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第一章 反垄断法框架下建立垄断行为救济制度的必要性 1第一节 反垄断法中针对垄断行为的救济措施 1一、垄断行为的主要救济措施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1二、垄断行为的特殊救济措施 :经营者承诺制度 3第二节 责令停止附加罚款模式的局限 :以我国原料药行业反垄断行政处罚为例 6一、我国原料药行业反垄断行政处罚概述 6二、高额罚款未必具备现实威慑力 10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难以恢复市场竞争秩序 15第三节 经营者承诺制度作为垄断救济措施的局限 18一、经营者承诺制度恢复市场竞争秩序的效率性 18二、经营者承诺制度无法替代救济制度 :以牺牲威慑性为前提的效率性 21第四节 小结 23第二章 构建垄断行为救济制度的理论框架 24第一节 垄断行为救济措施的概念界定 24一、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中的救济措施 24二、垄断行为救济措施的源起 26三、反垄断语境下救济措施的功能性定义 28第二节 垄断行为救济措施的应然目标 30一、终止垄断行为 30二、防止垄断行为的反复 33三、恢复市场竞争秩序 36四、补偿垄断行为的受损害方 40第三节 垄断行为救济措施的必要限制 43一、限制垄断行为救济措施的法理基础 43二、比例原则在传统惩罚理论中的规范功能 45三、比例原则在反垄断法语境下的功能拓展 47四、比例原则作为限制规则的适用路径 49第四节 垄断行为救济措施与民事诉讼损害赔偿的制度协调 52一、反垄断公共执行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52二、损害赔偿可否替代救济措施 :以美国模式与欧盟模式的比较为例 55三、民事损害赔偿作为公共执行救济措施的补充 60第五节 小结 63第三章 垄断行为救济措施的具体类型与选择标准 65第一节 回应型与主动型 :如何设计主动型救济措施 65一、主动型救济措施的现实需求 65( 一 ) 救济措施具有“ 主动型”内核 65( 二) 实施主动型救济措施的必要性 66二、主动型救济措施施加作为义务的风险 68( 一 ) 主动型救济措施忽略事前考量的风险 68( 二) 主动型救济措施缺乏事后监督的风险 69三、主动型救济措施的设计、实施与监管思路 71( 一 ) 救济措施的设计与垄断行为的认定相结合 71( 二)“ 基于原则”的自主型救济措施 73第二节 行为性与结构性 :如何在个案中选择有效的救济措施 74一、超越行为性或结构性二分法 :以目标作为分类标准 74( 一 ) 行为性救济措施 77( 二) 结构性救济措施 78( 三) 责令许可或互联互通 79二、选择有效措施的基本原则 81( 一 ) 比例原则 81( 二) 非惩罚性原则 82( 三) 平等对待原则 83三、有效救济措施的选择方法 83( 一 ) 以“ 反射”垄断行为作为主要方法 84( 二) 设计具体的目标而非具体的救济措施 85第三节 需求端与供给端 :如何通过需求端恢复市场竞争秩序 86一、针对需求端设计救济措施的必要性 86二、需求端救济措施的设计方法 89( 一 ) 降低需求端市场的准入门槛 89( 二) 向需求端披露必要信息 90( 三) 降低需求端的选择与转换成本 91三、介入需求端市场竞争的考量因素 92( 一 ) 界定相关市场 92( 二) 设计“ 一揽子”需求端救济措施 93( 三) 改变需求端的选择结构 93( 四) 实时监测救济措施的效果 93( 五) 针对需求端救济措施进行事后审查 94第四节 强制性与协作性 :如何协调法律责任与市场竞争秩序恢复的关系 94一、从强制性向协作性救济措施的转变 94二、强制性与协作性救济措施的混同可能导致过度监管 96( 一 ) 缺少反垄断调查的司法审查 96( 二) 不当扩张垄断行为的范畴 98三、强制性或协作性救济措施的选择标准 100( 一 ) 经营者自愿原则 101( 二) 垄断行为的性质 103第五节 小结 105第四章 数字经济下垄断行为救济措施的设计与实施 :数字平台维度 106第一节 数字平台市场的经济学特征 106一、规模经济与网络效应 106二、转换成本与锁定效应 109三、进入壁垒与“瓶颈”效应 113四、“数字守门人”与不可或缺的交易相对人 115第二节 重塑数字平台垄断行为的救济措施的必要性 117一、数字平台市场对反垄断法性质的挑战 120二、恢复数字平台市场竞争秩序的挑战 122三、传统救济措施应对数字平台垄断的效果有限 125第三节 救济措施重塑进路之一 :建立损害理论与救济措施的逻辑关系 127一、以谷歌搜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为切入点 127二、以平等对待竞争者作为救济措施 :数字平台是否负有平等对待的义务 129( 一 ) 反垄断法框架下平等对待义务的法理依据 129( 二) 平等对待义务是否具有经济学意义 