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1什么是国际经济法001.1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学 001.1.1中国国际经济法学建立初期的观点分歧及演变 /001.1.2对中国国际经济法学者争论的评述 /001.1.3国际经济法学作为独立学科的正当性 /001.2国际经济关系的调整 01.2.1国际经济关系和国际经济活动 /01.2.2对国际经济关系的具体调整 /01.3法律规范总称及其相互关系 01.3.1规范综合的必要性 /01.3.2诸种规范间的相互关系 /02国际经济法的主体02.1国际经济法主体的界定 02.1.1国际经济法的多个主体 /02.1.2公主体与私主体 /02.2以国家为基本主体的公主体 02.2.1国家作为主体的特点 /02.2.2国家衍生的其他公主体 /02.2.3国有企业及特殊情形下的私有企业 /02.3国际经济法的私主体 02.3.1私主体的一般特点 /02.3.2跨国公司 /02.3.3非政府组织 /03国际经济关系的竞争、合作与发展03.1国际经济关系中的竞争与合作现实 03.2经济竞争的全面性 03.3国际合作的有限性和脆弱性 03.3.1合作的必要性 /03.3.2合作方式 /03.3.3国际合作与单边措施 /03.4竞争与合作的原则 03.4.1合作共赢还是零和博弈 /03.4.2竞争与合作中遵循的原则 /03.5国际社会共同发展 03.5.1从发展到可持续发展 /03.5.2与发展有关的贸易规则 /04国际经济法的价值观:自由、公平和安全04.1国际经济法的价值观 04.1.1国际经济法中是否存在价值命题 /04.1.2贸易到非贸易的价值发展 /04.1.3国际经济法的重要价值 /04.2自由贸易与贸易保护的双重奏 04.2.1从重商主义到自由贸易 /04.2.2从自由贸易到产业保护 /04.2.3贸易政策与法律权利 /04.3人言人殊的公平贸易 04.3.1贸易的道德判断 /04.3.2美国法律中的301条款和337条款 /04.4无处不在、时隐时显的国家安全 04.4.1被边缘化的国家安全 /04.4.2重要到不能明确普遍界定的国家安全 /00040035规制权及其实施方式5.1有关规制权的代表性案件 5.2作为国家主权的规制权 5.2.1规制权的权源和性质 /5.2.2被普遍接受的规制权 /5.3国家规制权的内容和规制形式 5.3.1规制权的一般内容 /5.3.2规制权与产业政策 /5.3.3规制方式 /5.4国家规制权的冲突与合作 5.4.1规制权的地域范围 /5.4.2规制合作 /6国际经济关系中的贸易待遇6.1贸易待遇的作用与性质 6.2贸易待遇的类型 6.2.1贸易待遇的基本分类 /6.2.2作为非歧视待遇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 /6.2.3关税同盟待遇和自由贸易区待遇 /6.2.4普遍优惠待遇和特殊差别待遇 /6.3贸易待遇的内容 6.3.1贸易待遇的涵盖范围 /6.3.2贸易待遇的享有者 /6.3.3准入前待遇和准入后待遇 /6.3.4对同类性的要求 /6.4贸易待遇例外 7财产的保护与限制7.1财产保护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问题 7.2财产的表现形式 7.3财产保护方式、范围和强度 7.3.1财产的保护方式 /7.3.2财产保护的范围和强度 /7.3.3侵犯财产的责任形式 /7.4国家税收及其协调 7.5财产保护趋势 8国际经贸规则中的义务例外8.1义务例外存在的原因 8.2例外的种类 8.2.1适用范围例外 /8.2.2免责例外 /8.3例外条款的解释和适用 8.3.1从严解释还是平衡解释? /8.3.2主观解释还是客观解释? /8.4以CPTPP国有企业章为例 8.5例外条款扩大化趋势 9国际经贸争端的解决9.1国际经贸争端解决的重要性和特殊性 9.1.1国际经贸争端解决的重要性 /9.1.2国际经贸争端解决的特殊性 /9.2国际经贸争端解决的类型 9.2.1政治方法和法律方法 /9.2.2磋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9.3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选择 9.3.1管辖权之争 /9.3.2域外管辖权 /9.3.3审级 /9.4问题与展望 后记
