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目第一卷英国法理与英国宪法 第一编英国法理 第一章英国法理基础003 第二章英国公法的基本概念和观念081 第三章英国公法的基本原则153 第四章英国法制变革229第二编英国宪法 第一章宪法导论253 第二章民权与君权276 第三章选举制度306 第四章议会制度387 第五章立法制度493 第六章政府制度567 第七章宪法监察制度573第二卷英国司法与行政 第一编英国司法体制 第一章英国的法院003 第二章法律职业047 第三章法律服务132 第四章司法体制166 第二编英国行政体制 第一章英国行政体制概述207 第二章行政体制的控制机制235 第三章中央政府组织255 第四章非政府组织303 第五章地方政府组织341 第六章中央与地方的关系422 第七章公务员制度469 第三卷英国行政法 第一编英国行政法总论 第一章行政法与公民权003 第二章行政权及其控制033 第三章行政行为081 第四章行政程序231 第二编英国行政法分论 第一章部门行政管理概述291 第二章政府财政体制293 第三章经济管理部门390 第四章环境资源部门419 第五章教科文部门468 第六章公共服务部门497 第七章社会福利部门506 第八章社会管理部门544 第四卷英国司法审查 第一章行政救济总论001 第二章司法救济概述048 第三章司法审查原理124 第四章司法审查基础179 第五章司法审查主体266 第六章司法审查程序314 第七章判决、赔偿及其他432
序一序一应松年 进入21世纪,中国的法治建设明显开始提速。特别是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发布后,作为国家战略,中国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和方向都已经明确,进一步需要落实的,就是路径选择,即具有中国特色的、确保法律的治理顺畅运行的、具有自我创新能力的法治体系。 但法治确非哪个部门法独力所能支,必须建立在一个体系化的结构之中,公法是能够包容这个体系的最小的法律概念域,也是张越这本书对英国法治运行机理系统探究的结果,大致可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宪法搭建英国法治的结构框架。法治首先是一种治理结构,是由法律、法规、规章及具体法条搭起来的框架体系,所有的法官、行政官员、行政管理相对人就在这个框架内按照自己对法律的理解从事符合自己意愿的行为,但终不能摆脱法律的羁束。这样的结构框架,在英国是由不成文的宪法搭建的。张越研究英国宪法的着眼点,集中于对英国法与政治的治理结构的解构,特别是对英国民主政治如何沿着选举体系、议会道路迈向宪法之治的剖析,由此得出的结论是行政法总论、部门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中遇到的许多终极命题的答案所系。 第二,司法体制构筑英国法治的基础。系统分析英国体制不难发现,英国可以没有宪法,但不能没有司法体制;英国可以没有议会,但不能没有法院;英国甚至可以没有政府,只要有法院就可以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前的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就是这样过来的。对于其他国家来说,英国之治难于效法,最困难的不是其成文法,也不是其判例制度本身,而是由形成判例制度的法官所组成的团队以及他们所具备的独特素养、专业能力和共同遵循的司法理念等综合因素。英国的法治,在某种意义上就是英国的法官之治,最终落脚于司法在处理与立法、行政的关系时,始终恪守司法权的自我克制,努力通过司法践行公正。 第三,行政管理体制构成法治的经脉。英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承载了其国脉近千年来不断改革、不断适应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历史成果,既是英国法治现代化的制度体现,也是现当代英国法治得以顺畅运行的体制平台。这些内容,恰恰是我们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在国家治理的具体结构层面必须不断完善的行政管理体制的可借鉴模板。 第四,行政法关注国家行政法治问题。英国的宪法建立在法治原则的基础之上,而行政法显然是该原则最能动地运作的领域。宪法是法治的根本大法,行政法则是动态的宪法。宪法的原则、制度需要部门法落实,而在国家治理意义上,最主要的就是行政法。从内容上看,当代英国行政法的关注点不再是行政行为是否违法,而是对行政行为的是非甚至价值判断,这种更高级的需求及现实的产生背景,显然不完全甚至不主要来自行政系统内部的良心发现,议会民主政治不时从民间输入的活力和要求,无疑是促成这种变化更为原创性的主因。 第五,行政诉讼法解决法治监督问题。