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念与哀思 / 科斯:斯人斯文 / 理查德·A. 爱泼斯坦 // 李井奎 译 / 1
导言 / 经济中的法律:科斯主义法律经济学 / 王宁 // 李井奎 译 / 11
系列Ⅰ 社会成本问题 / 王宁 / 001
联邦通讯委员会和广播业 // 李井奎 译 / 005
联邦通讯委员会 // 茹玉骢 译 / 025
致联邦通讯委员会的证词 // 李井奎 译 / 069
社会成本问题 // 陈春良 译 / 075
社会成本问题的注释 // 李井奎 译 / 122
对托马斯·黑兹利特的评论:将产权分配给电台频段使用者
FCC 执照拍卖何以要花上 67 年之久 // 李井奎 译 / 148
系列Ⅱ 思想市场 / 王宁 / 153
商品市场和思想市场 // 罗君丽 译 / 155
广告行为与言论自由 // 胡伟强 译 / 165
系列Ⅲ 经验研究 / 王宁 / 205
广播和电视行业中的商业贿赂 // 李井奎 译 / 209
敲诈 // 胡伟强 译 / 279
系列Ⅳ 法律经济学史 / 王宁 / 301
法律经济学和 A. W. 布莱恩·辛普森 // 陈春良 译 / 303
芝加哥的法律经济学 // 陈春良 译 / 321
法律经济学:个人历程 // 李井奎 译 / 338
人名索引 / 353
译后记 / 359
附纪念与哀思
科斯:斯人斯文
理查德·A. 爱泼斯坦 *
李井奎 译 **
王宁先生将已故的罗纳德·科斯教授在其漫长而杰出的学术生涯(先是在英国,后来移居美国)著述的文章,进行了一次历史性的辑录成集。科斯在晚年与王宁一道,倾注了许多时间探究中国向市场经济的转型,其结晶就是2012 年出版的《变革中国》(How China Became Capitalist)一书。除了著书立说,科斯还就这一主题数次组织国际研讨会并发表演讲。对于一位从英国出发,后移居美国,又以中国的伟大变革结束其学术生涯的学术巨匠之一生而言,这本身就标志着一场深远的转型。
王宁嘱我为本书作序。我的这篇序言其意有二:一是追忆我与科斯的个人关系;二是就科斯的学术影响放言一二。评价科斯对经济学的影响,非我所长,幸好法学界已经欣然地全面接受了科斯的思想。事实上,律师们持续地利用科斯的研究成果来阐释法律的主要领域,这些领域只有在将困扰法律体系的相关摩擦纳入考虑之后才令人得以理解,而这些摩擦乃是科斯首次系统地以有趣而浅显的术语加以辨别并提出的。显然,这个术语就是你马上会想到的“交易费用”。我自己的许多智识发展与科斯有关联,要想在这里达成作序的两个意图,而又能够决然保持中立态度,殊非易事。
斯 人
一开始,我在 1968 年春末从耶鲁大学法学院毕业时,从未听说过罗纳德·科斯这个人。我于 1966 年春作为非英国人在牛津大学法学院研修我的首个法学学位,但无论是在牛津还是在耶鲁,我都没有听人提过科斯的名字。在我到南加州大学开始教学生涯之后不久,我初次听说科斯此人。就在同年的夏季,现在已故的迈克尔·利凡(Michael Levine)也来到南加州大学,他此前
在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担任了一年的研究员,在那里曾与罗纳德·科斯共事。我们第一次真正的交谈,讨论的是侵权法中不同的责任理论。讨论仅仅开始一会儿,迈克尔就不断地提到“科斯”,我当时不知道这是一个名词,还是一个动词,或者是一个姓名。但之后滔滔不息的讨论都是关于责任体系如何不得不考虑侵权行为各方当事人之间及其与他方的交易费用。与许多人一样,我最初的反应是,这所谓的洞见前后逻辑似乎颠倒。交易费用总是以额外因子的身份出现在一个大范畴的等式中,这个东西既不与对正义的传统法律考量有关,也不与长期占据人们视野的具体判例中的公平有关。在我的法学教育中,根本没有产生这样的思考。
我在南加州大学对此问题的无知,很快得到了解决,1972 年秋,我来到芝加哥大学,也就是在彼时,我遇到科斯。当时他已经 61 岁,比我如今还要年轻许多。现在回想起来,当时的他已经少了许多年轻时的执狂。然而,科斯总是坚持自己的观点,始终不懈地捍卫自己的立场。他对我非常和蔼,慈爱有加,作为《法律经济学期刊》(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的编辑,他在 1975 年推荐发表了我的文章《不合情理:一个批评性的再评价》(Unconscionability: A Critical Reappraisal)。这篇文章标志着我将科斯的交易费用方法加以发展演变的重要一步。我与科斯交往四十多年,他从未对自己首创的方法的独特本质表示过怀疑。