序言构建国际经济法教学研究的坐标系序言构建国际经济法教学研究的坐标系原本运作良好的、被冠以“皇冠明珠”的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因为一个成员的原因而瘫痪了。为什么会这样?这不能不让人深深反思,究竟是什么地方出了毛病。它意味着一年四季正常的季节变换,而我们却是未经历秋冬的“夏虫”?还是意味着作为国际经贸体系核心的世界贸易组织退出了历史舞台,而我们却依然在“守株待兔”“削足适履”?或者其他?我们原本是“夏虫”,只知道岁月静好,只知道自由贸易。我们在自由贸易的环境中生活。我们被告知,或者我们认为,经济全球化是一种谁也阻挡不了的大势,各国之间的相互交往可以使世界更加美好,这种交往越密切,整个世界形成一个地球村,就会更加和平。我们熟悉了手持机票在世界各地东游西逛的生活,直到某一天我们被困在某一特定角落而不能自主。我们被告知,或者我们认为,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黄金法则。越来越多的企业,在越来越“平”的世界中,通过自己越来越广泛的存在,向越来越多的人提供自己的产品和服务,便捷的交通和通讯让人感受到了时空的零距离,直至有一天我们被告知并见证相互依赖含有风险,“小院高墙”“脱钩”和“去风险”成为新的话语。幸运的是,我们不只是“夏虫”。我们不只享受到夏的酷热和葱郁,也经历了秋的收获和金黄。我们知道,冬天来了春天不会太远; 我们知道,春天之后还有冬天;我们还知道,北半球的春天正是南半球的秋天,反之亦然。自美国特朗普政府上台执政起,国际贸易的气候由暖转凉、转冷,人们正经历着冽风的吹打。我们也逐渐认识到,这不是特朗普个人的功劳或能量,它代表了历史特定发展阶段的一种趋势。合久必分,分久必合。国际贸易的钟摆,正从自由贸易向安全方向调整,原本拥抱式的开放变成了礼节式的应酬。站在这样的时间分界点上,以春夏秋冬式的周期全貌,从中国这一视角,对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进行一年四季式的分析,是本书的写作目标。当今国际社会,依然是以国家为基本单位构成的国际共同体。国家的独立和平等,既是实然也是应然,既是现实也是目标。个人从属于国家,又与政府对抗。国家既追求光荣式孤立,又渴望着结伴同行。有时为了维护尊严甚至不惜奋身冒险一搏。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经济法律规范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发展和演变的。按照中国国际经济法学者的基本共识,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横跨国际法和国内法两大法律体系、涵盖公法和私法两种调整规范。国际经济法学就是基于这一观念对象进行研究,超越各具体部门法,探求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基本规律。通过本书,我们看到了无数的形形色色的主体,看到了这些主体的相互关系、价值偏好,看到了他们熙熙攘攘为利往来的活动目标。我们也看到了明哲保身式的权利义务设计,看到了愿赌却不服输的内在独立。而国际经济法似乎不落入任何传统的部门法,但又依赖于传统的部门法。上述认识,恰似一个上、下、左、右象限构成的坐标系。国际经济法涵盖了国际和国内(法)、公和私(法)四个象限,相互交叉关联在一起。它既注目发达国家,也关注发展中国家;既追求利益,也关注价值;既有自由开放,也有安全限制。对某一问题的研究,可以在这一坐标系中找到相应的定位,以避免单极的、线性的、片面的思维。每个人的天性、经历不同,会有不同的偏好。坐标系的方法可以提供一个全面的视角,避免只关注一个象限,忽视、拒绝其他象限,这样可以从国际、国内、公、私诸多视角更全面地深入地看待问题。以国家为例。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既是公主体,也是私主体,既是立法者也是守法者,既是规制者也是被规制者,既是政府也是人民,既活动于国内领域也活动于国际领域,既承担责任又可责任豁免,既维护自身利益又促进国际利益,既有竞争又有合作,既签署约束自身的条约也签署约束一般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条约,既讲利益又讲道德,既解决眼前问题又关注长远发展……体现在法律规则上,既有义务规则又有例外规则,合法性(legality)与正当性(legitimacy)相互博弈。这种“既是……又是……”的思维,是我们从事国际经济法教学研究应当具备的。作为总论,本书试图提供一个能够贯穿国际经济法整个内容的坐标与指南,国际经济法的各个具体部分都能从总论中得到解释,实现总论与具体分论内容的相互衔接和支撑。