132三、搜索中立原则 :作为救济措施的合理性 135第四节 救济措施重塑进路之二 :运用复合型救济措施 138一、以算法价格合谋的新型垄断行为作为切入点 138( 一 ) 算法技术在价格合谋中的作用 138( 二) 价格合谋的反垄断规制 139( 三) 算法价格合谋的认定标准与反竞争效果 141二、强制开放算法作为合谋行为救济措施的局限 145( 一 ) 强制开放算法的情形与条件 145( 二) 强制开放算法可能引发的问题 147三、目标导向下的复合型救济措施 149( 一 ) 以算法透明度作为行为性救济措施 150( 二) 在相关市场引入不对称条件作为结构性救济措施 152第五节 救济措施重塑进路之三 :事后救济与事前监管相结合 153一、事后救济与事前监管的案例梳理 153( 一 ) 建立平等对待义务与应对数字平台的“ 自我偏向”规则 153( 二) 限制排他性垄断行为的事后救济与事前监管的不足 155( 三) 应对新型剥削型滥用行为的救济措施与相关跨部门条例 156二、运用事前监管举措维护数字平台市场竞争秩序的前提 157( 一 ) 数字平台“ 根深蒂固”的市场力量 157( 二) 事后救济措施应对数字平台垄断行为的乏力 159三、数字平台市场事前监管举措的应然目标 160( 一 ) 公平 161( 二) 可竞争性 162( 三) 创新与透明度 163四、事前监管与事后救济的组合框架 164( 一 ) 救济措施的类型权衡 : 以错判成本理论为基础 164( 二) 在错判成本框架下组合事前监管与事后救济 167第六节 小结 170第五章 数字经济下垄断行为救济措施的设计与实施 :数据维度 172第一节 数据作为竞争要素的特征与价值 172一、数据的生命周期 172二、数据的主要特征 173三、数据作为无形资产的计算方法 175第二节 数据驱动的竞争损害理论 176一、数据驱动对消费者福利及创新的正面影响 178二、数据驱动的网络效应与市场集中 179三、数据驱动的“多米诺”效应与进入壁垒 183四、数据驱动的纵向一体化与对创新的扼杀 185第三节 数据驱动的排他性垄断行为 :强制开放数据是否为最优救济措施 187一、强制开放核心资源作为滥用市场支配行为的救济措施 188( 一 ) 强制开放核心资源在反垄断法框架下的可行性 188( 二) 强制开放核心资源作为恢复性救济措施的局限性 191二、强制开放数据作为救济措施 :以谷歌广告案为例 194( 一 ) 谷歌广告案的基本情况 194( 二) 谷歌相关用户数据是否构成关键设施 199( 三) 拒绝访问谷歌相关用户数据是否会抑制相关市场的竞争 202( 四) 谷歌拒绝开放相关用户数据是否有合理理由 204三、强制开放数据的权衡 :数据控制者与数据主体之间的权利边界 206( 一 ) 数据控制者是否应遵守相应的法定义务 209( 二) 是否取得相关数据主体的同意 210( 三) 是否对敏感个人数据进行共享 212( 四) 强制开放匿名数据是否更具有可行性 213第四节 强制开放数据作为救济措施的完善路径 214一、路径之一 :限制对用户数据的收集 214( 一 ) 提供第三方数据仓 214( 二) 缩短数据公司保存数据的期间 217二、路径之二 :限制大批量共享用户的原始数据 219( 一 ) 共享用户原始数据范围的权衡标准 219( 二) 数据集共享的隐私保障 : 匿名化处理与“ 数据沙盒 ” 221三、路径之三 :完善用户数据可携权 223( 一 ) 数据可携权的市场竞争功能 223( 二) 界定数据可携权的范畴 226( 三) 提供持续、实时的数据可携权 228第五节 小结 230结论 :“威慑之外 ,辅以救济” 231参考文献 235
前 言在《反垄断法》的框架下 ,对于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或滥用市场支配 地位的经营者 ,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通常采取“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措 施 ,并没收违法所得或处以罚款 。这种事后处置模式 , 旨在通过惩罚实现 法律威慑性 ,防止垄断行为的反复 ,但却无法指导相关经营者对垄断行为 的反竞争效果进行弥补 。如何补救垄断行为所带来的竞争损害 ,需由反 垄断执法机构设计并要求相关经营者采取具体的措施或行动 ,从而恢复 相关市场的竞争秩序 。垄断行为救济措施的缺位 ,导致反垄断执法机构 在完成繁复的调查取证、事实分析与违法认定之后 ,仍难以消除垄断行为 的反竞争效果及有效恢复相关市场的竞争秩序 。简言之 ,救济制度的缺 位可能会消减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垄断行为认定工作的效力 ,并难以实现 执法的初衷。鉴于此 ,有必要开展垄断行为救济制度的修改与完善研究 ,这也是贯 彻落实 2020 年《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体制的意见》中提出的“完善竞争政策框架 ,建立健全竞争政策实施机 制 ,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的有益尝试 。