此时此刻,我脑海中浮现出几个小插曲。20 世纪 80 年代的某个时间,科斯、詹姆斯·布坎南(James Buchanan)和我与自由基金会(Liberty Fund)的成员举行了一个小型见面会。那一次,科斯感到非常失望,他认为世人,尤其是理查德·波斯纳(Richard Posner),误解并且误用了他的观点。[1] 科斯希望使用交易费用来厘定法律体系的运作。他没有看到,他的理论有着巨大的应用意义,通常是隐晦地影响着法官制定法律原则的方式。的确,科斯经常认为,不少律师把他的观点引用到自己并不认同的方向。他声称,他使用交易费用的语言,只是为了说明侵害法下邻居间的土地纠纷。
诡异的是,在这一点上,科斯全然错了。科斯研究成果的影响远远超过他原先的设想,而且既然如今名满天下的“科斯定理”应用到法律和社会行为的方方面面,无远弗届,那么把他的研究成果搬到不同领域和主题上的众多学者也同样有权这样做。事实上,真正有启发意义的问题是,为什么没有其他学者给出第二个定理像“科斯定理”那样有着广泛的接受度。我曾得出这样的结论:自科斯文章发表之后将近六十年中,尚且没有另外一个定理有此影响力,因为没有哪个定理真正这样为我们所需要。平心而论,这个定理假设“最大化社会福利的正确方法是最小化交易费用”,因为只有这样的策略才可以提高对整个社会而言最大的交易量。作为一名那些想听科斯亲自讲述这些主题的读者,我在2002 年获得了一个机会,与科斯进行了一场长谈,这就有了那篇名为“与罗纳德·科斯对话”的记录留给后人。
即便在人生的最后岁月,科斯仍然强烈地以自己的个性为傲。这里的两个小插曲可以说明这一事实。
2010 年,托马斯·黑兹利特(Thomas Hazlett)教授和我张罗了一场向科斯工作致敬的研讨会。科斯未能到会,但他准备了一段简短的音频,预备在会议上播放——这样做显然已经不太容易。主要内容是对理查德·波斯纳的一篇颇具挑衅性的文章进行评论。波斯纳的文章指出,科斯和约翰·梅纳德·凯恩斯(John Maynard Keynes)之间存在所谓的相似之处。波斯纳强调,这两个人的宏大理论都回避了形式化的数学。科斯完全不认同波斯纳的观点,于是就自己和凯恩斯之间的联系给出了他的说法:“凯恩斯先生和我只是在战争(指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不久见过一面。那是一个茶话会。凯恩斯先生坐在那里,我站在他身旁。他转过来问我能不能给他倒杯茶,我照办了。这就是凯恩斯对科斯的影响。”
的确,在这一点上,科斯是对的。他的直觉在于把复杂的聚合量(complex aggregates)分解成不同的组成部分,看看它们是如何一起运作的。凯恩斯恰恰相反,他总是忽略个体交易,而研究聚合量的宏观经济效应。在这方面,我认为科斯化宏观为微观的方式,比凯恩斯把微观积聚成宏观的方式更为可取。因为后者的方法倾向于忽略聚合体内各部分的冲突,这反过来会使我们忽略与政府管制相关的公共选择问题,而科斯正确地把这个动态过程看作市场更有效率运行的绊脚石。
我最后一次见到科斯,是在他的老年公寓与他共进午餐。当时他已经超过 101 岁,身体显然已不堪重负。在生命的最后岁月里,科斯总是小心翼翼地保护其经济学立场的声誉和纯粹性。但这一次,他有些闷闷不乐。科斯断言,他的人生是一场学术上的失败,因为世人基本上误解了他对经济系统内交易费用角色的理解,这与他多年前的感叹一致。众多学者在应用科斯的理论时,经常张冠李戴,甚至指鹿为马。对于他的这个悲观的评价,我并不认同,当我跟他说,他有着巨大的智力优势——他的姓只有一个音节——并且把它用到极致时,他仅报以莞尔一笑。而只要你的名字变成一个形容词就都会这样……譬如“科斯的”。
关于音斯 文
科斯的名字被用作形容词,一个经济学的品牌由此诞生,可谓实至名归,因为仅凭他的洞见就使其他概念性框架相形见绌。在 20 世纪 60 年代中期的美国,我被作为典型的英国和美国律师而培养,沉浸在自己的第一个法律项目上。这个项目想要解释某种个人自治概念是如何提供智识上的黏着力,从而把财产、合同、侵权和补偿这些领域的普通法整合在一起。对于简单的两方交易来说,这些模型运行良好,或者至少我认为是这样。那些(相对)简单的案例牵涉的是一场汽车事故中的两个司机,或者租约中的地主与佃农,并没有把交易费用问题推到前台。而一旦种子播撒下去,就很难从我的脑海中把科斯式概念抹去。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发展了这些思想,开篇引述的就是英国侵害法的案例。这些案例主要产生于 19 世纪末,我在牛津时对它们有所研究,因此非常熟悉。科斯对这些案例之所言与案例本身的判决有些龃龉。它们很少用到交易费用模型,而更多地利用侵害法中的因果关系角色。科斯对此的看法是把单向性的“因果关系”看成是相互的,所以很难说鱼死了是因为鱼吃了污染物,还是因为鱼肺某种形式上说太脆弱或有缺陷。
