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Information

垄断行为救济制度的修改与完善研究

丛书名

作者杨亦晨 著

版次1

书号35172

ISBN9787301351727

字数259千字

开本

页数272

出版年2024

定价¥59

目 录第一章 反垄断法框架下建立垄断行为救济制度的必要性 1第一节 反垄断法中针对垄断行为的救济措施 1一、垄断行为的主要救济措施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1二、垄断行为的特殊救济措施 :经营者承诺制度 3第二节 责令停止附加罚款模式的局限 :以我国原料药行业反垄断行政处罚为例 6一、我国原料药行业反垄断行政处罚概述 6二、高额罚款未必具备现实威慑力 10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难以恢复市场竞争秩序 15第三节 经营者承诺制度作为垄断救济措施的局限 18一、经营者承诺制度恢复市场竞争秩序的效率性 18二、经营者承诺制度无法替代救济制度 :以牺牲威慑性为前提的效率性 21第四节 小结 23第二章 构建垄断行为救济制度的理论框架 24第一节 垄断行为救济措施的概念界定 24一、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中的救济措施 24二、垄断行为救济措施的源起 26三、反垄断语境下救济措施的功能性定义 28第二节 垄断行为救济措施的应然目标 30一、终止垄断行为 30二、防止垄断行为的反复 33三、恢复市场竞争秩序 36四、补偿垄断行为的受损害方 40第三节 垄断行为救济措施的必要限制 43一、限制垄断行为救济措施的法理基础 43二、比例原则在传统惩罚理论中的规范功能 45三、比例原则在反垄断法语境下的功能拓展 47四、比例原则作为限制规则的适用路径 49第四节 垄断行为救济措施与民事诉讼损害赔偿的制度协调 52一、反垄断公共执行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52二、损害赔偿可否替代救济措施 :以美国模式与欧盟模式的比较为例 55三、民事损害赔偿作为公共执行救济措施的补充 60第五节 小结 63第三章 垄断行为救济措施的具体类型与选择标准 65第一节 回应型与主动型 :如何设计主动型救济措施 65一、主动型救济措施的现实需求 65( 一 ) 救济措施具有“ 主动型”内核 65( 二) 实施主动型救济措施的必要性 66二、主动型救济措施施加作为义务的风险 68( 一 ) 主动型救济措施忽略事前考量的风险 68( 二) 主动型救济措施缺乏事后监督的风险 69三、主动型救济措施的设计、实施与监管思路 71( 一 ) 救济措施的设计与垄断行为的认定相结合 71( 二)“ 基于原则”的自主型救济措施 73第二节 行为性与结构性 :如何在个案中选择有效的救济措施 74一、超越行为性或结构性二分法 :以目标作为分类标准 74( 一 ) 行为性救济措施 77( 二) 结构性救济措施 78( 三) 责令许可或互联互通 79二、选择有效措施的基本原则 81( 一 ) 比例原则 81( 二) 非惩罚性原则 82( 三) 平等对待原则 83三、有效救济措施的选择方法 83( 一 ) 以“ 反射”垄断行为作为主要方法 84( 二) 设计具体的目标而非具体的救济措施 85第三节 需求端与供给端 :如何通过需求端恢复市场竞争秩序 86一、针对需求端设计救济措施的必要性 86二、需求端救济措施的设计方法 89( 一 ) 降低需求端市场的准入门槛 89( 二) 向需求端披露必要信息 90( 三) 降低需求端的选择与转换成本 91三、介入需求端市场竞争的考量因素 92( 一 ) 界定相关市场 92( 二) 设计“ 一揽子”需求端救济措施 93( 三) 改变需求端的选择结构 93( 四) 实时监测救济措施的效果 93( 五) 针对需求端救济措施进行事后审查 94第四节 强制性与协作性 :如何协调法律责任与市场竞争秩序恢复的关系 94一、从强制性向协作性救济措施的转变 94二、强制性与协作性救济措施的混同可能导致过度监管 96( 一 ) 缺少反垄断调查的司法审查 96( 二) 不当扩张垄断行为的范畴 98三、强制性或协作性救济措施的选择标准 100( 一 ) 经营者自愿原则 101( 二) 垄断行为的性质 103第五节 小结 105第四章 数字经济下垄断行为救济措施的设计与实施 :数字平台维度 106第一节 数字平台市场的经济学特征 106一、规模经济与网络效应 