从比较和借鉴的角度着眼,对英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研究应当本着一个基本的出发点,就是必须具体,即按照行政诉讼的步骤;同时,一定要结合宪法、行政法中的公法基本内容,特别是英国司法体系中对于法官之所以本性从良的基础性分析,除此之外的技术性成果的介绍,只能算现成的“海产品”,而非“渔人之道”。 以上五个方面,是我和张越这些年在交流本书涉及的英国法治时达成的初步共识。但要想精研英国的法治,仍有大量的工作可做。其中的一个缺口,就是英国具体的部门法,英国的土地法、环保法、劳保法、警察法等部门法中许多细致、精准的制度,恰恰是我们在现行立法逐渐深入技术层面后迫切希望洞悉的所在。 本书的写作,始于2002年张越被公派到英国访学,他出国前特意到我家专门和我探讨访英期间的计划,其中就提及更新王名扬先生的《英国行政法》的想法。2005年,当张越将其初稿送到我办公室时,书稿装满了一个拉杆箱,着实把我吓了一跳。从那时起,我们分头找出版社出版,他则一边在法制实务部门从事实践联系理论的具体工作,一边利用业余时间继续追踪英国法治的最新进展并据此不断修订本书。如今,历经近二十年的不断修订、校勘,本书终于要面世了,衷心希望本书的出版能够吸引我国行政法领域有志于此者,在本书内容的基础上继续深耕,在具体制度层面构建对英国法制的工笔式描绘;衷心希望这本奉献给中国法治的理论探索者和实务践行者的力作,能够助力中国法治更上层楼。2024年2月6日序二序二姜明安 受张越盛情之邀,为其新书作序。 张越的这本书,在简单介绍了英国的大致情况以及作为英国法治文字载体的英语的一些必备知识之后,重点介绍了英国法治的基本概念、基本观念、基本原则。这些概念、观念及原则本身蕴含的法治思维习惯,是本书各卷介绍的具体制度的产生渊源,同时也是英国法治几百年来生生不息、始终不让人觉得陈旧的根本原因,当然也是我们最难移植的所在。 本书开创了一个很好的体系。本书从实现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和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实际需要出发,用中国法学的研究方法,按照中国法治的理论体系,以英国法理、宪法、司法体制、行政体制、行政法总论、行政法分论、司法审查等七大版块为基础,构建了本书四卷本的宏大结构和自成体系的完整框架。 本书解构了英国的公法系统。人类进入21世纪以来,英国的国际地位断崖式下跌,但对英国的法律体制特别是由其发端的英美法系的了解仍然很有必要。本书对作为英美法系代表国家的英国的公法,进行了系统、全面的梳理和归纳,形成了中国人易于理解和便于把握的比较借鉴英国公法的知识系统。目前,我国对国外法律制度的译介,多从某一国家的宪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等某个具体的部门法入手,对各国法律体系进行局部解剖式的介绍,缺乏从整体上的把握。本书作者不辞辛劳,二十余年持续跟踪英国公法制度的发展变化,完成了这一系统性的整理工作,开创了我国系统性研究他国法律制度的先河。 本书引用了翔实的一手资料。英格兰的地域只相当于中国一个中等省份的规模,其法律体系尽管源远流长,但内容还是比较单薄的。更重要的是,英国国内介绍公法体系的各个领域的图书实际上屈指可数。作者在写作本书过程中参考的25本英文著作,已经涵盖了英国当代宪法、行政法和法律制度体系方面最重要的专著,足以在可能的范围内提供英国当下公法领域准确、全面的系统性知识。 本书紧跟英国的最新变革。本书在系统介绍英国法律体系近现代以来的重大变革的同时,也在历次修改过程中不断汲取英国近年来公法体系变革的最新资讯。如针对英国脱欧的最新变化,大幅压缩了前些年英国公法特别是宪法、行政法中大量引述欧共体法及欧盟法的相关内容;同时,针对英国上议院司法委员会改为英国最高法院的最新动态,系统介绍了法律贵族等法律界权威人士的前后身份、职能及定位的变化。当然,在可以预见的将来,英国还将可能面临新的变化,但本书主要是介绍英格兰法,英国国体的这种巨变对本书的内容影响不大。 本书梳理了英国的法律术语。英国法律体系中的术语体系非常庞杂,但是目前国内对于英国法律体系的介绍,除王名扬老先生及张越的《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外,主要是几本单独的译作,很难对英国法律体系中的术语体系作系统、全面的深入解析。本书在旁征博引英文文献资料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对英国法律的术语体系进行体系化的梳理,由此额外产出了对英国法律术语体系的全新认识和比较识读的系统化成果。这是单独翻译一本英文著作所无法成就的。 本书引领了比较法研究的新方向。希望本书的出版,能够承前启后,促进我国学界或者实务界更多同仁继续承担起介绍各国法治真情实况、解析各国法治运行机理、精研具体部门法治精义的大任。