如何看待这类术语?把它作为判决具体案例的一种方式,基本上起不到作用。对科斯来说,这本应该是一个警告,它告诉科斯可能有哪里不对,因为他一般不会漠视长期存在的商业惯例。那么,为什么科斯还以这样的语言使用“因果关系”术语呢?日常语言与科斯的因果关系概念南辕北辙,侵权法中因果关系理论发挥着无所不在的作用,这就更加说明不能忽略这些主题,并不是说我可以把侵权法的不同思想整合进一套自洽的综合学说。
这一分析中的部分问题来自王宁在试图构思如何思考零交易费用的世界时提出的一个挑战。这些概念问题实际上要比科斯给出的术语更难以理解,原因很简单,因为没有人知道零交易费用的世界是什么样的,就像没有人能理解超越光速之后这个世界是什么样。说得更具体点,在一个零交易费用的世界,欺诈不可能发生,因为每个人都了解他人。不再有世俗的障碍,因为为了规避延迟的成本,所有信息都被同时纳入考虑范围。距离也不再是问题,因为无论采取什么行动都是瞬间发生。这标志着我们所知的这个世界的时空特征,都消失在零交易费用的世界里。那么,我们如何理解合同达成与合同执行情况之间的差距,或者说我们如何理解具体的行为与其结果之间的关系?我们如何使用这样的思维框架呢?
避开这一困扰的方法在于重新表述问题。我们知道,人们都生活在一个世俗的、具有空间维度的世界中。我们还知道,获取信息的成本是很高昂的,这必然意味着监督并不完美,给定自利的个体并不总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科斯发现这在经济事务中非常重要),欺诈和机会主义总是严重的威胁。在这一点上,零交易费用模型问的是这样一个问题:我们在这个世界总有时间弄明白该如何设计和组织那些发生在正交易费用世界的交易。给我们无限的闲暇,我们会如何赋予那些交易从达成到执行的内在结构,使我们得以避免离开假想的天堂——哈罗德·德姆塞茨(Harold Demsetz)最喜欢的用语——进入交易费用出于各种原因而非常重要的真实世界所感受到的压力和紧张。
关于这个问题的答案很容易处理,而且它们有助于解释为什么科斯认为随着交易费用趋于零,外部性问题将不复存在。在我关于科斯的作品中,我把它看作一种单一所有者方法(single-owner approach)来思考社会和法律关系问题。我们观察某一类集体努力——公寓业主协会的形成,或者公司或俱乐部的创建。一开始,所有人都充分意识到在个体层面值得肯定的优点和有危害的缺
点,这样就形成单一所有者。这个单一所有者知道,他会与其他各方共同享有自己的财产,这些人通常是他的邻居,彼此在一个肯定是正交易费用的环境中结成关系网。这个单一所有者也知道,彼此间所有的收益和成本都是相互关联的,如果他将一系列权利授予一个潜在的买家而不是这些邻居,他从中所获就会较少;甚至他从最初的买家那里得到的越多,他从后续的买家那里得到的就越少。因此,他不得不计算折算成现值后的后续损失是否超过初始的收益集。
这些交易各方中的每一方都会进行一次计算,其结果是对交易达成的方式施以巨大的限制,因为相关的人或事会影响到销售的达成、各方合同应包含的条款,以及如何处理初始各方的租约和后续的出售,诸如此类,不一而足。
在科斯所假设的交易费用为零的世界,按照定义,是不存在外部性的。但是,看一看在不同各方身上施加的是哪些义务则是有启发意义的,这些义务在如何处理与不能从共同所有者那里得到权利的邻居的关系上,可以被当作样板。最简单的办法,莫过于将问询作为交易的一部分,考察单一所有者施以何种禁用令,然后运用从中获得的发现去发展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中集中研究的侵害法。接下来的正好与科斯终身念兹在兹的一些问题相关,这些问题通常会被更理论化的经济学家和律师取笑。如果你想要理解人们会如何相互缔约——这是科斯坚持的进路,那么你一定要看看实际上他们彼此间是如何缔约的。正如科斯所说,要远离黑板经济学,深入查看协议的事实本相,用真实的交易作为基准,去发现诸如邻人是如何相处的。