106二、转换成本与锁定效应 109三、进入壁垒与“瓶颈”效应 113四、“数字守门人”与不可或缺的交易相对人 115第二节 重塑数字平台垄断行为的救济措施的必要性 117一、数字平台市场对反垄断法性质的挑战 120二、恢复数字平台市场竞争秩序的挑战 122三、传统救济措施应对数字平台垄断的效果有限 125第三节 救济措施重塑进路之一 :建立损害理论与救济措施的逻辑关系 127一、以谷歌搜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为切入点 127二、以平等对待竞争者作为救济措施 :数字平台是否负有平等对待的义务 129( 一 ) 反垄断法框架下平等对待义务的法理依据 129( 二) 平等对待义务是否具有经济学意义 132三、搜索中立原则 :作为救济措施的合理性 135第四节 救济措施重塑进路之二 :运用复合型救济措施 138一、以算法价格合谋的新型垄断行为作为切入点 138( 一 ) 算法技术在价格合谋中的作用 138( 二) 价格合谋的反垄断规制 139( 三) 算法价格合谋的认定标准与反竞争效果 141二、强制开放算法作为合谋行为救济措施的局限 145( 一 ) 强制开放算法的情形与条件 145( 二) 强制开放算法可能引发的问题 147三、目标导向下的复合型救济措施 149( 一 ) 以算法透明度作为行为性救济措施 150( 二) 在相关市场引入不对称条件作为结构性救济措施 152第五节 救济措施重塑进路之三 :事后救济与事前监管相结合 153一、事后救济与事前监管的案例梳理 153( 一 ) 建立平等对待义务与应对数字平台的“ 自我偏向”规则 153( 二) 限制排他性垄断行为的事后救济与事前监管的不足 155( 三) 应对新型剥削型滥用行为的救济措施与相关跨部门条例 156二、运用事前监管举措维护数字平台市场竞争秩序的前提 157( 一 ) 数字平台“ 根深蒂固”的市场力量 157( 二) 事后救济措施应对数字平台垄断行为的乏力 159三、数字平台市场事前监管举措的应然目标 160( 一 ) 公平 161( 二) 可竞争性 162( 三) 创新与透明度 163四、事前监管与事后救济的组合框架 164( 一 ) 救济措施的类型权衡 : 以错判成本理论为基础 164( 二) 在错判成本框架下组合事前监管与事后救济 167第六节 小结 170第五章 数字经济下垄断行为救济措施的设计与实施 :数据维度 172第一节 数据作为竞争要素的特征与价值 172一、数据的生命周期 172二、数据的主要特征 173三、数据作为无形资产的计算方法 175第二节 数据驱动的竞争损害理论 176一、数据驱动对消费者福利及创新的正面影响 178二、数据驱动的网络效应与市场集中 179三、数据驱动的“多米诺”效应与进入壁垒 183四、数据驱动的纵向一体化与对创新的扼杀 185第三节 数据驱动的排他性垄断行为 :强制开放数据是否为最优救济措施 187一、强制开放核心资源作为滥用市场支配行为的救济措施 188( 一 ) 强制开放核心资源在反垄断法框架下的可行性 188( 二) 强制开放核心资源作为恢复性救济措施的局限性 191二、强制开放数据作为救济措施 :以谷歌广告案为例 194( 一 ) 谷歌广告案的基本情况 194( 二) 谷歌相关用户数据是否构成关键设施 199( 三) 拒绝访问谷歌相关用户数据是否会抑制相关市场的竞争 202( 四) 谷歌拒绝开放相关用户数据是否有合理理由 204三、强制开放数据的权衡 :数据控制者与数据主体之间的权利边界 206( 一 ) 数据控制者是否应遵守相应的法定义务 209( 二) 是否取得相关数据主体的同意 210( 三) 是否对敏感个人数据进行共享 212( 四) 强制开放匿名数据是否更具有可行性 213第四节 强制开放数据作为救济措施的完善路径 214一、路径之一 :限制对用户数据的收集 214( 一 ) 提供第三方数据仓 214( 二) 缩短数据公司保存数据的期间 217二、路径之二 :限制大批量共享用户的原始数据 219( 一 ) 共享用户原始数据范围的权衡标准 219( 二) 数据集共享的隐私保障 : 匿名化处理与“ 数据沙盒 ” 221三、路径之三 :完善用户数据可携权 223( 一 ) 数据可携权的市场竞争功能 223( 二) 界定数据可携权的范畴 226( 三) 提供持续、实时的数据可携权 228第五节 小结 230结论 :“威慑之外 ,辅以救济” 231参考文献 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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