届时,我们对世界民主法治实践各分支的运行机理的了解,就会超越时下的管中窥豹,能够更有把握地进行制度比较、更有针对性地选择移植,切实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完善、健康发展。2024年5月10日序三序三马怀德 张越的这本书初成稿时,中国正处在法治建设的起步阶段,其最初的想法是以文会友、以义理通达各方文明,形成规模优势,营造比较法制研究和煦之风,最终能够在对不同国家的法治进行研究之后,得出类似此处对于英国法治的“经验之谈”:历数英国法治的经验,真正能够称得上国策的,无非持续创新和司法最终两端。 一、 英虽旧邦,其命维新 一个社会,只有不断创新,才有活力;一个国家,只有法治作担保,才会有创新体制和平台;一个民族,只有确保持续不断地创新,才会生生不息、历久弥新。张越在2005年出版的《英国行政法》中,曾感喟英国法治的传统与生机,并以此作为本书的主题。 回首二十余年与张越的交往, 我时常挂念他的这本“大”书的创作进展,顺带也会对英国法治的历史演变与最新成果加以探究与思索。通过对英国法治进程的持续追踪,我更加确信,英国以其几千万的人口、二十余万平方公里的国土,至今能够稳居GDP总额尤其是人均GDP全球十强,得益于法治为其营造的稳健而激励创新的基础氛围;英国法的精义,亦在于其不断创新的冲动和潜力;但很难说究竟是法治创新支撑了国家创新,还是国家创新引领了法治创新。但有一点最重要:无论从哪个方面,英国基本上都可以说与世界创新的最新潮流同步。 近二十年间,英国公法领域发生了许多世界瞩目的大事:司法部总算成立了,大法官的职权重叠现象终于被消减(2005年), 行政裁判所体制不断完善(2007年),最高法院实至名归(2009年),苏格兰差点独立(2014年),脱欧及加入欧元区等选举热门话题尘埃落定。但英国公法学界依然如其先辈一样,极力跟上变革的步伐,然而,诚如已故的韦德爵士所言:也只能是给这个不断移动的目标来个定格。 二、 万变求易,司法最终 人类社会的重大制度性选择,都不是科学论证的结论,而是信仰的结果。民主政治如此,宪法体制如此,法治亦如此。而对法治的信仰最集中的体现、最基本的判据,单就英国而言,系对司法最终的坚信不移、彻底维护!事实上,无论司法任命体制如何改革,只要作为英国法中流砥柱的英国高级法官只能出自英国司法界的精英的格局不改变,英国司法体制的根基就屹立不倒。 英国法治的特点可以简单地归结为以下三点:一是所有纠纷尽可能纳入法律渠道解决,除此之外不保证有求必应;二是培养一支国民高度信赖的法官队伍,由他们处理各种社会纠纷;三是营造捍卫法官判决权威的社会氛围,用立法手段事后弥补缺憾。 据此,英国的法治就是,基于对法治的信仰,选择由法官处理所有的社会纠纷;为了确保纠纷的解决,始终强调法官必须独立于利益、独立于法外权威、独立于当事人,由此引申出法官独立意义上的司法独立;为了捍卫司法独立,必须维护司法的权威;确保司法最终是对司法独立最好的维护;确保了司法最终,就确保了所有社会纠纷都止于法官的审判,从而确保了全社会处于法律的治理之下。 三、 大道至简,奉行不易 总结英国的法治历程,千言万语化成一句话:信仰法治、信任法官,让他们成为社会中坚,守住道德底线,其他所有人守法而行可矣。但问题是,怎样才能培养出值得信赖的法官?值得庆幸的是,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已经走出了彷徨。 我们的最终目标,应当是在进一步深入了解中国实际,特别是人民群众的最根本利益和意愿的前提下,在进一步开放、包容、深入地了解、分析、体会域外法治国家的法律观念、制度框架、机制设计深层次的经验和方法的基础上,通过建立我们自己的概念、原则和述理、推理体系,奠定我们自己的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法治思维体系和法律制度的根基,最终创造出足以为世界所景仰、所钦佩、所效仿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是我们的目标,是当代法律人的使命和担当,是大国法治体系应当达到的境界和高度。 进入21世纪第二个十年,中国法治进程明显提速:十八大提出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深化改革的能力,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依法改革,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史无前例地将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唯一主题,十八届五中全会又进一步将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二十届三中全会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着眼于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出新的重大决策部署。 