一旦在这方面采用了科斯的方法论,我们就可以看到,科斯认为日常语言中的因果关系应该被理解为互为因果的关系。这一点并不正确。最简单的一种因果关系是一个人针对另一个人的人身或财产直接施以暴力。在所有的语言中,主格和宾格之间的差异都表明,这种差异深深植入人类心智的普遍结构之中。因果关系这一概念在科斯强力关注的侵害法案例中,是以相对较弱的形式在发挥作用。这些侵害法案例强调诸如噪声、气味和固体等所造成的物理侵害的不同形式。这些案例在所有单一所有者宣扬的初始协议中,被认为需要特殊对待。实际上在所有初始的公寓管理协议中,排放物很明显是受限制的。例如,协议是以这样的形式起草和记录的:确保禁令的利益和责任方面可以施及所有参与者,而无论他们参与的次序或支付的价格。这种结构具有持久性的特征,因为这是一个历时不变的问题。
固定的视角并不是在所有案例中都确然无误。因此,相同的协议中包含着有关的更加弱化的外部性之条款。这些外部性涉及样式、颜色、装饰等诸如此类的特征,与财富和品位多有关联,而呈现出更大程度的多样性。由此,关于侵害问题的普通法牢固地确立了第一类权利,非常谨慎地处理了第二类权利。
的确,工厂和汽车带来的公共侵害让人们对污染产生关切,与私人环境中的情况并无二致,但是将交易费用概念再次纳入进来,用来解释对公共侵害的不同回应,而自 1535 年以来,公共侵害就已经被写入英国普通法。所谓侵害之定义,并不随所损害之财产——现在可以使用这一词语,不再指私人池塘而变成一条公共河流——发生变化。但对于诸如河流这类公共资源,给定的初始规则是开放进入权利——所有人都可以进入而无人被排除在外——这样的通用规则,执行权利的成本的确有极大的不同。在这些情境下,相对于极低的个人相关利益而言,管理私人活动的权利的确要昂贵很多。因此,普通法一直延续至今的独特做法是:蒙受特别伤害(比如过大或独一无二)的个人可以保有为其财产损失上诉之传统权利;与之相对,与他们的同胞一样只蒙受一般伤害的个人就没有行动之私权。但现在,国家可以对施害人予以行政救济,允许施害人移除障碍或清除污染,同时为提高威慑效果,还要对之罚款。当然,在这两类范畴之间,确实存在不可忽视的模糊地带。基本之点仅表明科斯关心交易费用本身的威力所在,现在,这种方法在寻求补偿的当事方数目增加的案例中取得了更为核心的地位。简单之点有助于解释从基于校正正义原则的简单诉讼向更为复杂的群体诉讼(class actions)和行政校正之转变。因此,侵害法慢慢地演变
成环境法,一旦伤害蔓延或多个原发地出现,禁令直接由公共部门实施就能起到更大的作用。许多人把这些看作不相关之事物,实际上并非如此。对保有源自早期对单一所有者的问题的权利之关切,现在已经让位于对问题范围扩大后所出现的艰难的补救选择之更深远的理解。
科斯极力强调交易费用,这一主旨也影响了他的首篇经典论文《企业的性质》(The Nature of the Firm)[6] ,此文发表于 1937 年,是在他到美国研究产业组织后撰写的一篇文章。一如既往,科斯给出的基本观察结论显而易见——至少在他给出这个结论之后看是这样。它告诉我们,一个自愿交易体系是由一些零散交易或者现货交易混合而成,在每个交易中,一方提供商品或劳务,另一方支付价格。但在许多情形下,我们看到了非正式交换或一个企业取代了商品和劳务的销售。科斯提出一个非常简单的问题:为什么有现货交易与企业之分?他最终的答案也很简单,并且经受住了时间的检验。那就是,组织一个交换体系并不是没有成本的。在谈判、达成合约、履行合约以及诉讼等各个环节,交易费用无处不在。在有些情境中,这些费用值得承担;但在其他情境
中,这类费用实在太高,以至于企业由此而产生。企业雇用员工,不再零散地购买他们的劳务,而是支付工资来购买一揽子劳务,至于劳务的具体内容和形式并不会在事先全部明确。这一新的策略也有协商和执行成本,在交易或者支付报酬或价格之前,监督劳动通常比勘验商品更难。但是,将事物推向一个方向或另外一个方向,并无定规;科斯是正确的,他坚持认为交易费用的概念是理解不同组织形式之差异的关键所在。