本书将围绕以下三个核心问题 对如何构建垄断行为救济制度进行系统探讨 :①是否须在《 反垄断法》框 架下构建垄断行为救济制度 ;②构建垄断行为救济制度的一般性理论框 架是什么 ;③如何设计与实施数字经济平台垄断行为救济措施的专门性 适用规则。是否须在《反垄断法》框架下构建垄断行为救济制度 ,是本书立论的 前提与基础 。第一章将梳理目前《 反垄断法》框架下针对垄断行为的两 种主要处置模式及其局限性 , 以凸显构建垄断行为救济制度的必要性。 其一 ,关于“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附加罚款的处置模式 ,本书引证我国原 料药行业反垄断行政执法的相关案例 ,说明在相关行业具有结构性问题 的情况下 ,即使处以高额罚款并实施“禁令”,也难以恢复相关市场的竞争秩序 。其二 ,关于中止调查程序的经营者承诺制度 ,即在应对复杂且耗 时的垄断案件时 ,可以采取中止程序并实施和解协议以恢复市场竞争秩 序 。 由于经营者承诺制度适用范围的特殊性 , 其难以替代救济措施的作用。关于构建垄断行为救济制度的一般性理论框架 ,笔者分两部分进行 阐述 。第二章围绕救济措施的概念界定、内涵及其应然目标 ,论证需以比 例原则作为救济措施的必要限制 , 明确与民事诉讼中损害赔偿制度之间 的边界 , 阐述垄断行为救济措施在反垄断法体系中的应然定位 在此基础上 ,第三章分别从行为性与结构性、主动型与回应型、需求端与供给端、 强制性与协作性四个不同的维度对垄断行为救济措施进行分类 ,在以比 例原则为基础的一般性适用规则之上 ,讨论并提出不同类型救济措施的 具体选择与设计标准。在讨论一般性理论框架的基础上 ,本书的后半部分纵深进入关于数 字经济下垄断行为救济措施的设计与实施的探索 。之所以讨论救济措施 的设计与实施 ,是因为数字经济的特点向传统救济措施提出了明显的挑 战 ,需构建具有针对性的特殊规则 。更重要的是 ,从一般性理论框架到数 字经济下垄断行为救济措施的设计与实施的探索过程中 ,笔者探讨了两 者的共性要素、发展趋势乃至理论基础 ,从而揭示垄断行为救济制度协调 发展的可能性路径 。关于数字经济下垄断行为救济措施的设计与实施 , 将从数字平台维度与数据维度进行探讨 。第四章主要着眼于数字平台维 度 ,在明确数字平台市场的经济学特征及如何挑战传统救济措施的基础 上 ,提出了三种可能的重塑进路 :①建立垄断行为损害理论与救济措施之 间的逻辑关系 ;②运用复合型救济措施而非单一 的救济措施 ;③需将事后 救济措施与事前监管相结合 。第五章则从数据维度切入 ,探讨脱胎于传 统强制交易救济措施的强制开放数据 ,是否可以作为数据驱动的排他性 垄断行为的最优救济措施 。结合数据驱动的竞争损害理论 ,在讨论数据 是否可以认定为“关键设施”的基础上 ,提出个人数据保护规则的优化 路径。
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通常采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措施,并没收违法所得或处以罚款。这种事后处置模式,旨在通过惩罚防止垄断行为的反复,但却无法指导相关经营者对垄断行为的反竞争效果进行弥补。因此,本书将围绕以下三个核心问题对如何构建垄断行为救济制度进行系统探讨:①是否须在《反垄断法》框架下构建垄断行为救济制度;②构建垄断行为救济制度的一般性理论框架是什么;③如何设计与实施数字经济平台垄断行为救济措施的专门性适用规则。
杨亦晨,法学博士,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反垄断法、竞争法、数据法。独立在World Competition,ECLR,Journal of European Competition Law & Practice等国内外学术期刊发表论文9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四川省社科基金项目等课题。
本书旨在对我国《反垄断法》就垄断行为实施“重惩罚、轻救济”的规制思路展开研究。我国《反垄断法》对于垄断行为的规制,主要为实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禁令,以及辅以罚款与没收违法所得的威慑力,以防止垄断行为的反复。然而这种处置模式的威慑力有限,尤其是针对数字平台的垄断行为,即使是特别威慑条款亦难以起到预期的威慑作用,更无法指导相关经营者对其违法行为的竞争损害进行补救,从而难以恢复相关市场的竞争秩序。鉴此,本书提出构建垄断行为救济制度的必要性,以及构建该制度的理论框架,较为系统地阐述了不同类型的垄断行为救济措施,尤其是数字平台垄断行为救济措施的设计思路与实施要素。从一个侧面展示了“威慑之外,辅以救济”的重要性,为《反垄断法》的实施与完善提供可借鉴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