欣逢盛世,又赶上法治的春天,实为人生的一大幸事。这本洋洋洒洒两百余万言的著作终能出版,正是中国法治欣欣向荣的写照,也是矢志于献身法治的我辈最大的荣耀! 是为序。2024年7月22日前言前言 从2002年赴英访学至今,我一直在时断时续地做着一件事,就是本书的文献搜集、翻译比对、分类汇总、编纂集成、修改更新……一晃,二十多年过去了,其中所付出的艰辛和努力,难以言表。值得高兴的是,多年努力的成果终于要和读者见面了!然而,高兴之余难免心有惴惴,因写作过程漫长,又经过多次修订,恐书中有所疏漏,让读者产生误解,故为了方便阅读,特将本书的写作思路及阅读方法作一说明。 一、 写作思路与方法 本书原拟名为《英国公法》,后考虑到本书的整体风格,在编辑的建议下改为《英国是如何治理的:英国公法的历史与现状》。 从我在英国构想本书的体系及功能之初,就没有将其定位为一本仅介绍英国宪法、行政法的普通读物。因此,无论是资料的搜集、分析问题的视角,还是本书的覆盖领域、总体布局及内容取舍、篇章结构,都是为了一个目标:务必使中国读者能够真正跨越语言障碍,了解英国宪法、行政法及作为其基础的宪法政治体制的全面、真实、具体的运行机理及操作过程,为在此基础上的自主变法创造条件。 中英两国学者学术著作的写作方法明显不同。中文写作要求作者必须将所有内容分门别类地归纳、整理,既要有完整的体系,又要有分明的层次;英文著作的铺陈手法显然不符合中国人的思维习惯,也极易给人一个不得要领的印象。当然,按原文次序编著会比较容易,根本性的麻烦在于,这样做只能解决翻译问题,不能解决学术问题。尤其是在出现了前后文或者不同著作之间不一致或者难以理解的内容时,照译某一英文著作只能反映一家之言,不能通过解释不同出处的英文著作之间的不一致,形成关于英国制度的结构性的、超脱语言沟通障碍的学术成果。我国既有的法学单一译作的确不会遇到这些问题,我并没有选择这条捷径,而是不畏烦难,遵循王名扬先生开创的中国比较法研究方法,向着既定方向努力良多。 为便于国内学者比较研究,我特意按照我国行政法的体系对英国的文献资料进行了梳理,以便最大限度地为比较研究与借鉴提供方便。这对我是一个莫大的考验,因为这意味着必须对英国的行政法著作进行全面的解构,并按中国行政法的体系进行重组,实际操作起来难度之大,超出了我的预想。 英国是现实主义的故乡。英国法的研究方法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取现实主义的立场解决法律实践中出现的现实问题的过程。韦德爵士在其在英国最具影响力的《行政法》一书中明确指出:只关心当前立法、行政与司法的现实,并以有助于法律执业者的方法对它们加以分析。这也是本书的目标。 英国是一个典型的判例法国家,而在我国,任何法院的判决在法律上都没有判例效力。由此产生的一个问题便是,作为一本研究、介绍英国宪法、行政法的著作,究竟应当采取什么样的写作方法?答案无非两个:其一是按英国人的方法,即英国人适用英国法的方法。这种方法对于著作者而言好处最大,因为此时的研究过程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翻译、类比和综合的过程,博采众家之说,择其要者而述之。这种方法的优点是向国内的研究者系统地介绍判例法的研究方法,但缺点是缺乏与我们的制度进行对比的公共平台,因而也很难在我们最需要结论的制度论证的焦点问题上找到答案。其二是按我们自己的方法演绎英国法及其方法。这需要几个前提:一是要有我们自己的体系,即我国宪法、行政法的基本框架,这个问题目前已经解决;二是要有我们自己的方法,这也不成问题,如果我们暂且搁置我国究竟应当在多大程度上吸取判例法的精华的学理之争,将现有的法律解释技术与形式逻辑相结合的方法运用到选择、分析、比较、判断、归纳、总结英国宪法、行政法的现有结论与理论研究成果的过程中去,是完全可以得到足以令我们满意并且对我们的制度创新有益的借鉴性的结论的。 鉴于此,本书的研究方法是,按照我国宪法、行政法的基本框架,重构英国的宪法、行政法;将英国宪法、行政法的判例结论及研究成果,与我国宪法、行政法的研究成果相比对,取彼之长,补己之短,在中英宪法、行政法的差异之处着力,以期从二者的不同中,探寻我国宪法、行政法理论研究与实际操作诸领域中现有的不足及矫治的途径,在比较基础上得出一些结论,裨益于我国的法治化进程。 二、 内容取舍与说明 本书内容的取舍基于三个原则:全面、务实、及时。 首先是全面。为确保本书内容的全面性,二十余年来,我曾数次拒绝其他出版社想拆分出版的美意,坚持整体出版,称本书为英国宪法、行政法乃至公法体制的小百科全书,应该也不为过。 行政法专业的读者阅读本书时可能会产生这样的疑问:本书对行政实体法的内容,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介绍得偏少;而对行政组织、行政诉讼方面的内容介绍得偏多。这有两个原因:一是英国与我国的行政法的内涵不完全对位,例如,英国没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行政许可的种类也非常有限,而其行政组织的运转很大程度上是靠严密的组织结构体制及良好的道德规范的约束,而不是靠法律的强制。