传统上被认为属于私法规范的内容,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通过调整范围的界定、缔约方保留、诸种规范下的权利义务统一等方法,都很好地融合了国际与国内、公与私的内容。非政府组织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银团贷款格式文本等,通过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方式获得了国内法的认可,使公法性规范则更容易衔接。上述的这种努力,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目的,还有待进一步的检验。虽然本书立足于提纲挈领式总论,对特定具体问题不作全面深入式探讨,但书中的提炼与贯穿、描述与分析是否充分,还有待于读者的评价。特别期望听到广大读者的反馈意见。韩立余2024年5月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横跨国际法和国内法两大法律体系,涵盖公法和私法两种调整规范。它既注目发达国家,也关注发展中国家;既追求利益,也关注价值;既有自由开放,也有安全限制。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既是公主体,也是私主体,既是立法者也是守法者,既是规制者也是被规制者,既是政府也是人民,既活动于国内领域也活动于国际领域,既承担责任又可责任豁免,既维护自身利益又促进国际利益,既有竞争又有合作,既签署约束自身的条约也签署约束一般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条约,既讲利益又讲道德,既解决眼前问题又关注长远发展……体现在法律规则上,既有义务规则又有例外规则,合法性与正当性相互博弈。这种“既是……又是……”的思维,是我们从事国际经济法教学研究应当具备的。作为国际经济法总论,本书提供了一个能够贯穿国际经济法整个内容的坐标与指南,让国际经济法的各个具体部分都能从总论中得到解释,实现总论与具体分论内容的相互衔接和支撑,从国际、国内、公法、私法诸多视角更全面地深入地看待问题。
韩立余 ---------------------------- 韩立余,法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吴玉章讲席教授。主要从事国际经济法教学与研究。出版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in Contemporary World、《世贸规则与产业保护》《世界贸易组织法》《经营者集中救济》《既往不咎-WTO争端解决机制研究》《美国外贸法》《GATT/WTO案例及评析》(系列)等著作。《既往不咎-WTO争端解决机制研究》荣获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曾以访问学者身份在美国哈佛大学、乔治城大学、艾奥瓦大学、丹麦哥本哈根大学、世界贸易组织、国际统一私法学会等从事研究工作。兼任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国际法学会副会长。曾兼任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入选WTO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成员(2010年迄今)。
国际经济法是横跨国际法和国内法两大法律体系、涵盖公法和私法两种调整规范、研究国际经济关系的基本规律的法律规范,它涉及形形色色的主体,这些主体有各自的价值偏好、相互关系。本书“看到”了这些主体和他们之间活动的基本规律,作为一种宏观的概述,本书的内容适合于国际经济法及其任何一门具体课程(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具体而言,本书内容包括国际经济关系、国际经济法及其主体,国际经济法的价值观、经济主权与规制权,国际经济关系的竞争、合作与发展,国际经贸规则中的待遇、义务与例外,国际经贸争端的解决等。总体而言,本书认真分析了新形势下国家与国家之间的贸易关系、国际经济法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作用,试图提供一个能够贯穿国际经济法整个内容的坐标与指南,让国际经济法的各个具体部分都能从总论中得到解释,实现总论与具体分论内容的相互衔接和支撑。