以与证人对质、书面证言径直采纳率高等问题普遍存在。为解决这些问题,可以参考三步检验法,并且结合我国的司法现实,从高度重视证人出庭和被告人对质权问题、严格限定证人不出庭作证的例外情形以及在特殊案件中建立审前对质程序等方面作出努力。
王从光的《认罪认罚案件上诉的现实困境及其破解——以3360份裁判文书为样本》一文,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入法3周年为契机,通过裁判文书考察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情况,并从认罪认罚的本质出发,尝试破解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困境。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入法3周年的3360份二审裁判文书来看,被告人一审认罪认罚后存在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进行“投机上诉”与以实现监所服刑为目的的“留所上诉”情形。但是,将传统对抗式诉讼模式下的权利型上诉沿用至新型的合意式诉讼,不可避免地导致诉权保障与诉讼效率的两难困境。王文主张从认罪认罚的诉讼合意出发,发挥具结书契约属性的负担效,要求被告人上诉时载明具体理由,建立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结合的双重审查模式,同时建立和完善相关措施来保障这一模式的运行。在认罪与不认罪案件二分的当下,该文章对认罪案件上诉模式研究具有一定的意义。
江溯
谨识于北京大学法学院陈明楼
2023年12月10日
本书立足立法规范和司法实践,聚焦正当防卫的法理根据,运用实证研究方法、比较分析方法、规范分析方法等多元方法,系统研究了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的有无与程度的判断问题,住宅内防卫规则解释标准的确立问题,防卫过当的判断规则等问题。同时对其他刑事法理论与实务重点问题进行了探讨,如罪犯文化改造、未决羁押人员财产权保障、违禁品没收、信息数据犯罪等热点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对这些问题的解决与完善提出了独到的见解。
江溯,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北京大学实证法务研究所主任、北京大学刑事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刑法中心主任、北京大学法律人工智能实验室/研究中心副主任,《刑事法评论》主编,中国犯罪学会信息犯罪防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副秘书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律英文译审专家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络犯罪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主要研究领域为刑法学,发表中文、英文、德文论文四十余篇,专著两部,主编五部,翻译论文/著作十余篇/部。
本书为《刑事法评论》第48卷,主题是“正当防卫”,既有对刑法上正当防卫问题的集中讨论,也有对其他刑事法理论与实务重点问题的探讨,集中展现了刑事一体化思想的魅力与刑法的实践品格。本卷设有“主题探讨”“刑罚理论”“实证研究”“理论前沿”“信息数据犯罪”“实务热点”“刑事程序”等栏目。本书涵盖的领域,既有正当防卫等刑法总论的重点内容,也包括信息数据犯罪等刑法分论的热点问题,还涉及刑罚理论、罪刑法定、犯罪化、犯罪论体系与共同犯罪等刑法问题。此外,刑事程序中的未决羁押、审前非羁押监管模式、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制度,以及德日、英美的相关诉讼制度与改革经验,在其中亦有讨论。本书对我国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及司法实务的开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本书注重倡导学术批评与争鸣,致力于构建刑事一体化。本书的出版可为相关专业研究人员提供有价值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