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迫切需要知道的许多内容,如被收容人员被打致死现象如何防范、如何救济的问题等,在英国行政法中找不到答案。二是英国的法治近千年来绵延不绝,其中定有些合理的地方,但却隐蔽在一系列古老的机构、传统及名义之下,使走马观花者很难明其就里。我写作本书的目的之一,就是要透过英国法治的浮光掠影,探寻其内在的运作机制与机理。为此,我不厌其烦地对英国许多古老的机构、制度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并将研究的素材及成果一并呈现给读者。 其次是务实。从我国行政法实务的角度出发,我搜集了有关英国行政管理方面特别是行政执法方面的内容,这些内容在英国的行政法专著中没有突出的地位,原因无非是,这些专著都是总论性质的,不涉及部门行政法;同时,即使是在我国行政法总论中居于特别重要地位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合同等内容,在英国行政法中也只是作为行政权行使的方式或者对行政权实施控制时举例用的。而在我国,这方面的内容具有特殊的重要性,是具体、实际地指导行政执法、提升行政执法品位的一个重要突破口,因此,我将英文文献资料中分散在各处的行政执法方面的零星内容作了归纳、梳理。 从比较法角度介绍域外法制,都会面临这样的问题:介绍某一制度的篇幅与其对于其所在法治体系的重要性不成比例,许多我们非常熟悉的内容在国外的资料中介绍得很少,而我们很不注意的方面介绍得却很多。这至少说明,这些内容的重要程度或者当前受关注程度存在明显的国别差异,即便本国学者介绍时也难免分量、比重不完全一致,至于对他国法律制度的移植或者借鉴的权重的把握就更莫衷一是了。但似乎有一点是必须明确的,那就是,我们绝不能只研究那些我们已经熟悉的制度,尤其是在其母国已经不那么重要的制度。当然我们也必须考虑发展差异的问题,在其母国已经成为常识或者惯例,无须法律特别调整,也引不起学术研究的兴趣的制度,在我国却可能成为一个影响整个法治体系运作的关键环节。 与之相反的情形则是,我国目前的制度中尚没有触及的领域。例如,英国1994年颁布《规制缓和及外包合同法》,该法第二部分建立了部长和行政官员的某些职能可以委派给私人合同方的新机制。类似这样的情况都发生在王名扬先生的《英国行政法》出版之后,我国行政法学界几乎没有人介绍,着实令人感到遗憾。那些我们囿于观念(根本上拒斥或者自以为已经完全了解了而不再努力跟踪)、经济条件(买不起)、技术手段(没有互联网)或者法律限制(著作权或者其他知识产权)等诸多因素而无法触及的信息,都有可能成为我们落后的根源。这个过程是随着国外的发展及我们的进步同时进行的。正如我们认为自己正处在一个加速发展的时期一样,外国人也会得出这样一个时代中心主义的结论,我们要防范停滞不前、落后或者被边缘化的危险。 最后是及时。本书介绍的是现当代的英国宪法、行政法,旨在给予读者尽可能多的新鲜知识。我的一切努力的初衷,就是要使中国的读者特别是研究者,能够了解英国宪法、行政法最近已经发展到什么程度了。诚然,这一目标即使是对于一本中国行政法的著作而言,也不是很容易做到的。至于许多老生常谈的内容,如英国的议会立法至上原则等,除非其至今仍具有重要意义,或者其原有的重要性在今天面临挑战,本书的篇幅确实不允许过多地重复前人已有的介绍。另外,对于前人已经不厌其烦地加以介绍的内容,如果我在英国的当代著作中发现了与之大相径庭的说法,也会义无反顾地介绍给读者。但出于对译介者的尊敬,具体的对比工作只能略而不谈了。因此,对英国资料的国内介绍部分有相当了解的读者看到本书后,如果对自己既有的知识体系产生了动摇,这并不奇怪,更不足以成为对本书内容提出质疑的理由。因为我们原有的知识体系主要是建立在王名扬先生《英国行政法》一书所介绍的1987年以前的英国法知识的基础之上的。在本书付梓之际,我可以毫不谦虚地说:本书的面世将使我们对于英国宪法、行政法的系统性、体系化的了解推进三十年。三十年时间不短,如果读者有机会将我国三十年前的法学著作与今天的作一对比,会得出同样的结论。通过三十年间整个世界的跨越式发展,我们对英国宪法、行政法的了解也从现代跨越到了当代。仅此一点,本书对我国宪法、行政法现代化的意义就可想而知。 三、 文献搜集与引注 本书建立在两个知识体系的基础之上:一是我国宪法、行政法的知识,关键是对我国宪法、行政法的前沿领域及现实问题的洞察,我几十年兼跨学术界及实务界的丰富经历奠定了这方面的知识基础;二是对英国宪法、行政法的了解。我在研习英国宪法、行政法时常常感到,对于专业性极强的学术研究而言,好的英文基础只能说具备了三分功力,而七分的发挥则需要专业背景的支撑,特别是在英文本身没有什么难度时,如何从专业角度理解其特殊含义及制度价值。 本书是一本以英文文献为参考资料的比较宪法、行政法论著。写作本书的主要出发点,就是为我国当代宪法、行政法理论与实务界现存的困惑寻找英国式解决方案。