当然,这个世界远比简单的二分法来得复杂,通常的情况是,企业有着更为复杂的结构。工人拿底薪和佣金,或者年底拿奖金,对他们来说,与雇主共担风险或许更好;又或者,雇主可以合伙,而不是采用个人所有的形式。这种种方案组合,并不是经济学家的工作,而是律师的分内之事,律师要为资本和劳动者就这些议题起草协议。律师还必须要问一个更难的问题:把偏好和能力之差异考虑在内,企业内的不同成员如何才会齐心协力?要知道,偏好和能力之差异在一个简单的企业架构设计(在这种设计中,对于管理者来说,所有工人都是同质的)中会产生不一样的结果。这就是科斯的天才之处。他对日常事务所做的观察,很多伟大的头脑都忽略了。而且,科斯所有的贡献都可以有次序地拓展到他自己从未考虑的问题上。科斯的学术思想一直很重要,历久弥新,将永存世间。科斯穷其一生,执着地研究交易费用,为我们揭开了社会组织的诸多秘密,在法律和社会讨论中一再被提及的耳熟能详的概念,已成为现代社会科学的核心内容。
感谢你,罗纳德·科斯!
在亚当?斯密、阿尔弗雷德?马歇尔、弗兰克?奈特的启发下,科斯以道德哲学家的身份度过了漫长的一生。对他来说,经济学不是一门“研究人类行为作为目的与稀缺手段之间关系的选择科学”,而是一门研究人们通过社会分工和生产契约组织在社会中寻求和平、正义和繁荣的科学。除非经济学被视为斯密所说的“立法者科学”的一部分,否则它就可能与我们努力理解经济如何运作以及如何使其更好地运作失去相关性。对于当下和将来的经济学研习者而言,本部文集将成为其灵感、思想和勇气的源泉。
[英]罗纳德·H·科斯,王宁,编【著】【英国】【现当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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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纳德·科斯(1910年12月29日—2013年9月2日),芝加哥经济学派代表人物之一、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慕瑟经济学荣誉教授及法律与经济学资深研究员,代表作有《企业的性质》和《社会成本问题》等。科斯揭示了“交易价值”在经济组织结构的产权和功能中的重要,澄清了经济制度结构和函数中交易费用和产权的重要性,阐明了交换成本和产权在经济组织和制度结构中的重要性及其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成为产权理论的创始人之一,并由此获得了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
李井奎 等【译】【中国】【现当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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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井奎,浙江大学经济学博士,哈佛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浙江财经大学经济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浙江大学科斯经济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律经济学与经济思想史。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两项,在《Economic Modelling》、《学术月刊》、《社会科学战线》、《经济科学》等杂志发表论文十余篇,出版专著一部,译著多种。
罗纳德·H. 科斯是法律经济学的学科创始人之一,也是20世纪最有影响力的经济学家之一,他改变了人们对经济的看法,尤其是有关法律和其他制度在应对交易成本上所扮演的角色。科斯文集(首卷)汇集了科斯的探讨法律经济学的13篇重要作品,时间跨度长达半个多世纪,包括“联邦通讯委员会”(1959)和“社会成本问题”(1960)两篇“宣告”法律经济学正式诞生的重头文章。虽然所有文章都曾公开刊发,其中三篇是在科斯去世后发表的,但对于那些希望以系统的方式研究或重新审视科斯关于这一主题的思想的人来说,本部文集会带来更大的便利。
虽然法律经济学在今天被打上了“经济帝国主义”的烙印,从现代价格理论的视角对法律加以分析,但科斯则是通过法律经济学,特别是通过法律对他所谓的“生产的制度结构”的影响,发现和阐明法律对经济运行和经济演变的意义。仔细研读和思考后可知,本部文集揭示了科斯的法律经济学方法的基本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