这种搜寻并没有完全取得成功,既因为许多问题是人性所共生的,我国的问题也有其英伦的版本,他们同样为此而苦恼;同时也因为有些问题的解决需要系统性的对策,不是宪法、行政法独力所能完成的,如宪法体制的支撑、行政体制的铺垫等,我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作了适当的提醒。 为此目的,我搜集了英国近年来正式出版以及英国本土高校图书馆馆藏的英国宪法、行政法、公法、行政组织、行政管理方面的权威著作,总计15000多页。在丰厚的文献资料的基础上,最终形成了这本资料与见解并重的专著。 在一本研究或者介绍英国法律制度的书中,是不可能完全消除对英国的陌生感的,因为某些专门的表述实在难以用汉语完美表达。但我能做到的一点是,尽我所能地提供了所需要的全部背景资料。即使不借助其他参考书、不看本书引注及正文中夹杂的比对用的英文,也不影响对本书的理解。 此外,本书的引注缩略语表(参考书目)列明了我参考的全部书目,部分资料还有两个版本(以年份区分),其简称用于本书正文的脚注,从而大大节省了排版空间;其更为重要的学术价值是:可以帮助读者查找本书引文原著的出处,并通过原文找到原著引文(主要是判例)的案号或者档案号,进而可以查找原始引文。 四、 主要结论与成果 本书以探究英国的法律之治为基本出发点,所得出的主要结论和成果有六: 一是英国法制的完整体系。我不厌其烦地从有关法律体系、宪法、行政法、地方政府法等浩如烟海的英国资料中,梳理出英国法律的法律渊源、组织架构、基本概念、观念体系、基本原则、宪政结构,以及君主制度、议会制度、选举制度、立法制度、司法体制、行政体制、司法审查等的具体细节。这些内容,兼具内容的历史性和形式的文化性,既介绍制度实体,又比较表述形式;既概括历史脉络,又比较众家差异。此类工作,只有采取本书这样的比较法研究方法才能完成,是仅仅查阅、翻译某一特定外文原著所无法成就的。 二是英国法治的运行机制。英国法治的本质是法律的治理,它从议会立法至上开始,在理论上赋予议会立法至上的效力、无限的管辖范围的同时,却在实践中赋予法官确定议会立法的范围进而作出解释的权力,避免议会立法偏差在个案中产生极端判决等系统性失误或者结构性错误。在法律治理的结构化过程中,议会立法至上的本质,就是英国式的人民主权、人民至上,选举制度在其中起到了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而法官由于不是民选而是行政任命的,因此必须自我约束,以免“手伸得太长”而被议会“报复”性的立法矫正其过于离奇的判决。议会与法官之间的这种动态的平衡是历史性的,法官在英王权力还没有如今天这般完全消亡时,就敢于宣告英王的官员的行为违法,其底气在于法官群体历经千百年时间的考验,一直沿袭由出庭律师出任法官并始终保持谨慎、理性、无偏私的传统。 三是判例法的运作机理。判例法的核心要旨不在于先前的案件的判决结论,而是其推理过程(reason for deciding)。法官在判决中对其据以作出决定的法律原则的解释,构成了具有约束力的判例。从表面上看,判例法是法官造法,甚至有溯及既往之嫌,但实际上,由于判例的拘束力在其推理部分而不在其结论部分,成为判例的案件的当事人往往并不能在该案中受益,反而是法官在该案判决中强调的判决理由成为后来的案件当事人争取权利的判例之法。不仅如此,主审法官对判例的选择性运用也具有相当大的裁量权,只要其言之有理,就可以规避先前的判例,就如同其规避议会立法的明文规定一样。如果说英国法治的运作机理的精义在于议会与法官在管辖权限领域的横向斗法,那么判例法的精义则在于前后案件的主审法官在历史维度的纵向斗法,英国的法治就是在这种纵横交错的斗争中,不断实现其没有人在法律之上、没有人在法律之外的理想的。可见,判例法的生命力或者说其底层逻辑,就在于其高度的灵活性:不但后来的法官在适用时可以“篡改”性地解释此前的判例中的法理和原则,从而避免适用判例;作为最终裁判者的最高法院(原贵族院)也随时可以更改先前的判例,因为这个最高审级的法院是不受判例拘束的。 四是基于公开的极致细节追求。英国法治对细节的极致追求,在其现当代的理论著作中已经很难发现踪迹了。但从其判例法的描述中,可间接管窥其已经深深地植根于每个参与司法活动的法律专业人士的职业素养中,如对回避、期间、送达、宣誓证据的把握,无论是法官、出庭律师还是诉状律师,所持的标准都是一致的,即便是贵族院常任上诉贵族法官,也要对其是否违反回避规则反复斟酌。当然,这一切对细节的追求,都是建立在充分公开的基础之上的,规范的表述就是,公正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让人看得见的方式无可置疑地实现。 五是司法化的普及与影响。本书以相当的篇幅,介绍了英国的法院体系、法律职业群体、法官中立的保障以及司法化程序在行政领域的延伸及推广。由此得出的基本结论是,英国法治的运行历史性地是由法官极其熟练地驾驭的司法化程序保障和推进的,法官的独立性及其保障既是法治运行的根基,也日益成为各级政府的公务员及行政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和工作保障。行政领域广泛的司法化程序的引入,如公开调查(听证)、调查裁判所、司法属性越来越重的各类裁判所,都预示并实质性地指向一个共同的发展方向:法治的运行就是公正的施行,而施行公正的过程既是司法的本质,也是行政管理的方向和要求,行政与司法的这种融合倾向,正是法律的治理向行政管理领域深度渗透的直观体现。 六是英国法治创新的源泉。英国法绵延千余年,却生生不息、常改常新,其根源在于议会立法至上原则支撑的选举制度基础上的议行合一。英国的政府体制,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层面,都广泛实行议行合一,中央一级的议会、权力下放地区的议会、最为普遍的地方议事会及其各自内部的委员会,构成了英国治理的核心组织架构,但它们都是通过各种选举产生的,都是与选民直接沟通、密切联系的,保证了民众的心愿在还没变成呼声之前,就已经为各级议事机构的代表所感知,从而成为整个国家自下而上、绵延不绝的持续改良运动的内生动力,推动英国的治理体系不断适应时代的发展、满足民众的需求。在这个过程中,行政方面的作为隐没在议行合一的表象之后,如在中央政府层面,首相、内阁成员及政府各主要部门的首长,都另有一个基于党派属性的众议院议员的身份,这种双重身份使得基于政党轮替的英国政府的持续改革,很难说是政党、议会或者政府推动的,但可以肯定地说是回应执政党所代表、所应允的民众的需求的。 五、 阅读提醒与深化 由于本书内容的特殊性,一般读者和专业读者在阅读本书时可有所侧重。 对于一般读者,本书是一个很好的知识来源。虽然本书主要是写给我国宪法、行政法学者或者法律专业研究者的,但我仍希望一般读者也能获益,因为本书确实提供了许多最新的英国方面的法律基础资料。 宪法、行政法是所有现代法律体系中最活跃的学科,它所研究的许多问题不仅仅是学术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也是民众、媒体关注的焦点。希望本书提供的资料能够帮助更多读者参与到这些讨论中去,并形成自己关于宪法、行政法应当如何发展的独立观点。通过阅读本书或许会发现,我国现行法制中的许多要素,可以在其他法律体系中找到渊源;本书中的其他许多内容,也有可能成为我们未来法律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特别是当读者通过自己的理性分析和比较,发现其中的合理成分及应然性的时候。 研究英国法需要一些历史知识。对此,英国的职官制度可以给出最好的例证。如果要专门编一本供宪法、行政法学者使用的英国历届职官及其演变的手册,其将包括英国整个宪法及政治制度史。出于精确研究及介绍英国公法法律制度的需要,对于宪法、行政法中难以回避的英国公法机构及职官之设,甚至包括某些重要机关及职位的沿革,本书都有介绍,目的是给读者建立一个知识平台,以避免读者翻查其他资料之苦,更避免纠缠于不同资料之间翻译不统一的问题。例如,对英国法院体系的介绍之于理解英国行政案件的上诉途径、对总检察长职能之介绍对于理解英国式的公益诉讼、对英国陪审团制度的介绍之于行政赔偿中的陪审团审理程序等,都有非常明确的针对性。即使从了解英国历史的角度,或者全面了解普通法的母国的角度,也需要这些知识。 一般法律专业人士可以通过本书了解英国宪法、英国行政法、英国法制及英国政制的最新情况。本书前半部分系统、全面、及时地介绍了英国的立法系统、司法系统及行政系统的基本情况,读者从中可以了解英国在这些方面近年的概况。之所以不惜笔墨介绍英国司法体制、法院体系、司法解释规则,是因为通过研究发现,要想读懂、领会英国的宪法、行政法制度,必须在这些事关法治的基础方面,构筑相当广泛的知识面,否则就只能“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 宪法、行政法专业人士,可以通过本书前半部分的内容了解英国当代的法律制度;通过本书后半部分的内容,系统、全面地了解英国当代公法制度,特别是行政诉讼法律制度。这些内容比国内一般同类资料有三十年的时差,因此,在阅读时建议不要轻易根据“国内权威资料”否定本书介绍的内容。本书各卷、编体系大致统一:每编第一章简单概述,扼要介绍该编涉及的主题的概念、特征、分类、历史发展及未来趋势等。为了兼顾各卷、编体系的完整性及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共同的内容具体放在哪一卷、编,主要是根据各卷、编篇幅的平衡。每一章的章名下都有明确的指引和说明。作了类似处理后,体现在目录上可能会有非常明显的重复,如公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基本原则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也包括权力下放等读者或许较不容易发现的内容,同样按照这一思路安排的内容还包括地方政府机关的行政管理职能与部门行政法中的具体职能。能够通读完本书的读者或许会发现,本书中的许多细节被反复地强调,这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英国法中的许多内容过于复杂,必须从不同的角度介绍,因此,本书中的许多节甚至章的标题是类似的,如行政职能问题,至少会在四个部分涉及:在公法基础部分,会介绍英国公法有关政府职能的观念;在行政法总论部分,会涉及行政职能的法律属性;在行政管理体制部分,则重在介绍具体的行政职能的设定、分布情况;在行政法分论部分则会涉及各个具体部门或者部门行政法中的具体职能。二是为了顾全各卷、编体系的完整性。我不敢奢望读者会在短时间内通读完本书,而是估计读者会从目录入手,各取所需,选择其中某部分重点阅读,为了使各卷、编中的内容不因其他部分介绍过而作过多的转引,对于其中涉及其他卷、编中已经出现的内容,并没有作严格的删减,只是为了避免过于严重的重复而结合主题作了有所侧重的突出。希望这会对各个研究领域的读者都有所助益。本书中的许多内容,特别是地方财政管理中的具体制度,对我国行政法律体制的现状而言,确有可能显得过于遥远,因为我们的地方财政甚至中央财政,主要还是“吃饭财政”,财政控制手段在地方行政中的控制功能微不足道。在这种情况下,我仍不吝笔墨详加介绍,是想为那些对我国行政法治的未来充满远虑的读者,提前思考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治本之策提供一些素材。 本书的写作过程既是我了解英国法的过程,更是了解英国语言的过程,更准确地说是了解英国法律英语及方法体系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我有许多的感悟,作为其成果,形成了本书英国法制地理、英国法制语文等节,其价值在于,可以为其他同样具有相当的法律知识但缺乏必要的英国法律基础的学者,提供进一步深入前行的门径和指引。张越2024年10月8日
本书作者历时二十余载,几经修改,终成此作。四代学人(王名扬、应松年、姜明安、马怀德),鼎力推荐。本书稿原名《英国公法》,后改名为《英国是如何治理的:英国公法的历史与现状》,目的是摆脱行政法专业的束缚与羁绊,将枯燥的学术专著转变为一本符合大众阅读的国家治理方面的学术普及读物,也更符合作者的语言风格,同时也有助于扩大本书的读者群体。本书全面解构了英国的公法系统,系统研究英国公法体系渊源及脉络,详细梳理英国法治运行机理及成效。人类进入21世纪以来,英国的国际地位已经断崖式下跌,但不影响我们对英国的法律体制,特别是以其为开端的英美法系的了解的必要性。本书稿对作为英美法系的代表国家的英国的公法进行了系统、全面的梳理和归纳,形成了中国人易于理解和便于把握的比较借鉴英国公法的知识系统。目前,我国对国外法律制度的译介,多从某一国家的宪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等某个具体的部门法入手,对各国法律体系进行局部解剖式的介绍,缺乏从整体上的把握。本书稿作者不辞辛劳,二十余年持续跟踪英国公法制度的历史发展和当下最新变化,完成了这一系统性的整理工作,开创了我国系统性研究他国法律制度的先河。
张越 ---------------------------- 张越,1967年生于山东省济南市。司法部离退休干部局副局长,律师、工程师。1985年考入浙江大学,1989年获工学学士学位。1994年至2000年师从应松年教授,获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学硕士、行政诉讼法学博士学位。曾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办副主任,国务院法制办行政复议司、政府法制协调司副司长,国务院法制办、司法部机关党委副书记。曾在《中国法学》《政法论坛》《行政法学研究》等刊物发表论文数十篇,参与编著各类法学教材、法律释义等十多部;专著有《英国行政法》《行政复议法学》《法律责任设计原理》《立法技术原理》《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培训教程》等。
《英国是如何治理的:英国公法的历史与现状》对作为英美法系的代表国家的英国公法进行了系统、全面的梳理和归纳,开创了我国系统性研究他国法律制度的先河,并用中国法学的研究方法、按照中国法治的理论体系,将英国公法的判例结论及立法成果,与中国相应领城的理论与实践成果相对比,在中英公法的差异之处着力,形成了中国人易于理解和便于把握的比较借鉴英国公法的知识系统,内容全面,体系完整,结构清晰。本书共分四卷,第一卷《英国法理与英国宪法》,主要介绍英国的法律体制,特别是其中的法治观念、原则,民主政治如何沿着选举体系,议会道路迈向宪法之治的剖析等,是洞悉本书精神的门径;第二卷《英国司法与行政》,介绍英国的司法行政体制及其变革,最终落脚于司法与立法的关系、司法与行政的关系、司法权及其自我克制、司法公正;第三卷《英国行政法》,分总论和分论两编,介绍各种行政行为、行政程序,分析英国行政管理方面的具体知识、经验和制度;第四卷《英国司法审查》详细介绍了英国的司法审查制度的原理、制度和程序。王名扬先生认为本书开创了一个很好的体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